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結婚為何這么早,女孩十三歲就嫁人,不嫁官府還有上門?#

一、周朝

最晚期限:男性30歲娶妻,女性20歲婚嫁。

《周禮·地官·媒氏》: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

二、戰國

1.男子20歲可以娶妻,最晚不能過30歲;女子15可以嫁人,最晚不能超過20歲。

戰國時期的《春秋穀梁傳·文公十二年 》記載: 男子二十而冠,冠而列丈夫,三十而娶。女子十五而許嫁,二十而嫁。

2.墨子主張,男二十,女十五就應當成婚。

《墨子·節用上》:“昔者圣王為法,曰:丈夫年二十,毋敢不處家;女子年十五,毋敢不事人。”

三、漢代

漢惠帝曾下令:女子過了15歲就可以嫁人了,30歲不嫁人,要罰五倍的算賦。

《漢書》: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

四、晉代

女子到17歲,如果父母不將閨女嫁出去,地方官府就要強行逼嫁。

《晉書》:冬十月辛巳,制女年十七父母不嫁者,使長吏配之。

五、南北朝

1.劉宋:女子到了15歲還不嫁人,對家人進行處罰。野雞的長尾毛就可以下聘。大塊的布就可以作為嫁妝。如果因為聘禮問題而不結婚的,就要加以糾正。

南北朝《宋書》:女子十五不嫁,家人坐之。特雉可以娉妻妾,大布可以事舅姑,若待足而行,則有司加糾。

2.北周:

周武帝曾下詔說,男子15以上,女子13以上就可以結婚了。

而且喪偶的也可以結婚。并且提出婚嫁從儉。

《周書》:癸酉,詔 :“自今已后,男年十五,女年十三已上,爰及鰥寡,所在軍民,以時嫁娶,務從節儉,勿為財幣稽留 。

六、唐朝

1.李世民曾下詔:男子到了20以上,女子15以上沒有結婚的,州縣政府要負責聘禮。沒有錢結婚的,家鄉的富人和親戚要進行資助。

《新唐書》:詔民男二十、女十五以上無夫家者,州縣以禮聘娶;貧不能自行者,鄉里富人及親戚資送之;

2.開元二十二年,唐玄宗下令,要求男子15歲以上,女子13歲以上可以婚嫁。

《新唐書·食貨志》:二十二年,詔男十五、女十三以上得嫁娶。

七、宋朝

男子16至30歲,女子14至20歲。

朱文公家禮:議婚男子年十六至三十,女子年十四至二十。

八、明朝

男子16至30歲,女子14至20歲。

《明會典》:凡民間嫁娶并依文公家禮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