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則一:

以不動產及其附屬設施為租賃標的物的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不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的規定。

規則描述

在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中,特別是在售后回租型的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中,當事人常常會以不動產及其附屬設施作為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標的物。

在此種情形下,一旦當事人之間就融資租賃合同的效力、履行等產生爭議,即使出租方為原告,并且訴訟請求中包含確認融資租賃物在承租人返還全部租金前歸出租人所有的訴求,該類糾紛仍然不屬于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不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的規定。

可參考案例: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號:(2023)最高法民轄終 464 號

當事人:

上訴人(一審被告):天津市市政建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天津市政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長城國興金融租賃有限公司

一審被告:天津勝利賓館有限公司、天津大通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天津市市政建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天津市政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上訴稱,請求撤銷原審裁定,將案件移送至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事實與理由:(1)《回租租賃合同》第 20-1 條約定發生的任何爭議,任何一方均應向本合同簽訂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該約定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應屬無效。(2)《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3)《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 28 條第 1、2 款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4)本案《回租租賃合同》(主合同)涉及的標的物為位于天津市濱海新區的房地產,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及本案的訴訟標的,本案應當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長城國興金融租賃有限公司辯稱,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33 條和《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 28 條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除《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 28 條第 2 款列舉的合同外,其他以不動產作為合同標的的糾紛,因涉及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的實現,仍應作為合同糾紛案件來確定管轄。本案系融資租賃合同糾紛,并非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不適用不動產糾紛專屬管轄。本案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爭議由合同簽訂地法院管轄,因合同簽訂地為烏魯木齊民主路 75 號,故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的管轄權。故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案件爭點: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中,租賃物為房屋時,應否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民事訴訟法》第 33 條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 28 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該條列舉了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的合同,除列舉的合同外,其他合同仍應按照合同糾紛案件來確定管轄。

融資租賃合同法律關系,基本特征在于“融資”“融物”,租金包括了購買租賃物的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雖然案涉租賃物為房屋,但顯著區別于普通的房屋租賃合同,因此本案不屬于《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 28 條規定的不動產專屬管轄的范疇,不應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34 條即“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案涉《回租租賃合同》第 20-1 條約定“甲、乙雙方就本合同的解釋和履行發生的任何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未能通過友好協商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應向本合同簽訂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故本案應按《回租租賃合同》的約定確定管轄。《回租租賃合同》的簽訂地點為烏魯木齊民主路 75 號,屬于原審法院轄區,故原審法院對本案享有管轄權。

規則二:

融資租賃中,租賃物為消耗品時,應考察租賃物是否具有“融物”屬性,若租賃物為一次性消耗品,缺乏“融物”屬性,訴爭合同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

規則描述:

消耗品并非一個法律概念,通常是指保證和維持企業生產正常進行而消耗的產品。在當事人以消耗品作為融資租賃標的物時,認定當事人之間是否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要考察具體的租賃物是否具備“融物”屬性。

通常而言,如果租賃標的物為一次性消耗品,由于一次性消耗品一經使用就不再存在,缺乏提供“物之擔保”的可能性,故以一次性消耗品為融資租賃標的物的合同不具備融資租賃合同構成要件,當事人之間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

可參考案例:

法院: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23)蘇 04 民申 209 號

當事人:

再審申請人(原審第三人):遠東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原審原告):江蘇常虹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原審被告):常州市武進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明佳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徐某敏、張某亞、周某、鄭某

基本案情:

遠東國際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遠東公司)申請再審稱,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1)原審法院認為遠東公司與常州市武進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武進建設公司)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認定合同無效,原審對此認定有誤。涉案售后回租賃合同經公證簽訂,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售后回租賃合同項下租賃物問題并不影響合同效力。即使售后回租賃合同項下租賃物件被認定存在諸多問題,該合同也不當然無效。即使遠東公司和武進建設公司之間的合同被認定為企業借貸行為,亦屬合法有效的合同,僅合同性質發生變化而已。(2)無論涉案主合同性質屬融資租賃合同還是企業借貸合同,均不影響保證合同的法律效力。常虹公司依法履行保證責任后,有權向武進建設公司進行追償。綜上所述,請求依法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支持江蘇常虹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常虹公司)的訴訟請求。

