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詞的風格,因人而異,見仁見智。辯護詞的內容,也會因案而異,各有不同。而不同的受眾,對辯護詞的評價也會各取所需,各有所好。所以,辯護詞不會有一個統一的模式和標準。

盡管如此,辯護詞所應當具備的一些基本要素,還是具有共性并且值得研究的。當然,這些要素包括哪些內容,也同樣是見仁見智,沒有標準答案。本文只是以經驗之談,一己之見,與大家分享。希望作為引玉之磚,能喚起大家對辯護詞質量的關注。

辯護詞的內容、風格、表達方式等諸多要素體現了辯護詞的整體水平。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內容全面,重點突出

辯護詞的目的是反駁控方的指控理由,博取法庭的采納。內容全面,重點突出是實現這一目的的基本前提。

內容全面,是指辯護詞的論點全面,論據充實,不能遺漏需要堅持和強調的主要觀點,更不能留給對方易于攻破的契機。在一個案件中,會涉及定罪與量刑的一系列問題,凡是存有爭議需要反駁的內容,都必須在辯護詞中充分體現而不可有任何疏漏。因為在控辯博弈的過程中,攻其一點不及其余的做法時有發生,一旦在觀點上有所疏漏,就會陷于被動。所以,在構思辯護詞的時候,首先要搭建好辯護觀點的整體框架,之后再去充實需要論證的具體內容,不要隨心所欲的任意發揮,以防止思維失控,顧此失彼,遺漏了重要的辯護觀點。

論點與論據的關系,猶如骨骼與肌肉一般,二者相互依存而作用不同。如果肌肉不發達則會軟弱無力,若是骨骼有缺陷就變成了殘疾。論點全面,又如同考試答卷中的要點覆蓋。在一份答卷中如果覆蓋了全部要點,即使論述不夠充分,至少也可以獲得基本分數,而如果遺漏了一個要點,就會丟掉幾分之一的分數。所以,論據不充實的辯護詞只是會缺乏力度,而論點缺失的辯護詞就成了殘缺不全的辯護詞,就失去了辯護理由的根基,甚至會全盤皆輸。簡言之,一篇合格的辯護詞首先要做到論點全面,論據充實,二者缺一不可,而論點全面,更是重中之重。

重點突出,是在全面系統表述辯護觀點的基礎上對關鍵問題要有所側重,不能平鋪直敘、面面俱到地論述所有問題。如果辯護詞過于繁瑣而沒有側重點,就會使一些重要的觀點和理由淹沒在無關緊要的內容之中被淡化,甚至會喧賓奪主,誤導法庭。

上世紀90年代初曾經轟動全國的大興安嶺朱佩金案件在此問題上就很典型,這是一件因承包經營被指控貪污犯罪欲判死刑而最終判決無罪的案件。朱佩金被羈押長達五年,人為地羅織了多個罪名,證據材料十分混亂而龐雜。這個案件在法庭辯論中,辯護人牢牢抓住了一個重點,就是承包合同的性質和方式。在辯護詞中,辯護人強調:“首先,朱佩金與林產公司之間,是一種合法的合同關系。其次,在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朱佩金貪污兩筆木材款的事實中,決定被告人是否構成貪污罪的關鍵并不在于合同是屬于集體承包還是個人承包的性質,而是在于合同所約定的內容。‘定銷承包合同書’約定的是按固定數額返利的‘死包’方式,并不涉及承包方實際獲利的多少。在這種方式的承包合同中,只會存在是否履約的問題,不可能發生貪污犯罪的問題。”僅此兩點,便足以否定對貪污罪的指控。

法庭上常見一種盲目應對的被動防御式辯護,辯方出于慎重的考慮,對于控方每一個觀點都不放過,有來必往,甚至對那些邏輯混亂、啰嗦重復的理由也要逐一應對。這種辯護看似嚴防死守,滴水不漏,實際上,卻因失去重點而蒼白無力。而且,由于盲目地跟隨控方去被動防控,而被帶進了與控方同樣的邏輯混亂之中。這種辯護思路陷入了控方有意無意的誤導,是一種自我迷失。

重點突出的目的在于將辯護的鋒芒直指主題,擊中要害,同時也是為了避開控方的誤導。所以,必須心有定力而不能盲目應對。對于控方的各種觀點和理由,無論其如何繁雜和混亂,都不宜簡單回應,而要將其歸納總結和提煉之后,形成自己的論證體系,理性而有序地加以反駁。而且,反駁的理由和依據一定要和辯護總體思路保持一致,不能在點對點的應對中顧此失彼、自相矛盾。重點突出,既可防守也可進攻。可以堅守對本方有利的理由和證據據理力爭,一辯到底,致使對方沒有反駁的余地。對于關鍵問題,要不吝筆墨,必須說深說透。

內容全面,重點突出,二者缺一不可,相輔相成。但是,在個案當中如何把握適度,運用得當,則是一個沒有最好,只有更好的永久話題。

二、立論明確,針鋒相對

辯護詞的生命力在于它的說服力,而鮮明的立論則是說服力的前提。模棱兩可、不知所云是辯護詞最大的敗筆。

作為法庭審理中辯護活動的總結陳詞,法庭辯論是控辯博弈的最后階段,也是全面、完整論述辯護觀點的階段。發表辯護詞的目的在于說服法庭,所以,辯護詞決不能閃爍其詞,顧左右而言他。而應當開門見山,直奔主題,開宗明義的亮明觀點。而且,表達辯護觀點時應當有的放矢,直接反駁控方的觀點,沒有必要,也不應該含糊其詞。發表辯護詞不同于宣講學術論文,不能自說自話,也不必面面俱到,側重點和針對性才是第一要義。立論不明確,辯點就不突出,聽者就難得要領。而針對性不強,就難以與控方觀點形成明顯對照,從而降低反駁的力度。

立論明確,簡言之,就是首先要亮明觀點,如無罪辯,罪輕辯,還是量刑辯?例如,在律師李某某被控包庇罪一案的辯護詞中,辯護人開宗明義:“我們認為,起訴書對李某某犯有包庇罪的指控是不能成立的。李某某的行為僅僅是違反律師執業紀律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不應受到刑事追訴。”接下來的辯護均圍繞著無罪的理由展開。

實踐中,有的律師發表辯護詞的時候口若懸河,洋洋灑灑,可聽者卻不知其所云,連法庭都聽不出他究竟想表達什么意思。甚至會當場打斷,要求他首先表明自己的觀點,場面非常尷尬。這種情況就屬于典型的立論不清。

