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賣兒童罪量刑標準2023(拐賣兒童罪量刑標準為什么這么低)
我們了解到拐賣婦女、兒童罪是一個重罪,一般的最低判五年,有8種加重情節的最高可以判處死刑。也就是說啊,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法定刑并不低。但社會上老百姓是非常憎恨人販子的,恨不得把人販子都應該立馬拉去槍斃,到時能省下不少國家糧食。現在越來越多的人意識到,包括兩會期間不少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他們認為拐賣婦女、兒童的源頭在于收買方,現實生活中存在有“買”,才會有“賣”。因此從打擊力度的角度而言,收買的社會危害性更大,如果大家都不會去購買,那么怎么可能存在拐賣現象呢?因此,他們建議實行買賣同罪,提高收買者的法定刑!這個我是同意的,你們同意嗎?歡迎大家發彈幕。
那你知道刑法是怎么對收買方定罪量刑的嗎?
大家好,我是福牛普法。
根據刑法第241條,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是這樣規定的: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單純的收買行為只能最高判處三年)
如果是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奸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如果是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包括非法拘禁、故意傷害罪、侮辱罪等)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也就是拐賣婦女、兒童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同時還規定:如果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我們可以看出,這里的刑法條文設置的很不合理。因為拐賣的源頭在收買方,但收買方的量刑最高只有三年,由于刑期較短,處罰較弱,約束力不足。這也就是拐賣現象一直屢禁不絕的根本原因所在。適時提高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的法律責任,實行買賣同罪,加大懲處力度,才能起到威懾和預防的作用。同時還可以從技術層面、納入地方政府績效考核等方式杜絕拐賣婦女兒童現象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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