常虹公司提交意見稱,請求駁回遠東公司的再審申請,支持原審法院的判決。事實和理由如下:(1)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法院通過庭審調查查明遠東公司和武進建設公司案涉的融資租賃合同中部分建設材料是一次性消耗品,租賃物里的設備已經到了報廢的年限,不符合相關規定,不能作為融資租賃物,且租賃物價格偏低無法起到擔保租賃物的擔保功能。(2)張某亞在武進公安詢問中承認租賃物并不全部真實存在。雖然他們簽訂了一個形式上的交接單、簽收證明,但遠東公司未能提供所有權轉讓協議及租賃物客觀存在和現實交付的依據。因此,原審法院認定融資租賃合同虛假、違規是成立的。(3)遠東公司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融資租賃合同和民間借貸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上述規定不能證明合同是有效的。《民間借貸案件規定》是 2023 年 6 月 23 日通過的,案件發生在 2023 年。按照解釋和立法的意圖,《民間借貸案件規定》規范的是公民和普通企業之間,特種行業不適用這個規定。銀行融資租賃和小貸公司等是受特殊監管的,根據法律和相關規定,應認定融資租賃無效,借貸也是違法、無效的。按照法律規定,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當然無效,況且,所有被申請人都是為主合同即融資租賃合同提供的擔保,并不是基于借貸合同提供的擔保,融資租賃和借貸合同的擔保責任是不一樣的,融資租賃合同中,融資標的物起到類似于抵押物的作用。綜上所述,請求駁回遠東公司的再審申請。

案件爭點:

1.關于遠東公司與武進建設公司簽訂的售后回租賃合同的性質問題。

2.關于保證合同的效力問題。

裁判要旨:

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關于案件爭點一,《融資租賃合同司法解釋》第 1 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 237 條的規定,結合標的物的性質、價值、租金的構成以及當事人的合同權利和義務,對是否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作出認定。對名為融資租賃合同,但實際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人民法院應按照其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處理。

本案中,根據查明的事實,遠東公司與武進建設公司簽訂的售后回租賃合同所涉及的租賃物件清單中,螺紋鋼屬于一次性消耗品,無法反復使用,不能作為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賃物;很多建筑設備的購置時間較早,存在貶值的問題,但協議價格明顯高于其現存的實際價格;另外,本案所涉租賃物是否客觀存在并實際交付證據不足,故雙方簽訂的售后回租賃合同不具備融資租賃合同的特質,雙方不構成融資租賃關系。根據合同約定,遠東租賃公司向武進建設公司支付 12,500,000 元,武進建設公司每月支付包括利息在內共計 390,265 元,期限 36 個月,故遠東公司與武進建設公司之間更符合企業借貸的合同關系。

關于案件爭點二,根據法律規定,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遠東公司與武進建設公司簽訂的售后回租賃合同,名為融資租賃合同,實為企業借貸合同,保證人常虹公司基于信任遠東公司與武進建設公司之間存在真正的融資租賃合同關系而提供了保證,但實際上租賃標的物根本起不到物權擔保的作用。遠東公司與武進建設公司的惡意串通行為嚴重損害了保證人的利益,故原審法院認定常虹公司與武進建設公司簽訂的保證合同無效正確。常虹公司基于無效的保證合同向其他保證人追償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規則三:

融資租賃關系轉性為民間借貸關系后是否無效,取決于融資租賃公司是否從事長期放貸業務、擾亂金融管理秩序。

規則描述:

在實踐中,可能因租賃物不存在,租賃物性質、價值不符合融資租賃標的物要求,未完成租賃物所有權移轉等原因,出現當事人之間雖有融資租賃之名,但因缺乏“融物”屬性,僅具有“融資”特征而使融資租賃合同轉性為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情況。

面對轉性后的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確定其是否有效的關鍵是審查融資租賃公司是否長期從事放貸業務,如果融資租賃公司以此為業,則應當認定其為職業放貸人,該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因違反《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關于禁止未經批準的單位和個人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可參考案例:

法院: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案號:(2023)豫民申 814 號

當事人: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宣某鋒、趙某東、劉某紅、王某霞、河南西聯實業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上海人人融資租賃有限公司

一審被告:馬某慧

基本案情:

宣某鋒、趙某東、劉某紅、王某霞、河南西聯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聯公司)申請再審稱,(1)本案因程序錯誤,導致關鍵事實認定錯誤。本案認定主要事實的調查筆錄為書記員一人制作完成,調查筆錄詢問過程中未出示涉案的 10 份《融資租賃及服務協議》,程序違法、內容矛盾,且調查筆錄并非庭審筆錄,在未出示證據質證的情況下,不能僅以法院的調查筆錄就直接對有關實體性的事項內容予以認定。(2)本案基本事實認定不清。①本案案由不應當為融資租賃合同糾紛,而是民間借貸糾紛,應當按照民間借貸的處理方式,在宣某鋒主張對涉案的借款已經實際清償時,根據流水單據據實對賬。②宣某鋒與上海人人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人人公司)之間的所有借款均已經結清。根據宣某鋒提供的流水信息及雙方往來明細匯總表顯示, 2023 年 7 月 25 日,人人公司開始對宣某鋒進行打款,7 月 29 日宣某鋒就開始回款,雙方往來資金頻繁,且均屬短期借貸。人人公司的業務員每2個月與宣某鋒的會計對一次賬,雙方之間僅以流水對賬,從未依據任何合同進行過資金確認,待對賬確定已付款及已回款金額后,由業務員單方反饋給公司。根據人人公司提供的與宣某鋒的訂單信息,經會計統計并出具的對人人公司主張的 20 份合同訂單信息的還款明細均可以一一印證,涉案的還款均已結清。③人人公司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根據人人公司要求,涉案資金都是先轉到宣某鋒的賬上后,再轉到公司會計孟某陽的賬戶上,再由孟某陽的賬戶轉入人人公司的對公賬戶。人人公司要求宣某鋒在回款時,金額不能和收到的金額一致,具體的回款金額、回款日期根據他們電話通知,還要求使用宣某鋒及孟某陽的賬戶過賬。所以宣某鋒與人人公司之間存在同日借貸、同日還款且金額不一致的過賬行為。④基于以上事實認定錯誤,原審法院對涉案的利息部分予以認定,適用法律錯誤。首先,宣某鋒從未簽訂過任何《融資租賃及服務協議》、信息補充表、車輛清單等,以上協議中的簽字均屬偽造,且以上協議均未實際履行,不應對以上協議的內容予以確認,并判決宣某鋒根據以上協議的約定承擔高額利息。其次,宣某鋒與人人公司之間的民間借貸,均未約定過利息,已還借款也無法形成固定利率,不應直接依照人人公司的主張認定年息 24%。再次,宣某鋒提供的人人公司與宣某鋒往來明細匯總表顯示,雙方之間并不存在長期欠款,均為短期借貸或者同日過賬,故即便存在利息,涉案的利息計算時間亦存在錯誤。最后,宣某鋒提出上訴及二審中申請鑒定的行為均顯示,其從未承認也未追認過任何《融資租賃及服務協議》及相關合同,原審判決“本協議經宣某鋒、人人公司、麒麟振翼公司三方簽字、蓋章后成立”屬認定事實不清。(3)關于擔保人劉某紅、趙某東、王某霞、西聯公司是否應當承擔擔保責任問題,原審事實認定錯誤。涉案《融資租賃及服務協議》并非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應屬無效,擔保合同因主合同無效而無效,擔保人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退一步講,即便保證合同有效,宣某鋒提供的證據也可以證明涉案的全部債務已經償還完畢,保證責任已經不復存在,故擔保人不應當對涉案債權承擔任何民事責任。綜上所述,請求對本案依法再審。

人人公司提交意見稱,(1)原審不存在足以影響當事人實體權利及實體處理的程序不當之處,原審法院認定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是保證擔保函、雙方當事人提供的銀行流水、融資租賃合同等,調查筆錄并非認定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且案涉調查筆錄并不屬于《民事訴訟法》第 130 條規定的調查筆錄,而是詢問筆錄,原審法院制作該詢問筆錄沒有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原審訴訟中,法院充分保障了宣某鋒的訴訟權利。(2)原審法院變更本案案由,由融資租賃法律關系變更為借貸法律關系,原因是租賃物沒有登記在宣某鋒的名下,但合同基本權利并沒有變更。(3)案涉《融資租賃及服務協議》、保證擔保函是由宣某鋒本人簽字的,其始終沒有申請鑒定筆跡,宣某鋒通過實際履行的方式確認《融資租賃及服務協議》的真實性,合同上宣某鋒的簽字無論是否為本人筆跡,均不影響合同有效性和真實性。(4)本案債權債務關系并沒有結清。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申請人申請再審的理由不能成立,應當予以駁回。

案件爭點:

案涉合同的效力。

裁判要旨: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融資租賃合同司法解釋》第 1 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結合標的物的性質、價值、租金的構成以及當事人的合同權利和義務,對是否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作出認定。對名為融資租賃合同,但實際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人民法院應按照其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處理。”

本案中,雖然人人公司主張其與宣某鋒簽訂的是《融資租賃及服務協議》,但據原審法院查明事實,案涉車輛清單中的車輛即融資租賃標的物并未登記在宣某鋒或人人公司名下,人人公司也未提交證據證明宣某鋒按照協議約定將車輛手續交付人人公司。故人人公司與宣某鋒之間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案涉《融資租賃及服務協議》實為借款合同,本案應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處理。

根據人人公司營業執照顯示,其經營范圍中不包含金融放貸業務,不具有放貸資質。其在未經監管部門批準的情況下從事放貸業務違反了《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商業銀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擾亂了我國金融市場的正常金融秩序。此外,申請人提交的證據證明人人公司在全國各地法院存在多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且存在以服務費名義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收取高額利息等情況。