針鋒相對,就是辯護意見必須是針對控方的指控內容而展開,不能無的放矢地自說自話。如果不能駁倒控方觀點,即使辯方觀點看似有理,充其量也只能達到一種見仁見智的效果,并不能真正實現法庭辯論的目的。因為,既然是辯論,就是以駁倒對方為目標。而最有力的反駁,就是一語中的,直擊要害。

仍以李某某被控包庇罪一案為例:李某某作為高某某的二審辯護人,受高某某兄長之托在會見時向高某某傳遞了他人知悉的一個犯罪線索。高某某借此犯罪線索向司法機關舉報,經辦案機關查證屬實后認定其構成立功,二審法院為此將高某某由死刑改判為死緩。在法庭辯論中,公訴人義正言辭地強調,李某某向高某某傳遞他人知悉的犯罪線索,是以“移花接木”的手段為高某某提供假證明,幫助其逃避懲罰,顯然構成包庇罪。

為了更有針對性地回應公訴人的觀點,辯護人直接對應地借用“借花獻佛”的比喻來反駁“移花接木”之說。指出:公訴人的“移花接木”一說混淆了事實,偷換了概念。因為,本案中成就高某某構成立功的原因行為并不是李某某“移花接木”,而是高某某“借花獻佛”。本案中律師李某某將他人知悉的犯罪線索傳遞給高某某的行為,并沒有也不可能成就高某某構成立功的條件,只有當高某某親自將該犯罪線索向司法機關舉報并經辦案機關查證屬實后,才能構成立功。而對于高某某的這種行為,借用公訴人的比喻倒可以說成是“借花獻佛”。本案中的“花”即是他人知悉的犯罪線索,而“佛”即是指司法機關。正是高某某借用他人知悉的犯罪線索向司法機關舉報的這種“借花獻佛”行為才成就了其立功的條件,而李某某向高某某傳遞犯罪線索的所謂“移花接木”行為與包庇罪并無關聯。包庇罪以提供虛假證明為要件,但在本案中律師李某某既沒有提供高某某構成立功的虛假證明,也不可能提供這樣的虛假證明。因為,對于立功線索查證屬實的證明只能由辦案機關提供。

運用“借花獻佛”之喻直接對應地反駁“移花接木”之說,法庭效果立竿見影,得到了法庭上下的一致贊同。

實踐中,在中國的法庭上有一種常見的現象:控辯雙方各執一詞,自說自話。控方按照預先準備好的公訴詞照本宣科,無論辯方提出什么樣的理由和論據,都會聽而不聞,無動于衷。什么“抽絲剝繭”、“由表及里”、“透過現象看本質”、“程序合法,證據確實充分”等等,成為不變的套路。而辯方也不去深入分析控方觀點的具體指向、證據基礎和法律依據,只是局限在自己思維邏輯的框架之內,引經據典,振振有詞地論證自己的觀點。如此一場辯論下來,雙方慷慨陳詞,理直氣壯,甚至有些人還會情不自禁地沉浸在自己雄辯成功的感受之中。但是,在外人看來,雙方的觀點卻好似處在一對永不交匯的平行線上,互不交鋒。這種缺乏對抗性的辯論,無法實現辯論的效果,也不能稱之為辯論。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辯方處于被動反擊的地位,有針對性的辯護就更加重要。如果辯方在辯論中不能做到與控方針鋒相對,直擊要害,無異于空喊口號,無的放矢,就失去了辯護的意義。

三、主題清晰,貫徹始終

在立論明確之后,清晰的主題就成為辯護詞的重中之重。所謂主題,就是為了支持立論觀點而展開論證的內容主線。在論證過程中,無論如何旁征博引還是臨場發揮,都不能偏離這條主線。有時候,出于反駁對方觀點的需要,可能會超越主題而引申出一些新的論點或涉及到一些相關聯的其他內容。但是,最后還是要回到主題上來,不能出現“下筆千言,離題萬里”的“跑偏”現象。這就是所謂的萬變不離其宗。

主題清晰的辯護詞才能使人聽得清楚,看的明白,并且留下深刻的印象,領會到其中的價值。這種效果就如同文學作品和音樂作品一樣。一篇好的文章,讀起來輕松易懂而不煩不累,既容易理解又印象深刻。一首成功的樂曲,主旋律會貫穿始終而使人難以忘懷。比如歌劇“白毛女”的樂曲,無論如何變奏,一首“北風吹”都會貫穿始終,看過“白毛女”的人,無人不記得“北風吹”的曲調。而“梁山伯與祝英臺小提琴協奏曲”中,“化蝶”更是貫穿始終、百聽不厭的主旋律。人們說起“梁祝”時,沒有人會記起歷時三十多分鐘的全部曲調,卻人人都會哼幾句“化蝶”的樂句。但有些樂曲,雖然聽起來也很美,卻很快會被遺忘,就是因為它缺乏一個清晰而貫穿始終的主旋律。

每個人都有過聽課的感受,有的教師講課照本宣科,少有發揮,聽起來信息量少且很乏味,所以,學生們都喜歡旁征博引,即興發揮的授課方式。但是,這種發揮和擴展應當有限度并且不能跑題。有些教師隨性發揮,引出一個話題就無限延伸以至于離題萬里“跑偏了”,俗稱為“沾邊兒就跑”,而忘記了歸途。結果,主題被沖淡甚至忘記了。這種現象在課堂上時有發生,結果是一堂課下來,學生們只是聽了個熱鬧,對于主題內容卻模糊不清,印象不深。導致這種效果的原因并不是錯在對于授課內容的發揮和擴展,而是在于沒有把握好發揮的限度和沒有及時地回歸主題,就如同不能回歸主題的變奏會沖淡主旋律效果的道理一樣。

法庭上也時常會有一些語出驚人卻不得要領的辯護發言,發言者義憤填膺,慷慨陳詞,旁征博引,滔滔不絕。聽起來振奮人心,甚至會博得喝彩,但事后回味起來卻無法歸納出其中的要點,不知道他想說明的究竟是什么問題。尤其是將這篇發言整理成文字的時候,甚至連基本的邏輯層次都找不到。這即是典型的“內行看門道,外行看熱鬧”的渲染式演講,或者叫“忽悠式”演講。這種辯護詞不僅對于法庭分析判斷案情沒有參考價值,甚至會適得其反。

