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法定的一罪

一.結合犯

結合犯,是指數個原本獨立的犯罪行為,根據刑法分則的明文規定,結合成為另一個獨立新罪的情況。

我國刑法中還沒有典型的結合犯。

結合犯的四個基本特征:

第一.結合犯所結合的數罪,結合成為另一獨立的新罪。

第二.結合犯是將原本獨立的數罪,結合成為另一獨立的新罪。

第三.數個獨立的犯罪結合為另一獨立的新罪后,數個獨立的原罪失去原有的獨立犯罪的意義,僅成為新罪的一部分。

第四.數個獨立的犯罪結合為另一獨立的新罪,是基于刑法分則的明文規定。

二.集合犯

集合犯,是指犯罪構成預定了數個不同種類行為的犯罪。

一般認為,集合犯包含常習犯、職業犯、營業犯。

常習犯:犯罪構成預定具有常習性的行為人反復多次實施行為的。

職業犯:犯罪構成預定將一定的犯罪作為職業或業務反復實施的。

營業犯:犯罪構成預定以營利為目的反復實施一定犯罪的。

集合犯具有以下三個基本特征:

第一.集合犯的行為人以實施不定次數的同種犯罪行為為目的。

第二.集合犯通常實施了數個同種的犯罪行為。

第三.集合犯必須是在刑法將可能實施的數個同種犯罪行為規定為一罪的情況下才成立。

三.轉化犯

轉化犯,是指在實施某一故意犯罪行為的過程中,因又實施了一行為或者出現了某一較為嚴重的結果而轉化為更為嚴重的另一故意犯罪,刑法規定依照后一較重犯罪定罪量刑的犯罪形態。

轉化犯具有以下三個基本特征:

第一.犯罪趨重性

第二.犯罪故意性

第三.轉化的法定性

來自劉憲權老師主編的《刑法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