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罪與民事合同欺詐行為雖然在客觀表現上有很多相同或相似之處合同詐騙罪與民事合同欺詐行為的區分,但也存在本質上的區別。由于關乎行為人罪與非罪的認定,應注意嚴格區分。

一、合同詐騙

合同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設定陷阱等手段騙取對方財產的行為。或者是合同一方當事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從而與之簽訂或履行合同的行為。刑法第224條具體列舉了五種合同詐騙的具體行為:

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二、民事欺詐

民事欺詐行為是指在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過程中,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做出錯誤的表示的行為。民事欺詐的有以下構成要件:

1、一方主觀上有欺詐的故意,隱瞞虛假情況或不告知對方情況是一方故意所為,故意包括明知虛假而告之或不告知,和應知而由于疏忽大意沒有告知。

2、一方客觀上實施了欺詐行為。該行為可以是故意告知虛假情況的作為行為,也可以是有義務告知不予告知的不作為行為。隱瞞則包括故意以一定行為掩蓋真實情況的作為和不予告知真實情況的不作為。

3、由于一方的欺詐行為,誘使對方陷入了錯誤的認識。

4、由于錯誤的認識而做出了違反其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在沒有對方的欺詐行為下另一方本應作出或不做出一定行為,然而由于一方的欺詐行為而不作出或作出了一定的行為。

三、合同詐騙罪與民事欺詐行為的區分

根據上述對合同詐騙行為與民事欺詐行為對比分析,合同詐騙罪與民事欺詐行為雖然在客觀表現上有很多相同或相似之處,但實際上存在本質上的區別。區分合同詐騙和民事合同中的欺詐行為,應從行為人的主觀目的和客觀行為兩個方面加以考察認定。

1、主觀目的不同。

這是合同詐騙和民事合同糾紛本質區別,合同詐騙犯罪的行為人在主觀上是以簽訂經濟合同為名,以達到非法占有公司財物的目的;民事合同糾紛中的欺詐行為,行為人在主觀上雖然也有欺詐的故意,但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其目的是為了使相對人產生錯誤認識,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行為,然后通過雙方履行該法律行為謀取一定的“非法利益”,其實質是牟利,并且行為人往往具有一定的履行合同的能力。

2、客觀行為的基本構造不同。

這也是甄別合同詐騙與民事合同欺詐的另一重要標準。合同詐騙犯罪與民事合同欺詐行為在客觀方面都有“騙”的成分,基本都是為了實現某種特定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但二者客觀行為的差異也是明顯的,即行為的基本構造存在較大的差異性:

關于合同詐騙罪(既遂)的基本構造。考慮到合同詐騙罪與普通詐騙罪在邏輯關系上特殊與一般的關系,所以參照普通詐騙罪的構成模式,合同詐騙罪(既遂)的基本構造應當為:“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而簽訂合同→依據合同而處分財產→行為人或第三人獲得財產→被害人的財產損失”。

合同民事欺詐行為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對方基于錯誤認識為意思表示而締結合同。”

通過對兩種行為基本構成的對比,我們可以發現,合同詐騙行為比民事合同欺詐多了以下三項內容,即受騙人依據所簽合同處分財產、行為人或第三人因此取得該財產、受騙人財產受到損害。二者是一種特殊與一般的關系:凡符合合同詐騙罪構成要件的行為,都是民事合同欺詐行為;但民事合同欺詐行為是否成立詐騙罪,取決于是否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因此,判斷一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不能僅憑其具備合同詐騙罪前兩個階段性行為“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而簽訂合同”(符合民事欺詐行為的基本構造),就認定其構成合同詐騙罪,還需要看是否有后續幾個階段的行為,缺少任何一個階段的行為都是無法成立合同詐騙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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