在主題清晰的前題下,為了加強辯護詞的說服力,在內容上可以有所發揮和適當延展,但不能不著邊際,并且一定注意要適時拉回主題,做到萬“辯”不離其宗。

四、分析證據,辨析法理

辯護詞的根基是證據和法律,其他內容都只能起到輔助和補強的作用。

分析證據,主要是指反駁控方證據,辯護詞以反駁控方證據為己任。在現代訴訟理念中,證據真實已經被視為認定事實的法定標準。所謂“以事實為依據”,在法律層面上也就是以證據為依據。控辯雙方的博弈始終都是圍繞證據而展開,都是一場關于證據的論爭。所以,用盡可能充分的理由反駁控方證據是辯護詞的第一要務。在構思和撰寫辯護詞時,首先要全面梳理控方證據,根據法律對證據三性的規定和對八類證據的具體分類,以及認定證據的基本原則,有主有次,有繁有簡,對控方證據進行深入具體的分析和論證。對于無效證據和瑕疵證據等逐一進行反駁,指出其中不具備證據資格和缺乏證明力的理由和依據,打破其證明體系。例如,在一起受賄案件中,涉及八個行賄人,65筆受賄事實,僅從案卷筆錄的字面上看,行受賄雙方的供述十分一致,且描述具體,相互印證。但被告人卻堅稱自己無罪,并陳述了非法取證的詳細情節和供述內容的不實之處。在無法排除非法證據的情況下,為了論證被告人供述的不真實性,律師花了大量的功夫,將全部案卷內容重新拆分組合,對每一份筆錄形成的時間、地點、內容逐一比對分析,發現矛盾,研究變化,從不同維度制作了多份比對表格。通過對比分析,終于沖破迷團,找出了控方證據中自相矛盾,相互沖突和內容重復,時空錯位等一系列無法破解的疑點和無法彌補的漏洞。以彼之矛攻彼之盾,打破了指控的證據體系。

在刑事辯護中,以反駁控方證據打破其證據體系為目標的辯護方式,被稱為消極防控的辯護方式,這是辯方首選的也是常見的辯護方式。但是,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利用有利于被告的證據去對抗和破解控方證據會更有說服力,這就是以攻為守式的積極辯護。由于在刑事訴訟中辯方沒有舉證義務,這種辯護方式并非必要方式,而且這種機會也不是很多。但是,辯方雖然沒有舉證的義務卻有舉證的權利,為了辯護成功律師應當重視這種積極辯護的方式,并且不應該放過這樣的機會。尤其在中國現階段有罪推定理念尚難消退的訴訟環境下,這種積極辯護的方式絕非自作多情,更需要高度重視,充分運用。

需要注意的是,辯方舉證的內容包括兩種情況:

一種是指辯方自行調取的證據,這些證據辯護人已經提交給法庭,在質證環節不會被忽略。

另一種則是雖已入卷但控方沒有向法庭出示或者被忽視的有利于被告的證據,這些證據由于散見于案卷之中,是常常會遭到忽視的重要內容。在法庭調查中,公訴人選擇性舉證,不足為怪,但辯護人忽略了其中有利被告的證據則實屬不該。尤其是在公訴人選擇性宣讀言詞證據的內容時,辯護人應當及時、敏銳地發現其中有利被告的內容,或作為質證的理由從質證角度即時向法庭出示,或作為辯方證據適時向法庭出示。因為,依照法律規定,經過當庭質證的證據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嚴格意義上說,有些案卷里的證據沒有經過法庭質證,也是不能作為定案依據的。所以,作為辯護律師一定不能忽略對這些證據的質證。一是在庭審中應當向法庭申請出示這些證據并進行質證,如果法庭表示不需出示則應當提請法庭記錄在案,表明辯方已經當庭提出了這些證據。二是應當將這些證據體現在辯護詞的內容之中。

有一個因故意殺人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案件,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被告人供認不諱。在最高法院死刑復核程序中辯護律師閱卷時發現,彈道檢驗報告中顯示:一槍致命的子彈是由被告人的腰間射入后從鎖骨穿出的。帶著這個疑問,辯護人在會見被告時了解到,被告人是在與被害人夫婦二人搶奪槍支的廝打過程中摔倒在地后,子彈走火射出槍膛的。當問及被告為何不向法庭說明這個過程時,被告人說“反正人已經殺了,怎么殺都一樣,說什么都沒有用。”辯護人根據這一情節向最高法院提出了不宜核準死刑的辯護意見。

如此重要的情節,在案卷中已有明確記載,只是由于被告本人沒有說起,居然在兩審程序中都沒有引起重視。尤其對律師而言,竟然忽略了如此重要的有利證據,實屬重大失誤!

辨析法理,是指對于證據認定和案件定性的法理分析。具體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

一方面是充分闡述法律依據,即有針對性地找出相關的立法和法律解釋的具體規定,依照這些規定提出對控方證據和案件定罪量刑觀點的反駁意見。另一方面,是深入闡述法理依據,即從立法原意,學理解釋的角度,分析、論證對法律條文的正確解讀。

尋找法律依據的功夫在于熟知法律規定和工作細致入微,只要努力、認真即不難做到,但現實中卻仍有很多人連這一點都做不到。在許多庭審中,控辯雙方或其中一方只顧一廂情愿地堅持本方觀點,卻提不出可以支持本方觀點的法律依據,或者提出了一些針對性不強、甚至毫不相干的法律依據,而這種依據并不能支持自己的主張,甚至反會為對方所用,這是對法律規范不熟悉和理解膚淺的具體表現。而在司法審判活動中,離開法律依據的單純說理,顯然是蒼白無力的,這樣的辯護只能給人一種強詞奪理的感覺。

尋找法理依據的功夫則在于深厚的理論功底和對法治理念的融匯貫通。在我國法治歷史短暫、法治理念滯后的現狀下,許多案件中的認識分歧是源于對立法原意的誤讀和法治理念的誤區。例如,連對舉證責任、證據能力等一些最基本的原則和概念的理解都常常會發生偏離,更不要說無罪推定,疑罪從無,排除合理懷疑等一些與入罪出罪密切相關的理念問題。尤其需要重視的是,關于對案件定性問題的分析和論證,在我國的刑事辯護中占有很重的份量。諸如在經濟犯罪、職務犯罪、金融犯罪等許多領域的案件中,控辯雙方會在同一種事實的基礎上對案件的定性和罪名爭執不休,甚至會堅持罪與非罪的相反觀點。這種爭議主要是基于雙方對適用法律的認識分歧和理念的差異。所以,更需要在法理層面上進行深入的分析論證。

