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入刑好多年了,效果很好,現在酒后開車的大大減少,公安部公布的數據,2023年查獲的醉駕比例比醉駕入刑前減少70%以上,2011年至2023年,在機動車輛保有率大大增加的背景下,酒駕醉駕肇事導致的傷亡事故反而比2001年至2010年少了2萬余起,說明效果顯著。

但貨車超載造成的危害遠遠高于醉駕,相應的處罰卻遠遠低于醉駕。據統計,超限超載造成的事故占貨車事故的80%,這是多么恐怖的數字,數字的背后是每年上萬個家庭家破人亡。而且超載造的經濟損失也觸目驚心,超載超過50%的大貨車長期碾壓,可使公路使用壽命減少80%,就是說國家花巨資建設的使用壽命10年的公路,在超載大貨車長期碾壓下,壽命會縮短到2年。

然而至今為止,對超載的處罰仍僅限于扣分和罰款,國家還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建立無數的超限站,效果好像不怎么樣,超載仍是普遍現象。危害比它輕得多的醉駕都能入刑,超載為什么就不能寫進刑法?

比起酒駕只有兩個標準,超載可能要復雜些,不妨多分幾個等級,輕微超載的,可預期的危害后果不嚴重的,可以免于刑事處罰,超過一定限額,就要觸犯刑法,超載越嚴重,處罰也越嚴重,比如超載30%以下免于刑罰,30%-50%一個量刑標準,50%-100%一個量刑標準,超過100%一個量刑標準,不單要處罰司機,貨車車主也要受到同等處罰,我不相信會有人甘愿冒著坐牢的風險去掙超載的幾千塊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