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民法典不當得利的構成及除外情況,司法解釋)
子曰:“君子愛財,取之有道”。不當得利制度歷史悠久、內容精深,是私法領域的一項基本制度。與其他民事法律制度相比,不當得利最為突出的特點是其在各國法制體系中的巨大差異,正是其搖擺不定的特性,故有“比較法上千變萬化的精靈”的雅稱。在此背景下,對不當得利的法律沖突等一系列國際私法問題展開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論價值與現實意義。
有鑒于此,本文將重點從不當得利的概念、歷史沿革、構成要件、不當得利之債的內容以及司法實踐案例的角度進行闡述。
一、不當得利的概念與歷史沿革
(一)概念
不當得利作為債的一種原本是零散的規定在《合同法》、《民法通則》、《民通意見》等法律之中,自2023年1月1日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之后,才在民法典中了有了詳細的規定。其中第985~988條均是關于不當得利的相關規定。
不當得利,通常指沒有合法根據,使他人受到損失而自己卻獲得利益的事實。其中不當得利人也叫受益人,財產受到損失的人叫受害人。因其缺乏合法性根據,所以雖然是事實,卻不受法律保護。
不當得利的立法目的重在去除不當得利,而非受害人的損失賠償。所以,雖然受益人雖然得利,但是得利少于損失時,返還的數額以得利為準;得利大于損失時,返還數額以損失為準。
(二)歷史沿革
不當得利制度自其誕生之日起,就與公平、正義等自然法理息息相關,而其思想淵源更可追溯到亞里士多德在《尼各馬克倫理學》中關于“矯正正義”所做的論述。大陸法系中,德國和法國的法律制度極具代表性。德國民法的不當得利制度采用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不當得利請求權具有調節因該理論而產生的財產變動的特殊規范功能。故而,德國的不當得利制度適用范圍十分廣泛。據此《德國民法典》設立了統一的不當得利制度,并在此基礎上形成了不當得利的類型化理論,從而形成了相當完備的不當得利法律體系。相比之下,由于法國奉行的是物權行為有因性理論,不當得利的適用范圍僅設立了個別條款。
如上所述,在我國不當得利制度在我國的法制體系中原本也是規定地較為零散,這與我國的國情以及民法體系有很大關系。但自2023年1月1日我國民法典頒布并實施后,這類問題成為歷史,毋庸置疑《民法典》的頒布實施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其中,不當得利包含在《民法典》的準合同制度之中,準合同除不當得利外,還包括無因管理。準合同制度概念源于羅馬法。隨著合同一般概念的發展,準合同概念中的意思論要素被學者們不斷強調,其中,近代自然法學派尤其重視對準合同概念進行意思論的改造。然而,意思論的準合同處于法定之債與意定之債的中間,現代大陸法系國家已不再堅持。由于我國《民法典》采取的是實用主義的立法思路,所以我們應該在法定之債的模式下解析適用準合同制度。
二、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
(一)一方獲得利益??梢员憩F為財產的積極增加和消極增加(本該減少沒減少)。
(二)他方利益受損。同樣的包括積極的減少和消極的減少。
(三)獲得利益與受到的損失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給付型不當得利中,以給付關系替代因果關系)。
(四)獲得利益沒有法律依據。
例如,甲將房屋出租給乙,月租金3000元,租期3年。乙未經甲的同意,擅自將房屋轉租給丙,月租金5000,租期2年。此案中甲不能對乙主張不當得利,因為乙在租期內對房屋享有收益的全能,乙雖然構成非法轉租,但其每月獲得5000元具有法律上的依據。若甲因乙非法轉租解除合同后,乙拒不返還房屋,繼續出租給丙,則自甲乙合同解除之日起,甲有權對乙主張不當得利請求權。乙丙之間的非法轉租合同無效,乙對丙可能成立給付型不當得利。
三、不當得利之債的內容
根據民法典第985~988條的相關規定,成立不當得利之債時,受害人有權請求受益人返還不當得利。對于原物存在的,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折價返還。所受利益依性質不能返還的(物的使用、占有,為他人提供勞務等)應返還等價額。產生孳息的應當返還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四、司法實踐案例
原告系中鐵25局員工,中鐵25局承建了溫宿縣中藍牧業30萬頭生豬和10萬畝文冠果循環產業項目。被告于2023年5月,與案外人付某達成口頭協議,案外人付某租賃被告所有的壓路機和挖掘機,具體費用為挖掘機4萬元/包月,壓路機2萬元/包月,機械設備作業的區域內容為項目二區八場防洪壩、道路施工。被告雇用他人車輛將壓路機和挖掘機運送到項目施工地點,支出運費6,000元。2023年6月18日,原告代其所屬公司與被告就被告機械作業的天數進行了核算,核算金額為29,324元,原告于2023年6月19日向被告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了39,332元。后原告認為向被告超付了10,008元,遂向被告索要未果,訴至法院。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原告主張的訴訟是否有依據。
本案案由為不當得利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之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不當得利構成要件有四:(一)一方有財產利益;(二)一方有財產損害;(三)一方受益與一方受損之間有因果關系;(四)受益人取得利益沒有法律上的依據。本案中,通過庭審查明及被告自認案外人付某租賃其所有的機械設備在項目上進行施工,被告與案外人付某之間存在機械設備債務糾紛尚未完結,案外人未支付被告相應的機械租賃費用,原告所屬的公司亦未直接與被告簽訂機械租賃合同。原告所屬公司為了考慮項目日后能進行正常施工,遂與被告就被告所有的機械設備實際作業天數達成了意見,支付被告機械設備租賃費用29,324元,被告亦在承諾書中進行了簽字確認。原告代表所屬公司向被告在2023年6月19日通過銀行轉賬向被告實際支付了39,332元。按照原告提交的兩份承諾書中被告簽字確認的金額為29,324元,原告實際支付了39,332元,被告應當向原告退還超付的10,008元,原告該項主張有事實及法律依據。關于原告主張的利息370.29元,原告計算利息的起始日期為2023年6月20日,本金為10,008元,利率為年息3.7%,利息計算的截止日期為2023年6月20日,首先關于利率問題,經查2023年4月20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布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為3.85%,原告主張利息計算依據的利率3.7%符合法律規定范圍,應有效,但原告主張的利息截止日期為2023年6月20日,本院予以調整原告主張權利之日,即為原告提起訴訟之日2023年4月20日,故原告主張的利息經核算為:10,008元×3.7%÷12個月×10個月(2023年6月20日至2023年4月20日)=308元。
綜上所述,被告行為構成不當得利,原告主張被告返還10,008元及利息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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