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為逃避補償注銷了公司(企業為逃避補償注銷了會怎么樣)
勞動者為討回經濟補償提起勞動仲裁,不曾想企業主為了躲避繳納經濟補償金直接把注銷企業了。
那么,是不是企業被注銷,任何信息就無從查起?是不是企業被注銷,員工就無處索要欠薪?讓我們一起看看蘇州市姑蘇區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怎樣處理這樣一起法援案件的。
案情回顧王某原為一個體工商戶員工,從事家政服務。不久前,因與顧客發生爭執,被老板江某借機辭退。原來,因為經營不善,該個體工商戶已面臨關張,員工陸續走人,王某是公司最后一名員工。為了賴掉王某的經濟補償金,個體工商戶老板在和王某協商工資補償期間,直接將該個體工商戶注銷。后因雙方協商不成,王某向姑蘇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但因企業已被注銷,仲裁委員會裁定不予受理。
無奈之下,王某來到姑蘇區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
出手相援姑蘇區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員審核了王某的材料后,當即指派江蘇厚良律師事務所匡燎原律師代理此案。
匡律師詳細了解案情,分析認為勞動仲裁申請不予受理是因為該公司從個體工商戶注銷,需要以老板江某為被告到法院起訴,并提交王某與被注銷的企業之間具有勞動關系的證據,否則江某依舊不需要支付任何賠償。
在準備訴前材料的過程中,匡律師發現王某的法律意識淡薄,證據極其不充分,他只知道老板江某的姓名,對于江某的戶籍地址、身份證號等關鍵性信息一概不知。沒有勞動合同,未繳納社保,能證明勞動關系的只有江某和他的個人微信轉帳記錄。
面對這幾乎空白的證據材料清單,匡律師仔細分析后,先去調取登記注冊內檔,但由于企業已注銷,未果。接著又追尋線索查找企業檔案,終于找到企業注銷的時間及老板的身份證號,以此確立了去法院立案的被告主體信息。再協助王某整理出微信工作記錄、工作照片、工資轉賬記錄及有王某名字的員工提成表照片等證據。
保障權益
在匡律師充分收集證明勞動關系、工資金額證據、被告身份信息、仲裁委不予受理通知書、企業注銷證明等材料后,在法院順利立案并如期開庭。庭審前,承辦法官進行了調解,但被告始終拒絕支付任何賠償,調解未果。庭審中,被告堅持否認雙方具有勞動關系,雖對入職時間無異議,卻堅稱原告系臨時工,有活就來做,做一單結一單;對聊天記錄和微信轉賬記錄均稱不是自己的微信號,但又提供不出與原告聊天和轉賬記錄的其他微信號;離職原因堅稱自己沒有讓原告走,是原告自己走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賠償;且雙方不是勞動關系無需簽訂勞動合同,不用支付二倍工資差額。然而在事實和證據面前,被告的辯駁并未被認可。法官認為原告在被告處工作達5個多月之久,被告按月支付工資,平時工作中受被告管理,接受工作安排,有事需請假,上下班需打卡,雖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雙方已構成事實勞動關系。最終,法院判決雙方具有勞動關系,被告江某須支付原告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18018元,經濟補償金2450元。
本案雖是一起普通的勞動糾紛案件,但較之于其他勞動糾紛案件,有一定的典型性:
其一、被告具有一定的勞動法律知識,在處理與勞動者關系時處處設陷,蓄意逃避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與義務;
其二、被告為個體工商戶,注冊、注銷非常便利,案件在仲裁期間,由于被告將個體工商戶注銷導致主體不存在,仲裁委不予受理,大部分此類案件勞動者由于不知道從何查詢經營者身份信息,很可能自認倒霉,就此止步;
其三、相比于被告,原告作為一名普通勞動者,明顯缺乏勞動法知識,面對庭審中被告的不實陳述,無力反駁。在勞動關系建立過程中,勞動者常處于天然的弱勢地位,若證據不充分,敗訴風險大。
法律是公平的,司法是公正的。
本案中,被告機關算盡想要躲避賠償經濟補償金,原告本愿意調解此案,被告卻因為自認有所準備,拒絕調解,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支付2萬余元。
主管:江蘇省司法廳
主辦:江蘇省司法廳宣傳教育處
編審:邱仕兵 編校:黃韜 編輯:張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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