在某鋼鐵公司被控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一案中,該公司需要大量廢鋼,因供貨方沒有發票,只好找其他廢品公司代開增值稅發票,數額達八億之多。但其所開發票與購買廢鋼的噸數是對應的,即發票項下確有真實交易,且票與貨數量相符,并未騙取稅款。直白的說,就是張三供貨,李四開票。對于此類問題,因過去曾有司法解釋認為有無真實交易并不影響入罪,所以,實踐中有大量沒有騙稅目的和結果的虛開增值稅發票行為被定罪重罰。在該罪有死刑的時候,甚至對于同一種事實在不同的判決中會出現無罪與死罪的反差。更有甚者,理論界還有人將該罪論證為行為犯,認識十分混亂!針對這種認識誤區,律師在法庭辯論時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特征進行了深入的法理分析,指出該罪的本質特征是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手段騙取國家稅款,而并非僅僅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本身。其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稅務征收管理制度,其犯罪形態是結果犯。在深入分析論證的基礎上,再結合本案只有“虛開”行為而沒有騙稅的目的和結果的具體事實,得出不構成犯罪的結論。

案件過后,辯護人又針對此類問題,在《民主與法制》雜志發表了《對虛開增值稅發票罪構成要件的表述亟待修改》的文章,并在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討論期間,向全國人大法工委提交了修法建議稿。2023年,又繼續發表了《再論對虛開增值稅發票罪構成要件的表述亟待修改》的論文。通過個案的法理分析推動立法和修法,也是對個案進行法理分析的重要作用。

在法庭辯論中對案件定性問題進行深層次法理分析的情況在國外的刑事辯護中并不多見,而在我國卻經常發生。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立法表述不夠明確而形成了較大的爭議空間,另一方面則與司法理念和認識水平有關。這種中國刑事辯護中所特有的現象,加大了刑事辯護的難度,同時也保留了更多的辯護空間。而且,事實證明,在很多情況下這種法理分析的效果明顯,是很有必要的。

但需要注意,這種分析和論證的目的只是為了從法理和理念上澄清對這些問題的認識誤區,為辯方的觀點提出更深層的理論依據。所以,這種分析和論證應當有的放矢,簡明扼要,具有明確的針對性。切不可長篇大論,泛泛而談。否則,不僅于事無補,而且會畫蛇添足,甚至事與愿違。

五、邏輯嚴謹,層次分明

詩歌的魅力在于意境,散文的魅力在于辭藻,小說的魅力在于情節,音樂的魅力在于旋律,而辯護詞的魅力在于嚴謹而強勁的邏輯。邏輯是辯護詞的靈魂,沒有邏輯,辯護詞就沒有生命力,更不可能有雄辯的說服力。鼓動人心,文采飛揚,固然可以為辯護詞添彩,卻不能形成辯護詞特有的內在動力。實踐中,有的辯護詞文采很好,讀起來也很順暢,但就是缺乏雄辯的力量,既看不出反駁對方的充分理由,也缺乏堅守己見的力度。究其原因,就是由于缺少邏輯的力量。

在辯護詞中,邏輯的作用無處不在,貫穿始終。以下幾點尤為重要:

1、觀點要貫穿一致,不能相互沖突

一個復雜的案件,爭議的焦點不只一處,如果是數罪的案件,爭議會更多。所以,在構思整理辯護思路時,要形成貫徹始終,統一不變的辯護觀點。在爭辯任何問題時都必須遵循同一種理念和同一個原則,要對自己的觀點能夠自圓其說。不能在針對不同問題的爭辯時,僅僅為了駁倒對方而顧此失彼地倉促應對,使自己的觀點自相矛盾。值得注意的是,這種現象在實踐中并不鮮見。法庭辯論中,控辯雙方時常會有人為了反駁對方而隨時變換觀點,失去了固守的底線,以至于陷入自相矛盾。這種只顧眼前不顧全局、只逞一時之快的狡辯式應對,也許會一時占據上風,卻無法贏得全局。辯護詞一旦陷入這種邏輯混亂,無異于設置了一個自毀機制,辯護理由會不攻自破。但現實中有些人對這種邏輯混亂的危害卻不以為然;有的人事后察覺到了而悔之莫及;而有的人則自始至終都不知不覺;可更可悲的是,有些人面對批評卻執迷不悟。

2、內容要層次分明,不能模糊不清

辯護詞的目的是反駁對方,所以內容必須要層次分明,不能邏輯混亂,含糊不清。辯護詞的內容就好比一批配置好的基礎材料,若組合得當,就會搭建成宏偉的建筑;若組合失當,就會大大降低其利用價值;而如果將其雜亂無章地隨意堆放,就只能是一堆等待加工的材料而已。所以,辯護詞邏輯層次的合理安排非常重要。有的辯護詞觀點正確,內容也全面,只因邏輯關系缺乏條理,各種觀點和理由零亂分散,使人讀起來如覽天書,不知其所云。這樣的表述會使人越聽越糊涂,越看越困惑,很容易被帶入誤區。

在轟動一時的沈陽市劉涌被控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犯罪一案中,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多達53起,從1989年9月至2000年8月跨度長達十多年,且其中多起事實與黑社會性質犯罪無關。該案當時社會影響巨大,關注度極高且爭議激烈。在法庭辯論的有限時間里,如何將起訴書指控的53起事實逐一論述清楚確實難度很大。針對這種情況,律師辯護時并沒有簡單地按照起訴書指控的順序逐一加以反駁,而是根據指控內容所涉及的行為性質,對涉案的53起事實進行全面梳理,在合理分類和歸納后指出:起訴書指控的53起犯罪事實中,涉及到黑社會性質犯罪的只有24起,其余29起或與黑社會性質犯罪無關,或并不構成犯罪。而在涉黑的24起中,又具體分為三類:指控劉涌直接參與犯罪的;指控劉涌指使但并未直接參與犯罪的;還有并未涉及到劉涌的。此外,在53起指控事實中,只有一樁命案,而這樁命案劉涌既未參與,也不知情。接下來以此分類為基礎,根據不同層次對53起事實分別論述。

在指控的犯罪事實數量繁多且類別混雜的情況下,通過這樣的分類與歸納,再針對各種不同情況分別發表辯護意見,可以避免陷入辯護詞邏輯混亂,又可以破解被誤導的謎團,使辯護思路更加明確,邏輯層次更加清晰。在此情況下,如果對公訴意見不加以分類歸納,而只是順應其指控的邏輯關系被動應對,勢必會陷入連自己都難以理清的混亂之中,越說越亂。

辯護詞的邏輯混亂往往有兩種情況:一種是自身表達的混亂,另一種是被對方帶入了混亂,后者更值得警惕。

3、說理要環環相扣,不能相互脫節

說理是針對觀點的論證,有力的說理應當使各種理由形成一個閉環,環環相扣,相互印證,不能相互脫節,支離破碎。

例如,在陳某某被控利用經營管理某血站的職務便利貪污、挪用等犯罪一案中,爭議的核心問題是對血站經濟性質的認定。如果血站屬于私人所有而非國有性質,指控的基礎就不復存在。

