四川高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的意見》文件
前言:2020年11月1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印發了《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的意見》的通知,對四川省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進行了明確,并將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列入了賠償范圍,意見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的意見》的通知
川高法【2020】209號
附: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解釋
第一百三十八條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一百五十五條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
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
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調解、和解協議的,賠償范圍、數額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限制。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復
(2002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30次會議通過)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云高法〔2001〕176號《關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被害人就刑事犯罪行為單獨提起的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刑法第三十六條和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以及我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精神損失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在該刑事案件審結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復
最高人民法院
二 ○ ○ 二 年 七 月 十 五 日
3、《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9年第3期:尹瑞軍訴顏禮奎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
【裁判要旨】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因犯罪行為受到身體傷害,未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是另行提起民事侵權訴訟的,關于殘疾賠償金是否屬于物質損失范疇的問題,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刑事案件受害人因犯罪行為造成殘疾的,今后的生活和工作必然受到影響,導致勞動能力下降,造成生活成本增加,進而變相的減少物質收入,故殘疾賠償金應屬于物質損失的范疇,應予賠償。
“CILR”公眾號
- END-
聲明:本站所有文章資源內容,如無特殊說明或標注,均為采集網絡資源。如若本站內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權益,可聯系本站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