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答辯意見怎么寫(職稱評定答辯意見怎么寫)
答辯人:梁娟,女,197年9月19日出生,漢族,住無極縣北村,電話:
被答辯人:魏,男,1989年2月15日出生,漢族,住西關路9號403。
針對被答辯人魏的起訴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1、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沒有任何交易,不存在買賣合同關系,被答辯人隱瞞事實虛假陳述,涉嫌構成虛假訴訟罪,應駁回其起訴,并追究其法律責任。
答辯人的配偶楊志與高州兆億皮革制品廠經營者程永仙曾經發生過買賣皮革的交易,程永仙是被答辯人的母親,本案中的轉賬記錄是當時程永仙購買楊志的皮革,程永仙收到皮革后,在向楊志付款時,楊志使用答辯人賬戶收取程永仙應支付的貨款,程永仙通過其子也就是被答辯人的賬戶向楊志支付應支付的貨款,該筆貨款在楊志起訴高州兆億皮革制品廠一案中已經經過了舉證質證,已經經過了審查認定,答辯人和被答辯人并沒有參與他們的之間的交易,僅是楊志和程永仙使用答辯人和被答辯人的賬戶進行了轉賬和收款,權利義務承擔應當是楊志和程永仙,并不是答辯人和被答辯人。現被答辯人隱瞞事實又使用該證據再次進行起訴,涉嫌構成虛假訴訟罪,應駁回被答辯人對答辯人的起訴,并追究被答辯人的法律責任。
2、該筆轉賬對應的貨物已經交付完畢,不存在沒有發送貨物的事實。
程永仙先后兩次分兩批購買楊志的皮革。楊志先發貨程永仙后付款,程永仙全部收到第一批貨物后,楊志在向程永仙索要貨款時,讓程永仙將剩余貨款轉入答辯人的賬戶,2023年10月17日程永仙將剩余貨款84408元通過被答辯人的賬戶轉入了答辯人的賬戶,至此第一批貨物交易結算完畢。
后程永仙再次向楊志購買貨物,楊志發貨后,程永仙沒有結算貨款,程永仙于2023年5月5日發送微信認可欠楊志貨款431906元,楊志據此將程永仙訴至法院,法院最終判決程永仙欠楊志貨款431906元。在訴訟中,程永仙又提供該84408元的轉賬記錄,明確陳述該筆轉賬是程永仙通過其子魏振威的賬戶轉給的楊志,意圖證明該轉賬是支付的第二批貨物的貨款,我方對此予以否認明確指明該轉賬記錄支付的是第一批貨物的貨款,法院審理查明后支持了我方的主張,沒有采程永仙的主張。
綜上,被答辯人隱瞞事實虛假陳述,重復起訴,應駁回其起訴,并追究其法律責任。
此致
高州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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