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警察被行政拘留的后果是怎樣的?

按照《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受到行政拘留,公務員一般不會被開除公職。所在單位要根據其行政拘留的原因和具體情節,給予適當的行政處分,并按規定在今后工作中限制其評優、評先并降低級別。對受行政處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降低警銜、取消警銜。必要時可以對其采取停止執行職務、禁閉的措施等。

如果是刑事拘留,要根據后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起訴警察違法辦案相關條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警察被行政拘留會被開除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起訴警察違法辦案相關條例),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監察機關派駐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構可以調查下一級監察機關派駐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構管轄范圍內的違法違紀案件,必要時也可以調查所轄各級監察機關派駐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構管轄范圍內的違法違紀案件。監察機關派駐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構經派出它的監察機關批準,可以調查下一級公安機關領導人員的違法違紀案件。調查結束后,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監察機關派駐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構應當向處分決定機關提出處分建議,由處分決定機關依法作出處分決定。

起訴警察違法辦案,不能直接起訴警察,警察的執法行為是執行職務,所以根據我國《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規定,當警察在執法過程中侵犯普通公民的合法權益,警察所屬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所以警察違法辦案,不可以起訴警察本人。

所以,警察做違法的事首先是最不應該出現的,如果在不觸犯刑法或其他重大法律,而且對社會沒有重要影響,僅僅被行政拘留,是不會開除的,所以警察被行政拘留被沒有想象的那么嚴重,但是作為公安執法人員,卻帶頭違反法律,也是會有承擔后果的,當事人可能在以后警察的優秀評選或者升職過程中,更加困難,所以不管怎么樣,警察違法都是不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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