對此,辯護律師首先對該血站的出資情況進行了環環相扣的分析、論證。一是建設血站所用資金至少100萬;二是政府無投資;三是陳某某個人有出資;四是陳某某個人出資與建設血站的資金相對應;五是除陳某某之外并無任何其他人出資。接下來,再結合當時全國上下“名為國有、實為私有”的“紅帽子”企業現象盛行的特定社會環境,根據“誰投資、誰擁有產權”的民法原則,指出該血站名為國有實為私有的真實經濟性質。在此基礎上,又通過該血站改制的原因、過程及合法性等各方面的證據相互印證,進一步否定其國有性質。這樣的論證方式,邏輯清晰,環環相扣,說服力可想而知。

一系列環環相扣的理由,會形成一種由簡到繁,由淺入深,由遠及近,由弱到強的層層遞進的增量效應,從而產生出難以反駁的力量。這正是邏輯的力量所蘊含的內在動力。反之,如果對于辯護理由缺乏合理的邏輯安排,只是就事論事地分散運用,針對不同爭點東一榔頭西一棒子地單打獨斗,被動招架,就如同組合拳被拆了招數,很容易被各個擊破。

實踐中,有的辯護詞觀點雖然有理有據,但是看起來卻似一盤散沙,軟弱無力,原因就在于此。

4、論據要扎實可靠,做到無懈可擊

論據是觀點的基礎,論據失守,觀點自破。論據與觀點不同,觀點可以爭論,可以各執己見而互不相讓。而論據是一種客觀實在,只有真偽之分,不能二者并存。所以,論據必須扎實可靠,無懈可擊。在前述例舉的陳某某貪污一案中,為了支持血站是陳某某個人投資的觀點,律師提出了大量論據,包括:《組建血站的可行性報告》,證明經測算成立血站需要資金至少100萬;調取了多名證人證言和書證,證明陳某某個人投資財物累計至少在100萬以上;調取了多名證人證言和銀行票據,證明陳某某花錢購買了土地,等等。通過大量扎實的論據,證明血站確屬陳某某個人投資。

只有以扎實的論據為支撐,論點才能底氣充足而無可辯駁,僅憑高談闊論而缺乏證據支持的辯護詞是沒有說服力的。而且,必須謹記,論據是為整體的辯護觀點服務的,使用論據不能隨心所欲,顧此失彼。在構思辯護觀點和撰寫辯護詞時,有人為了支持自己的觀點而隨意尋找論據,甚至針對不同問題使用相互沖突的論據。這種有失嚴謹、自欺欺人的思維方式,是邏輯運用中的大忌。

合乎邏輯的思維方式是分析和判斷問題的方法論基礎,而運用邏輯的論證方式是贏得辯論的有力武器。學習邏輯,運用邏輯,是辯護律師的基本功和必修課。

六、以法為據,動之以情

在辯護詞中能否加入情理的因素,人們會有不同的理解和認識。也許有人會不假思索地認為,法律無情,所以司法與情理無關。但如果深入思考,就會發現,法律并不排斥情理,法律無情亦有情。所謂的無情,指的是個別人的感情,因為任何時候法律都不能遷就個別人的情理,更不應為個別人的感情所左右。而所謂的有情,指的是社會公眾普遍的情理,因為法律是人民整體意志的體現,應當服從于整體的民意。所謂天理、國法、人情三者關系的統一性,正是體現了法律無情亦有情的辯證關系。

所以,在辯護詞中加入情理的因素,不僅是可以的,而且是必要的。問題是應當如何處理好情理與法律的關系?

以法為據,動之以情,就是要以法律規范為依據,在法律規范的框架之內來論證天理與人情。堅持法律規定不可動搖的原則,這正是法律無情的體現,而在此前提下對情理的深刻剖析,則正是法律有情的體現。

實踐中,這樣情與法交織的案例時有發生,2023年河南某大學生掏鳥窩案就很有典型性。2023年7月14日,未滿20歲的大學生閆某某和朋友王某某在老家土樓村的一個樹林里掏了兩個鳥窩,一共得了12只燕隼,其中一只出逃,一只死亡,后來他們就將剩下的10只賣了出去。7月28日兩人在樹林里又捕獲了兩只燕隼和其他同類型鳥兩只。因這些鳥屬于國家二級保護動物,閆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王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此案曝光后,輿論大嘩。兩個青年大學生,因掏了16只鳥而被判刑10余年,于法,于理,于情應當如何評價?

單純從法律的角度,此案的定罪量刑并沒有錯。但是,如果從情理上去分析,問題就不那么簡單。從立法規定本身考量:原來刑法規定貪污、受賄犯罪10萬元以上可以判處10年有期徒刑,后來已經修改為300萬元以上才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掏了十幾只屬于二級保護動物的小鳥,就判10年有期徒刑。二者有沒有可比性?如此比較至少可以提出兩個拷問:一是貪污受賄300萬元與掏十幾只小鳥的社會危害性相比,能否相提并論?法律的公平性何在?二是人權與鳥權孰大孰小?掏了十幾只小鳥換來10年有期徒刑,對于人權與鳥權的關系應當如何擺放?如此量刑能否為天理、國法、人情所接受?

還有一個更為典型的案例就是2023年山東發生的轟動全國的于歡正當防衛案。于歡母子被討債者非法拘禁且遭受汚辱,為逃離險境,于歡情急之下持刀反抗,致侵害者一死三傷。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于歡無期徒刑,二審認定防衛過當改判為有期徒刑五年。在于歡案之前的司法實踐中,我國關于正當防衛的認定標準一直過于嚴苛,這種司法裁判的價值觀限制了被侵害者防衛權的行使,也在一定程度上放任了不法侵害行為的肆意橫行。而于歡案在各界輿論的呼吁下,不僅糾正了法庭的不當判決,而且從整體上轉變了對正當防衛標準認定的價值取向,促進了司法水平的提升,以至于于歡案以后陸續發生的幾起正當防衛案件都得到了法律與情理相得益彰的判決結果。為此,于歡案件成為2023年推動法治進程的十大案件之一。

