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逮捕期限法條(執行逮捕期限規定)
在刑事訴訟中,一般的偵查活動都是由公安機關來進行的。公安機關在某些情況下可以對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根據法律的規定,對于經過審查符合條件需要逮捕的,拘留后應該在法定的時間內提請檢察院批捕。今天的《國杰律師說》就和你說一說,拘留后多久應當提請檢察院批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公安機關拘留應當提請檢察院批捕的時間有以下3種:
1、拘留后3日內;
—-這是法律規定的一般情況。
2、拘留后7日內;
—-這是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
3、拘留后30日內。
—-對于跨市縣管轄范圍連續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縣繼續作案的流竄作案、三次以上的多次作案、二人以上的共同作案,這三種情況適用30日。
《國杰律師說》認為,在拘留措施后,對于符合條件的需要逮捕人員,法律規定了3日內提請批捕,是指一般刑事案件的普遍情況,對于延長1-4日,延長到7日內,由于延長的標準不明確,考慮到公安機關辦案的實際情況,延長到7日內也是非常普遍的現象。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共同作案這三種情況,由于需要查明的事項更多,延長到一個月內是法律的規定。鑒于檢察機關還有一個周的時間來研究是否批捕,所以宣傳刑訴法的很多信息都講拘留后努力不批捕的時間是37天,正是對于最長期限三種情況的總結。但對于拘留后提請批捕的時間,3天、7天、30天都是法律規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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