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案件的法律條件有哪些(撤銷案件的法律條件有什么)
撤銷案件簡稱“撤案”,是司法機關終止刑事訴訟的一種方式。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對已經立案的案件,經過偵査認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時,應當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標志此案己不成立。被告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撤銷案件相當于獲得了無罪處理結果,與法院無罪判決沒有本質區別。
《2023公安部修改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八十六條 經過偵查,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案件:
(一)沒有犯罪事實的;
(二)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除此之外,《(2023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 在偵查過程中,公安機關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撤銷案件:
(一)對犯罪嫌疑人解除強制措施之日起十二個月以內,仍然不能移送審查起訴或者依法作其他處理的;
(二)對犯罪嫌疑人未采取強制措施,自立案之日起二年以內,仍然不能移送審查起訴或者依法作其他處理的;
(三)人民檢察院通知撤銷案件的;
(四)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撤銷案件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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