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格式(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格式怎么寫)
刑附民判決,是否支持死亡賠償金?
分幾個層面解答:
1、故意傷害(致死)罪、故意殺人罪等占比最大的死亡賠償金,刑附民判決是不支持的。
(自2023年3月1日起,《刑訴法解釋》第192條重申:繼續沿用2023年的刑訴法解釋規定,不允許地方法院人為撕開口子)。
2、交通肇事罪的刑附民判決,支持死亡賠償金或殘疾賠償金。
3、原則上,在附帶民訴或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中刑案受害人主張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4、附帶民訴當事人就民事賠償問題達到調解、和解協議或出具刑事諒解書的,不受以上規定的限制。
詳細解讀: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簡稱“兩金”,含被扶養人生活費)是否屬于刑附民的判賠范圍,一直是爭議焦點、難點。有意見認為:“根據《民法典》第1179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殘疾的,應當賠償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死亡賠償金。在《民法典》的背景下,應作出調整。
但最高院認為:不判賠“兩金”是基于被告人普遍無力賠償及空判所引發的系列問題而不得已作出的務實選擇。
理由如下:
(一)根據法律、法理及法文化傳統,對附帶民訴不應適用與單純民訴相同的標準,以故意殺人罪為例,判處被告人死刑,實已讓其“以命抵命”。
(二)“空判”得不到執行,會引發纏訴鬧訪,影響社會穩定。
(三)此類案件被告人絕大多數經濟狀況差、賠償能力弱,有的被執行死刑或其他刑罰后,更無法承擔高額的賠償責任,刑附民判決往往成為“法律白條”。
(四)套用單純民事案件的賠償標準來確定附帶民訴的賠償數額,會使被害方對于巨額賠償抱有不切實際的期待,一旦不能足額賠償,就認為其沒有悔罪誠意和表現,民事調解、矛盾化解工作根本無法開展。
(五)對《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要正確理解。
《民法典》第187條:民事主體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不影響承擔民事責任;民事主體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優先用于承擔民事責任。據此有觀點認為:對附帶民訴應適用與單純民訴相同的標準。然而,結合《民法典》第11條:其他法律對民事關系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而犯罪是嚴重的、特殊的侵權行為,處理因犯罪引發的賠償問題應當優先適用《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而不應當適用主要規定民事侵權的《民法典》,否則勢必要將精神損害賠償也納入附帶民訴的賠償范圍。
注意事項:
1、對于刑附民,應當切實加大調解工作力度,只要不違反自愿、合法原則的前提下,賠償范圍和數額不受限制。
2、如調解不成,通過判決結案,除非被告人確有賠償能力,原則上不應將“兩金”納入判決賠償的范圍。
3、對因駕駛機動車致人死亡且構成犯罪的(交通肇事罪或封閉道路上發生的過失致人死亡罪),可以支持死亡賠償金。
4、對于符合條件的被害方,可以開展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工作。
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帶民事賠償范圍問題的答復》
法研﹝2023﹞30號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23】280號《關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帶民事賠償范圍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未能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調解、和解協議的,無論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是否投保機動車第三者強制責任保險,均可將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納入判決賠償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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