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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2023)最高法執復4號,某銀行重慶分行、重慶外貿通能物資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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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當事人

復議申請人(申請執行人):某銀行重慶分行。

被執行人:重慶外貿通能物資公司。

被執行人:中國重慶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亞美實業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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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銀行重慶分行與重慶外貿通能物資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一案進入執行程序后,重慶高院查明被執行人無經營無財產,據此,于2000年11月24日作出(2000)渝高法經執字第66號民事裁定,對本案終結執行。

該銀行向重慶高院提出書面申請,請求追加重慶畜產品進出口公司、重慶國際貿易集團有限公司為被執行人。

重慶高院認為:

執行終結是指在民事執行程序中,因發生法定的事由,民事執行機關對已經沒有必要或者沒有可能繼續實施執行而結束民事執行程序的制度。從一般意義理解,終結執行即意味著執行程序徹底、不可逆的結束,不存在恢復的可能性。因此,原則上,案件終結執行后,執行程序不可能再次啟動。

雖然2023年1月1日施行的規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立、結案意見)第六條規定“下列案件,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恢復執行案件予以立案:……(五)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的規定而終結執行的案件,申請執行的條件具備時,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的”。

但2023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法解釋)明確規定,終結執行可予恢復執行的情形僅限于兩類情形,即“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后請求撤回執行申請,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終結執行的”和“因撤銷申請而終結執行的”。

立、結案意見屬規范性文件,且施行在前,民訴法解釋屬司法解釋,且施行在后,本案應適用司法解釋的規定,不予恢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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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

最高法院認為:關于本案目前是否應恢復執行的法律適用問題。

根據查明的事實,重慶高院作出終結執行裁定,實際上系基于被執行人通能物資公司確無可供執行的財產等原因終結執行,屬于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情形,應適用民訴法解釋第五百一十九條及立、結案意見第六條第(三)項的規定予以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