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不得實施其他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

6、法庭審理過程中,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擾亂法庭秩序的,審判長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情節較輕的,應當警告制止并進行訓誡;

(2)不聽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強行帶出法庭;

(3)情節嚴重的,報經院長批準后,可以對行為人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4)未經許可錄音、錄像、攝影或者通過郵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傳播庭審情況的,可以暫扣存儲介質或者相關設備。

7、公開審判的涉外案件,外國人要求旁聽的,或者外國新聞記者要求旁聽、采訪,可向主管部門提出。

8、旁聽人員對法庭的審判活動有意見,可以在閉庭以后書面向人民法院提出。

三、刑事案件審判流程

1、偵查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的案件情況。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犯罪嫌疑 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2、審查起訴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見。

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3、審判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并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除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

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開庭審理時,辯護律師為被告人辯護。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刑事案件開庭審理后多久下判決書,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163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法庭審理后,人民法院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1)(2)

刑事案件的辦案流程還是非常復雜的,每一個環節都不能出錯,因為出錯就容易產生冤假錯案,給國家機關的形象造成重大影響,也影響司法的公平公正。

以上就是關于刑事案件開庭審理后多久下判決書的全部相關知識,原告尤其是涉及刑事案件的原告而言,希望快速的拿到判決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我國國家的刑事訴訟法也有著相關的具體規定。如果大家對于刑事案件開庭審理后多久下判決書還有相關問題,歡迎繼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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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門話題:刑事案件找關系有用嗎

找關系真的有用嗎?許多當事人在尋找律師咨詢的時候,都會很糾結的一個問題。筆者曾經在辦理一個涉黑案件,其中一名被告人因為證據原因沒有認定為黑社會組織成員,但是以故意傷害和故意毀壞財物罪數罪并罰提起公訴。由于被告人的認罪態度比較好,本著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我們決定給被告人進行認罪認罰程序。

根據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該程序要求被告人簽署具結書,具結書上會給出量刑期間或具體刑期。

我們與律師在電話里面溝通了相關事宜,之后我們的領導接到上級機關一名領導打過來的電話問能不能給這個被告人刑罰再輕一點。在看守所簽具結書時我問這位律師是不是找關系了,該律師承認了。

由此引申出一個問題,在刑事案件當中找關系到底有沒有用?不可否認的是中國是一個關系型社會。生活?我們遇到什么事的時候,第一反應都是找關系解決,因為這種方式成本最小。尤其是在政府職能不完善,辦事程序比較繁瑣,個別公務員工作作風不正的今天,辦事最快的方式有可能就是去找關系。

然而就筆者的個人辦案感悟而言,在刑事案件中找關系是存在一定風險。簡單的來說什么是關系?關系是指有權力的人在不影響自身利益的情況下為他人牟取利益的一種行為,而這種行為是有前提的,就是不違背權力人自身利益。

刑事案件牽扯的是罪與非罪,公平和不公平,甚至是生與死的問題,在這個問題面前所謂的關系,有的時候確實起那么點作用,無非就是少判一兩個月刑期或者說是案子進程快一點,但絕對不至于把無罪的弄成有罪的,把有罪的都成無罪的。

當然不可否認的是實踐當中也存在顛倒黑白的極端案例,但這樣的案例確實是個例,大多數存在于那些落馬的官員干涉司法的案件或者政治案件。

能幫的忙一定是順水人情,政策允許,法律容忍的范圍內,社會矛盾已經解決,事情已經基本擺平,基本如此。因為辦案人首先要考慮的是自身的責任與安全,尤其是在司法責任終身制實行的當天。

法律語錄:

1、疏法勝于密心,寬令勝于嚴主。——呂坤

2、法律不負殺人的責任,也就像這責任不應該使槍刀擔負一個樣。——沈從文

3、法律是講道理的,而不是講情面的。——亞里士多德。

4、法治應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訂得良好的法律。——亞里士多德

5、法律是一種強制性秩序。——凱爾森

6、假如沒有法律他們會更快樂的話,那么法律作為一件無用之物自己就會消滅。——洛克

7、國因法律而昌,法律因人而貴。——日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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