“小鳥案”和“于歡案”具有情理之辯空間的典型意義在于:法律與情理之間雖有差別卻沒有根本沖突,而如何正確處理二者關系,則是律師進行情理之辯的合理空間。

在小鳥案中,形式上看,根據刑法三百四十一條的規定依法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不算錯。但是,根據該案的特殊性和社會輿論的導向,在大學生掏鳥窩與官員貪腐對比之下,在人權與鳥權的權衡之下,如果能夠提出說服力強烈的情理之辯,是有理由要求適用刑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特殊減輕處罰條款的。試想,如果從親情的角度換位思考,以長輩之心來審視此案,會不會出于憐憫之心而在法律允許的限度之內竭力地尋求盡可能寬容的處罰方式?而適用刑法第六十三條則正是實現情理與法律相統一的合理選擇。再試想,如果法院適用了刑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而做出了減輕處罰的判決,是否會收到更符合天理、國法、人情相一致的積極的社會效果?而這種可能性,正是律師進行情理之辯的合理空間。在于歡案中,形式上看,是否認定正當防衛,都沒有突破法律的規定,但由于司法價值觀的不同,對于正當防衛的標準卻會因人而異。

司法實踐中,與“小鳥案”,“于歡案”類似的案件其實并不鮮見,尤其在我國法治社會的初級階段更會如此。所以,在司法實踐中,情理之辯的必要性與重要性是值得重視的。而且,這種辯護的成功也具有以個案推動法治的重要意義。

但需要注意的是,情理之辯的底線是不能超越法律,這也是處理民意與法律關系的基本原則。法律應當體現民意,但這種民意應當是整體的民意而不是個別人或部分人的意志。整體的民意已經體現在立法之中,所以,如果突破法律的底線就違背了整體民意。而“小鳥案”和“于歡案”,既有情理之辯的合理空間,又不必突破法律的底線。在此類案件的辯護中加入情理的因素,不僅無可厚非,而且很有必要。所以,以法為據,動之以情,不失為辯護的一種必要方式。關鍵是要運用適度,恰到好處。

但是,情理之辯不同于某些煽情式辯護。實踐中有的辯護詞形似一種文學作品,感人肺腑,扣人心弦,甚至于催人淚下。這種辯護詞如果建立在證據和法律的基礎之上而且運用得當,就會是一種錦上添花。而如果缺少了證據和法律這兩項最基本的要素,就只能是嘩眾取寵了。有些聽起來振振有詞,甚至博得了掌聲的辯護詞,認真分析起來竟然邏輯混亂,不知所云。這種辯護詞起不到辯護的作用,甚至會引起法庭反感。

情理之辯與游離于法律之外的純粹的煽情式辯護并不能同日而語。簡言之,以法為據,是情理之辯的前提和基礎。

七、態度誠懇,語氣平和

辯護詞的說服力,源自于理由的充分而不在于語態的強勢。平和理性的表達方式更容易使人接受,而措辭嚴厲的強勢表達卻并非最佳方式。在有些文學作品中,對辯護詞的渲染會把人們帶入一種亢奮的境界,諸如:口若懸河,唇槍舌戰,氣勢如虹,無地自容等等。有些時候,法庭上確實也會有此類場面,但那都是在一些特殊的案件和特殊的氛圍之下才發生的情景,并非是法庭辯論的常態。

辯護詞的表達風格,與辯護詞的目的密切相關。

首先,辯護的目的是為了說理而不僅僅是為了輸贏。所以,法庭辯論的風格不同于辯論比賽。在辯論賽中,正反兩方抽簽選題,論題的結論沒有對錯之分。辯論比賽中可以強詞奪理,狡辯巧勝,勝負之分主要看點是思辨和口才的能力,無理狡辯者也可以獲勝。而法庭辯論則不同,法庭辯論中控辯雙方的立場分明而不可互換,雙方爭執的目的只在于觀點的對錯而不在于能力的表演。法庭辯論與辯論比賽的最大區別在于:在辯論比賽中,只要思辨和口才占上風即可獲勝,觀點對錯并不重要。而法庭辯論卻相反,與口才相比,觀點正確更重要。即使庭上的辯論咄咄逼人,如果觀點不能成立,同樣達不到辯護的作用。實踐中此類例子并不少見,有些律師的辯護發言態度強勢,語言尖刻,氣場強大,或有一種替當事人出氣的感覺,一時會博得當事人的認同和旁聽者的喝彩,甚至會以與控方形成非理性的沖突而自詡。但反思下來,卻發現這種逞一時之快的辯護風格所帶來的卻是更多的負面效應:因加劇了控辯雙方的對抗情緒而使雙方都進入了超乎理性的激辯境界之中,法庭辯論成了一場鬧劇,以至于使法庭失去了可以辨別是非的環境基礎。這樣的辯護甚至會幫倒忙。

其次,法庭辯論的對象是控方,但辯護效果的實現卻取決于法庭而并非控方本身。擊敗控方并不必然取勝,只有被法庭采納才能發揮作用。所以,誠懇的態度與平和的語氣,主要為了有利于說服法庭。當控辯雙方截然對立的意見呈現給法庭時,法庭更容易接受的顯然是誠懇和理性的意見。在法庭辯論中時常會發生兩種不同的場景:有時候,當控辯雙方或其中的一方態度失控、言辭過激時,不僅會遭到法庭的一再制止,而且,法庭也會由于反感而對于其發言的內容不屑一顧。這種辯論發言只會起到相反的作用。與此相反,當控辯雙方或其中的一方以誠懇的態度、平和的語言娓娓道來的陳述觀點時,法庭上下都會全神貫注,目不轉睛地認真傾聽,生怕漏掉其中內容。有時候,整個法庭竟然如空氣被凝固般寂靜,真是靜到了銀針落地而有聲的程度,甚至直到發言結束后還不能立刻打破沉靜,似乎人們還想繼續傾聽。這種效果的辯論發言除了說理充分外,都會伴隨著誠懇、平和的語言風格。而正是這種打動人心的辯護詞,才更能引起法官的重視和思考。

態度誠懇,語氣平和與堅持原則,不卑不亢并無沖突。前者是律師辯護的風格,后者是律師辯護的底線。在立場問題、原則問題、涉及到被告人權益的問題上,律師必須堅守底線,不能提出任何不利于當事人的辯護意見。

態度誠懇,語言平和并不意味著忍讓與遷就。有些情況下,犀利的語言和必要的反擊當然很有必要,但必須保持用語文明不失風度,而柔中有剛的策略表述,往往會更有殺傷力。發表辯護詞與宣講學術論文的不同之處在于:辯護詞需要在與對方激辯的狀態下去把握語態和堅持理性,這種分寸把握起來并非易事。這也正是成功辯護詞的魅力所在。

