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報案立案流程和時間(刑事案件報案立案流程圖)
刑事律師在從事控告業務的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和公安的經偵部門接觸打交道。本文擬對經偵報案流程作簡要梳理,并提示各環節中的相關注意事項。希望對同行或報案人有所幫助,提高辦事效率,降低溝通成本。
一、確定案件管轄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十五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犯罪行為發生地,包括犯罪行為的實施地以及預備地、開始地、途徑地、結束地等與犯罪行為有關的地點;犯罪行為有連續、持續或者繼續狀態的,犯罪行為連續、持續或者繼續實施的地方都屬于犯罪行為發生地。犯罪結果發生地,包括犯罪對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使用地、銷售地。居住地包括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
注意事項:
1.犯罪地和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理論上均可,但是還是以犯罪地公安機關管轄為原則;
2.盡管犯罪地規定的范圍較廣,在選擇具體辦案機關時,還是主要以犯罪行為與犯罪結果關聯最緊密的所在地公安作為首選。關聯性小的公安機關(不愿攬活)在受理報案材料時往往會建議去關聯性更強的公安機關去報案;
3.涉及經濟犯罪的,既可以向犯罪地的公安派出所報案,也可以向犯罪地的經偵支隊或經偵大隊直接報案。
二、準備報案材料
盡管《刑事訴訟法》第110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第111條規定,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提出,但是在司法實踐中,無論是以個人名義還是以單位名義提起控告,均應當準備完善的報案材料,以便公安機關受案。
以個人名義提起控告的,應提供如下報案材料:
1.控告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及聯系方式;
2.被控告人的身份信息及聯系方式(如有);
3.控告書(控告人需簽字);
4.相關證據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5.律師的授權委托書原件及復印件(如有);
6.委托書原件、復印件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如有)。
以單位名義提起控告的,應提供如下報案材料:
1.公司營業執照正本、副本原件及復印件并加蓋公章(雖然營業執照正本與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建議攜帶副本原件+正副本復印件并加蓋公章);
2.法人代表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加蓋公章);
3.法人代表授權委托書原件及復印件(加蓋公章);
4.被委托人(一般為熟悉案情的公司員工)身份證件及復印件(加蓋公章);
5.控告書(加蓋公章);
6.相關證據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加蓋公章);
7.律師的授權委托書原件及復印件(如有)。
8.被控告人的身份信息及聯系方式(如有)。
注意事項:
1.所有報案材料單面打印,不得雙面打印。公安立案材料裝訂均為單面(北京地區要求,其他地區不詳);
2.所有報案材料均應加蓋公司公章,包括控告書及相關證據材料;
3.控告書內容應包括控告人基本信息及聯系方式、被控告人的基本信息及聯系方式、控告事項、事實與理由;
4.在事實與理由部分要結合相關證據材料,盡量以簡化直白的方式,羅列出被控告人犯罪事實;
5.相關證據材料以附件的形式整理標注,方便公安辦案查閱;
6.對經濟犯罪案件而言,控告人在有能力的情況下,盡量做些證據固定及調查取證工作,如委托審計機關出具審計報告、查驗并復印相關票據、記賬憑證、調取銀行轉賬記錄等。
三、受案及立案
1.報案人應攜帶身份證件、報案材料向有管轄的派出所或經偵部門現場報案。
2.辦案機關的民警會將基本案情錄入公安的信息管理系統,審核報案材料的內容及形式,若報案材料形式不符合要求、證據材料內容欠缺或者辦案機關沒有管轄權等,公安機關有權對報案不受理。對不受理的案件,辦案機關不會向報案人出具任何法律文書。
3.在補充完善報案材料,辦案機關認為報案材料形式及內容完備,可以接受案件的,辦案機關制作受案登記表和受案回執,并將受案回執交報案人。
4.在接受刑事案件之后,經偵部門會盡快開展立案審查工作,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決定,并告知當事人。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對決定立案的案件,會通知控告人,出具立案告知書。
注意事項:
1. 對報案材料的接收只能現場提交,不能在未受理案件的情況下郵寄相關報案材料。
2. 因不同地方的經偵機關要求不同,對報案材料的具體形式要求也會有所區別。盡量將報案材料準備充分,按照受案機關要求調整控告書內容及相關證據材料,并與辦案民警保持溝通。
3. 若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若發現新的事實或者證據,或者發現原認定事實錯誤,應及時提交辦案機關,要求立案處理。
4. 在受案及立案后,控告人要保持手機暢通,辦案機關會聯系控告人就案件事實調查核實、補錄口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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