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婚喪假

1、年假

(1)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帶薪年假。

(2)①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有5天年休假;

②工作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有10天年休假;

③工作已滿20年的,有15天年休假。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3)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只有當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對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4)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勞動者可依法向勞動保障部門舉報,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

2、婚喪假

(1)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2)我國法定喪假是1至3天,具體根據本公司政策執行。

相關法律依據

1、《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1)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2)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3)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4)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5)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對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

(5)第七條 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于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于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喪假,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3、《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準,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

4、《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