八、語言簡練,惜字如金

語言簡練,是任何文章都應該遵循的行文風格,辯護詞更是如此。文章是寫給別人看的,應該以簡明易懂為原則,而辯護詞是為了說服法庭的,具有十分明確的目的性和目標性,更需要用最簡明的語言把辯護的理由表達清楚。現實中,無論是學術論文還是辯護詞,表達的方式雖然各有千秋,但簡練與繁瑣的效果卻是明顯不同的。

簡言之,呈現給法庭的語言和文字,每句話都應當是有價值的,都應當與案件的定罪量刑具有緊密的關聯性。多余的表達不僅沒有必要,而且會沖淡主題。法庭在聽取或者閱讀辯護詞的時候,既無興致去品味寫作的技巧和文字的美妙,也無精力去接受那些與案件無關的內容,更沒有耐性去研究那些畫蛇添足的解釋和鋪墊。

目前的學術文章有一種常見的通病:晦澀加繁瑣,或者叫造詞加堆砌。有些文章常常會充滿一些晦澀難懂或者自己創造出來的詞匯,使人難以琢磨,似乎會令他人越讀越感到自己的知識太淺而對作者心生敬畏。然而,這種文章讀起來卻很累。這樣難為讀者的文章即或真有深度,也會因門檻過高而貶值。因為很多人會望而卻步,失去了閱讀的興趣。還有些文章常常會旁征博引,漫無邊際,使人似乎越讀越感到作者的知識淵博而自己相形見絀。然而,這種文章讀起來卻很煩。這種堆砌知識的文章即便信息量再大,也會因水分過多而失色,因為很多人并不想去關注那些與主題無關的內容而浪費自己的時間。出現這種弊端應當與信息的發達有關,因為,在信息高度發達的當下,獲取信息太容易,太便捷。但是這種以粘貼信息來充數的文章,只會自欺欺人,害人害己。因為這種文章在浪費別人時間的同時,也貶低了自身的價值。

可嘆的是,這兩種弊端如果同時出現在一篇文章中,后果就可想而知了。而如果同時出現在一篇辯護詞中,后果就不堪設想了!

從說理的角度而言,一篇好的論文,不一定會成為一篇好的辯護詞,但一篇好的辯護詞,同時也應當是一篇好的論文。因為,論文不必兼顧辯護詞的論證方式,而辯護詞則應當兼具論文的理論水平。重要的是,學術論文的這些弊端如果出現在辯護詞當中,后果就會非常嚴重。試想,如果一篇辯護詞讓法庭感到又累又煩,又如何能夠被接受并采納其中的觀點呢?

實踐中,有人為了充分表達辯護觀點,不吝筆墨,不厭其煩的將辯護詞寫的很長,不僅語言繁瑣,生怕掛一漏萬,而且旁征博引,盡情發揮,以為越是全面細致就越能說清楚問題。有的辯護詞長達數萬字,有的甚至成了一本書。這種認識值得商榷。

辯護詞究竟是越長越好,還是越短越好?當然是越短越好。準確的說,應當是在能夠說清觀點的前提下,越短越好,這個道理很簡單。但是,難點在于對能夠說清楚問題標準的理解是因人而異的。正是由于有人認為只有長篇大論才能說清楚問題,所以才會寫出長篇大論的辯護詞。但是,這種認識忽略了兩個重要的問題:一是精煉的文字才更有分量。一篇水分很大的辯護詞,不僅洋洋灑灑卻不得要領,而且會由于廢話過多而稀釋了主要觀點。只有榨干了水分的辯護詞才會重點突出,更有分量。二是觀點明確,表達清晰的辯護詞才能吸引讀者。一篇枯燥無味、不厭其煩的辯護詞,會使法官由聽覺疲勞進而轉向情緒抵觸,這種抵觸在屏蔽了那些無價值信息的同時,也可能會屏蔽掉其中有價值的內容。

曾有律師在法庭上喋喋不休、不厭其煩地長時間宣讀空洞無物的辯護詞,任憑法庭上下都被他帶進了瞌睡狀態,仍然旁若無人,無動于衷,繼續振振有詞。這種辯護如同夢囈,毫無價值。

辯護詞不僅僅是為了表達自己的觀點,更不是為了自我欣賞,而是為了反駁對方并期待法庭認可。所以,辯護詞必須超越自我,換位思考,以期望能夠最大限度獲得認同為原則。語言簡練,惜字如金,則是實現這一原則的要素之一。簡言之,在一篇辯護詞構思完成之后,要反復閱讀,字斟句酌,不惜刪除每一句多余的話和每一個多余的字。當精煉到無可挑剔的時候,才是最有分量的辯護詞。

九、通俗易懂,深入淺出

辯護詞是法律人說給法律人的專業之作,必須善用法言法語而不失水準。但是,辯護詞畢竟不是切磋觀點的學術論文。辯護詞應當以更直觀,更明確,更無可爭議的方式表達自己的觀點,這種觀點應當使人易于接受且不易產生歧義,應當一語中的、一針見血而不留回旋余地。所以,辯護詞的語言應當通俗易懂,深入淺出,而不能晦澀難懂,高深莫測,更不能去炫耀知識,故弄玄虛。

在法庭上有時候會看到兩種極端的場景:

一種是置法律原則和法言法語于不顧,白話連篇,高調不斷,仿佛是在演講,在宣傳,而且津津樂道。另一種則是動輒犯罪構成理論,動輒學者觀點,將實務問題學術化,將簡單問題復雜化,到頭來對于真正的辯護觀點卻說得不清不楚。

辯護詞的語言之所以應該通俗易懂,深入淺出,這是由法庭審判的環境所決定的。

法庭辯論的環境是對抗,是控辯雙方在對抗的狀態中當庭博弈,力圖用本方的觀點駁倒對方。在這種環境下,雙方都面臨著三個方面需要應對的因素:

一是對方。在法庭辯論的對抗氣氛中,控辯雙方都處于精神高度緊張、思維高速運轉的亢奮狀態中,無暇去思考深層次的學理問題,都希望以最直接的方式表達自己的觀點和反駁對方的觀點。這時候若只是無的放矢去論證學理,而不能直指對方要害,無異于在實戰中紙上談兵。而且,有時雙方思維不在同一個頻道之中,常常會形成雞同鴨講、答非所問的錯位式對抗。這種對抗中的辯護只能是白費口舌。而如果能將復雜而深刻的法學原理和法律原則簡化成通俗易懂的語言,深入淺出的表達出來,關鍵時恰到好處地引出一個典故,巧用一個比喻,則會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對于擊敗對手而言,通俗的語言遠勝于枯燥的說教。

