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條文】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證據要點】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

2.犯罪客觀方面。包括:

(1)犯罪預備情況(①爆炸起意的時間;②為實施爆炸行為所做的準備;③擬用的爆炸手段;④預備爆炸的時間、地點;⑤作案后逃跑、毀滅罪證的方式)。

(2)實施爆炸行為的時間、地點、參與人、作案過程。

(3)作案工具種類(①爆炸物:炸彈、地雷、手榴彈、手雷、黃色炸藥、黑色炸藥、化學炸藥等;②起爆器:雷管、導火索、雷汞、雷銀等;③自制爆炸裝置:炸藥包、炸藥瓶、炸藥罐等;④其他易燃易爆物;⑤遙控裝置)。

(4)犯罪嫌疑人獲得作案工具的時間、地點、途徑、數量、價格,作案工具的下落、涉案物品情況。

(5)作案手段(①直接安置、投鄭爆炸物;②遙控爆炸;③利用技術手段,使鍋爐等高壓設備發生爆炸;④點燃液化氣等易燃易爆物質引發爆炸等)。

(6)爆炸點的具體位置及爆炸點周圍人和物的情況。

(7)爆炸時犯罪現場周圍人和物的數量及位置。

(8)爆炸時犯罪嫌疑人衣著、體貌特征。

(9)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之間的關系。

(10)爆炸的后果(①財物損毀及價值;②人員傷亡及數量)。

(11)爆炸后犯罪嫌疑人的行動軌跡,毀滅證據的方式、有無他人包庇、窩藏。

3.犯罪主觀方面。包括:

(1)犯罪時的主觀狀態(明知可能造成被不特定人員傷亡、財物損毀,并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2)犯罪原因、動機(情仇、報復、滋事、激情、義憤等)。

4.共同犯罪情況。包括:

犯意的提起、策劃、聯絡、分工、實施等情況。

5.影響定罪量刑的其他情況。包括:

犯罪嫌疑人對有罪無罪,法定、酌定加重、從重、減輕、從輕情節的供述與辯解。

(二)被害人陳述

1.被害人基本情況。

2.被侵害的過程及遭受損害的情況。包括:

(1)爆炸的時間、地點、過程等。

(2)具體爆炸點及爆炸點周圍人和物的情況。

(3)作案工具的種類、數量及下落。

(4)案發時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衣著、體貌特征,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的關系。

(5)遭受損害的情況(人員傷亡及數量、財物損毀及價值)。

(三) 證人證言

通過詢問擊證人、被害人家屬及其他知情人員,調查了解:

1.案發時間、地點和詳細經過。

2.犯罪嫌疑人衣著、體貌特征。

3.犯罪嫌疑人獲得作案工具的時間、地點、途徑、數量、價格等。

4.造成的危害結果、被害人情況、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的關系等。

5.犯罪嫌疑人行為時的具體語言及動作。

6.共同犯罪的,犯意的提起、策劃、聯絡、分工、實施等情況。

(四)物證

1.實物物證。包括:

(1)犯罪嫌疑人所穿的衣服、鞋帽等。

(2)被害人的尸體、肢體、物品等。

(3)作案工具、爆炸殘留物、其他現場遺留物等。

(4)其他作案工具(①運輸爆炸物及裝置的車輛;②為聯絡犯罪使用的通訊設備)。

(5)現場遺留的毛發、爆炸物的成分等微量物證。

(6)其他與案件有關的物品。

2.痕跡物證。包括:

足跡、指紋、痕跡、體液、化學液體殘留物等。

3.涉案實物及痕跡照片。

(五)書證

1.被損毀財物權屬、價值的權證及購買票據等。

2.被害人遭受損害的醫療診斷結論、醫療票據等。

3.犯罪嫌疑人獲得作案工具的票據、出入庫單據等。

(六)鑒定意見

1.與人有關的鑒定。包括:

(1)被害人傷亡原因、傷情等的法醫鑒定。

(2)犯罪嫌疑人有無刑事責任能力的司法精神病鑒定。

(3)確定與案件有關人員身份的DNA鑒定。

(4)與案件有關的血跡、毛發、指紋、痕跡、足跡等的物證技術鑒定。

2.與物有關的鑒定。包括:

(1)爆炸物成分的刑事技術鑒定。

(2)被損害財物的估價鑒定。

(3)與案件有關的物證技術鑒定(非生物性物質和微量物的物證技術鑒定等)。

(七)勘查、辨認等形成的筆錄

1.現場勘查筆錄(爆炸現場)。包括:

(1)勘查時間、地點、光線、勘驗前現場的條件(變動現場、原始現場)、現場方位、現場概貌、中心現場位置。

(2)現場的空間、大小,現場物的擺放、陳設情況,現場尸體(含尸表)、爆炸點、犯罪工具及其他物證、痕跡(含足跡、指紋等)、血跡的具體位置,現場周邊搜索情況、現場訪問情況,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3)對物證、痕跡的處理情況,提取物品的名稱、數量、標記和特征,提取痕跡的名稱和數量。

2.辨認筆錄。包括:

(1)犯罪嫌疑人辨認筆錄(對犯罪現場、共同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與案件有關物品、場所的辨認)。

(2)被害人、證人辨認筆錄(對犯罪現場、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與案件有關物品、場所的辨認)。

(3)被害人近親屬辨認筆錄(對死亡被害人的辨認)。

(八)視聽資料

1.監控視聽資料。包括:

(1)犯罪現場的監控視頻。

(2)犯罪嫌疑人、被害人進出犯罪現場的監控視頻。

(3)犯罪嫌疑人實施爆炸行為后逃匿軌跡的監控視頻。

(4)執法記錄儀記錄民警現場處置的視頻資料。

(5)通過技術偵查手段獲取的監控視聽資料。

(6)其他監控視聽資料。

2.相關人員通過錄音錄像設備拍攝的視聽資料。包括:

現場當事人、證人用手機、相機等設備拍攝的反映案件情況的資料。

3.審訊過程視聽資料。包括:

對犯罪嫌疑人供述經過的錄音、錄像資料等。

4.其他視聽資料。包括:

勘驗犯罪現場、搜查有關場所、提取有關物證痕跡形成的錄像資料。

(九)其他證據材料

1.自然人犯罪嫌疑人身份證據材料。

2.自然人犯罪嫌疑人前科證據材料。

3.犯罪嫌疑人自書、投案、自首、立功等證據材料。

4.報案材料、公安機關出警經過、犯罪嫌疑人歸案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