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看守所拘留時間通知家屬的規定是怎樣的?

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刑事拘留之后的24個小時之內,必須通知嫌疑人的相關家屬。拘留后嫌疑人應該會被送到看守所羈押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7天,37天之內必須要有檢察院下達的批捕通知。

被刑拘進看守所后一般公安機關會在24小時之內通知家屬的,但一些情況比較特殊的犯罪嫌疑人,比如說犯罪嫌疑人屬于外地人口,居住地又比較偏遠,這樣一來的話,公安機關恐怕在刑事拘留以后就不能及時的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了,不過,司法部門還是要在適當的時機內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屬的。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公安機關會以《刑事拘留通知書》的形式,告知某某被刑事拘留。刑事拘留通知書是公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轉交涉案當事人家屬的正式司法文件,它是以公安局的名義下發的正規文件,說明涉案當事人已經被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

二、被刑事拘留最長多少天?

刑事拘留期限是指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時間和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的總和。

公安機關拘留的期限(刑訴法第89條)

3天;

7天:特殊情況的,延長1~4天;

30天:多次、結伙、流竄;

(7天是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

檢察院拘留的期限:14天或者17天

計算方法:7天,特殊情況下,可延長1-3天。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一般來說,根據犯罪嫌疑人的相關事實情況,對犯罪嫌疑人的相關羈押程序都會按照法律規定來進行處理的。首先對于犯罪嫌疑人的羈押時長以及對犯罪嫌疑人在通知嫌疑人家屬的時候,都會按照相關法定程序來進行處理。

在我國的刑事訴訟的程序中,雖然主要目的是嚴懲犯罪行為,但是我國的法律法規也是保護我國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的人權的,如果是被刑事拘留的,此時也就意味著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所以在犯罪行為人拘留之后,是要及時的通知家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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