二是法庭。法官是憑借法庭辯論來判斷案情的,法官需要傾聽的是最有價值的內容,是控辯雙方關于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明確理由和充分依據。而在雙方激辯的狀態下,哪一方的表達更恰當、更中肯、更生動,就會更有說服力,更容易被接受。辯護詞是經過深思熟慮才形成的,而別人卻是第一次聆聽你的觀點,需要有一個接受和消化的時間差。所以,當你滔滔不絕地論證自己觀點的時候,不要期望別人會與你同步思維。在法庭辯論的有限時間和特殊語境中,人們無暇對那些高深的概念追根溯源,細嚼慢咽,而更注重的是生動形象、一語中的的直觀感受。要善于將復雜的問題簡單化,將深刻的問題淺顯化,用生動、易懂的語言和最短的時間直擊問題要害,將復雜而深刻的問題說清楚。

三是旁聽公眾。發表辯護詞的目標主要是針對法庭,辯護成功的標志是辯護理由被法庭采納。但同時,旁聽公眾的感受也不可忽視。既然是公開審理,旁聽公眾的感受就有獨立的價值,而在現場直播的情況下,這種價值就更加重要。相比于法庭和控方而言,旁聽公眾有兩個明顯區別:一是不懂法律,二是不了解案情。所以,旁聽公眾對辯護詞語言的接受度就更加苛刻。

在針對法庭又兼顧到旁聽公眾的情況下,如何做到將深刻的法理與大眾的認知完美融合,既能博得法庭對辯護觀點的采納,又能讓既不懂法也不知情的旁聽公眾聽明白,這才是辯護詞應當達到的最佳效果。在前面提到的朱佩金被控貪污、詐騙、行賄罪一案中,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以私自制造兩份假文件的手段實施詐騙,這個問題的辯論難度很大。因為該兩份文件確系經朱佩金之手起草并打印下發的,雖然文件內容合法有效,且朱佩金堅稱是奉總經理之命行事,但案發時總經理已經離世,又無其他旁證,朱佩金有口難辯。為此,辯護人先是從理論上一再說明:既然已經查明文件的內容完全屬實并且合法,那么,真與假的界限關鍵在于文件的內容,不能因為發文的程序查不清楚就認定是假文件。但是,公訴人卻一直抓住這個問題緊追不放。法官也一再追問,似乎只要說不清楚就一定有鬼而難脫詐騙之嫌。可以理解的是,在法庭辯論的特殊氣氛下,純學術化的理性論證往往會受到抵觸而難以被接受。情急之下,辯護人提出了一個通俗而淺顯的設問:“私生子是不是假孩子?”繼而指出:“私生子雖然出生的程序不合法,但不能據此認定他是假孩子,程序不合法不等于內容不合法,更不等于內容也一定是虛假的”。這個淺顯易懂的比喻不僅駁倒了公訴人,而且也說服了合議庭。事后,合議庭成員和高、中級兩級法院的負責人都對這個比喻深表贊同,認為確有說服力。也可以說,是這個比喻贏得了最終的無罪判決。

所以,語言藝術也是辯護律師的基本功。

十、首尾呼應,畫龍點睛

畫龍點睛,是辯護詞的收官之筆。這一點做起來并不難,但卻常被忽視,因為很多人并沒有意識到首尾呼應的重要性。許多辯護詞內容全面,論證有力,只是由于缺少收官之筆而失去了根基,淡化了辯護觀點和主題。猶如一首樂曲加入了多次華彩的變奏之后卻迷失了方向,沒有回到主旋律。這樣的樂曲雖然美妙卻由于主題分散而難以打動人心,更不容易留下深刻的記憶。

在控辯式審判方式下,辯護活動貫穿于庭審的全部過程,法庭質證階段,辯論就已經開始了,法庭辯論階段的辯護內容應該是對庭審全過程辯護理由的總結陳詞。而畫龍點睛的收官之筆,則是對總結陳詞的總結陳詞。與包括學術論文在內的其他文章相比,辯護詞的收官之筆更加重要,因為辯護詞以駁倒控方和說服法庭為目的,必須在論證的最后明確和重申自己的訴求,用簡明的語言提煉出辯護理由的核心內容。這種收尾的內容很簡單,其實就是把辯護詞的主要觀點用最簡明的語言歸納一下,使之與辯護詞的主題相呼應,強調觀點,加深印象。這種收尾的文字盡可以能要言簡意賅,切忌繁瑣。而對一些影響重大、背景特殊的案件,也不妨有所針對的適當加以高屋建瓴的分析論證。如在朱佩金案件中,在辯護詞的最后,律師就跳出案件本身,站在更宏觀的層面對案件的處理提出建議。辯護人指出:“縱觀全案,辯護人認為本案具有十分突出的典型性。因為,在當前形勢下,司法機關如何正確理解立法精神,準確運用法律,如何貫徹鄧小平同志南巡講話的精神實質,如何以“三個有利于”為出發點,充分發揮為改革開放保駕護航的作用,是評價司法機關工作的一項重要標準,也是對每一個司法工作者的重大考驗。對于承包經營中所發生的有關問題如何正確處理,更是涉及到國家經濟騰飛和改革開放的基本政策和方向問題,尤其應當持以格外慎重的態度。本案被告人朱佩金在幾年前就能夠在公司虧損、木材滯銷的形勢下,勇于探索,擔起了個人承包的重擔,雖然在工作中難免出現一些錯誤和失誤,但不可否認地為改革開放的深化做了一定的貢獻。對于這樣的人,究竟是捕風捉影地興師問罪,還是在客觀、公正地評價是非的前提下,促使其揚長避短,為改革開放發揮出更大的作用,無疑是個十分重大的原則問題。為此,辯護人希望法庭對本案予以高度重視,辯護人也誠懇地愿意為司法機關提供盡可能的協助,盡到一個法律工作者應盡的職責。最后,希望本案能夠得到公正的裁判。”

同樣內容的辯護詞,有或沒有畫龍點睛的收官之筆,效果會大相徑庭。究其原因還是要換位思考:主講者與聽眾的思維進度是有時間差的,聽眾的思維進度不可能與深思熟慮的主講者保持同步。所以,即使你辯護的理由頭頭是道,雄辯有力,也不要指望他人就能輕而易舉地理解清楚。而辯護詞最后點回主題的歸納總結,則是將他人的思維拉回主題和加深印象的重要方式。這也正是點睛之筆的意義所在。

辯護詞的風格千姿百態,辯護詞的水平各領風騷,成功的辯護詞不乏其例,但辯護詞卻沒有最好只有更好。辯護詞的學問高深莫測,是擺在辯護律師面前的一個學無止境的永久課題。沒有人可以單獨做好這個題目,只有經過律師群體的共同努力,不斷探索,才能把這個題目越做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