結合上述事實,原審法院應對本案借款合同的效力進一步審查,在依法確定合同效力的基礎上,統籌核算人人公司與宣某鋒之間的經濟往來情況以及本案借款關系中出借與應償還款項數額,根據查明的事實依法作出處理。據此,依照《民事訴訟法》第 204、206 條,《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 295 條第 1 款的規定,裁定:(1)指令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2)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規則四:

出租人不具有融資租賃資質的,通常不因此認定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規則描述:

在融資租賃業務開展中,部分出租人雖不具有融資租賃的資質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此時爭議之一就是出租人的資質是否會影響對融資租賃合同效力的認定。根據現有的法律、行政法規,融資租賃并不屬于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的范圍。而對融資租賃法律的構成主要是結合標的物的性質、價值、租金的構成以及當事人的合同權利和義務進行認定,故出租人不具有融資租賃資質并不必然導致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可參考案例:

法院: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案號:(2023)閩民申字第 864 號

當事人: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謝某新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福建小松工程機械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謝某新申請再審稱,福建小松工程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小松公司)不是本案的適格主體。首先,謝某新是與三井住友融資租賃(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井融資公司)發生融資租賃法律關系,而非小松公司。其次,小松公司與三井融資公司所簽回扣擔保承諾書、業務協定書、補充意見書、回購價格通知書、租賃物回購授權委托書、買賣合同等對謝某新沒有約束力。再次,按照《合同法》,債權人必須履行告知債務人的義務,但在一審、二審中都查明,債權人沒有履行告知的義務。最后,二審法院判決小松公司有主體資格,依據的是涉案《融資租賃合同》第 21 條。該條款不是融資租賃合同組成部分,謝某新并沒有在上面簽字認可,雙方簽字認可的只有第一頁。該條款內容違反《合同法》,是無效的霸王條款。小松公司與三井融資公司都沒有取得融資租賃的資質或者獲得有關金融部門的許可,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7〕第 1 號發布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必須有行政許可和取得相關資質才能從事融資租賃業務。二審法院引用了《融資租賃合同司法解釋》第 3 條認定謝某新與三井融資公司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有效,是對該條的曲解。該條是為了保護承租人的利益而設定的,原二審法院不講這一條的前提,只講人民法院不應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許可為由認定融資合同無效,來推定出租人未取得資質的合法性,完全曲解了該條的規定。此外,原審判決還存在其他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適用不當的問題,故請求撤銷原審判決并駁回小松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爭點:

1.三井融資公司將《融資租賃合同》中的債權轉讓是否對謝某新生效。

2.小松公司和三井融資公司的融資租賃的資質問題。

裁判要旨: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關于案件爭點一,本案的《融資租賃合同》系由小松公司一審提供的證據,謝某新在一審庭審時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并無異議,現其主張只在合同第一頁簽字,其他頁并未簽字的理由,不予支持。涉案《融資租賃合同》第 21 條約定:“出租方無需承租方事先同意或發送通知即可將本合同項下權利對第三者設定擔保、或轉讓給第三者。”三井融資公司與謝某新通過合同約定的債權轉讓方式,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同法》第 80 條雖然規定債權轉讓須通知到債務人才對其發生效力,但該條款并非強制性規定,其并未禁止合同當事人以約定的方式變更債權轉讓的具體方式。故根據涉案《融資租賃合同》,小松公司作為債權受讓人,有權向謝某新主張債權。

關于案件爭點二,《融資租賃合同司法解釋》第 1 條第 1 款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結合標的物的性質、價值、租金的構成以及當事人的合同權利和義務,對是否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作出認定”。本案中,三井融資公司根據謝某新對小松公司挖掘機的選擇,向小松公司購買了挖掘機,提供給謝某新使用,謝某新按合同約定向三井公司支付租金,故三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屬于融資租賃法律關系。根據現有的法律、行政法規,融資租賃并不屬于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的范圍。涉案融資租賃合同沒有《合同法》第 52 條第 5 項規定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情形,故謝某新以三井公司和小松公司未取得相關資質為由主張本案合同無效,缺乏法律依據。

規則五:

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的原因滅失的,承租人承擔風險且不得以此拒付租金,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規則描述:

在融資租賃合同履行中,與一般的由所有權人承擔物的滅失風險負擔規則不同,在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如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的原因致使物毀損、滅失,基于風險與收益相匹配原則,以及融資租賃融資性的特征,在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法律沒有另行規定時,由承租人承擔相應風險。在承租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權時,承租人不得以此拒付租金。

可參考案例:

法院: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23)陜 01 民終 11266 號

當事人:

上訴人(一審被告):夏某學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德銀融資租賃有限公司

一審被告:陳某連、劉某、童某、河南眾邦汽車銷售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2023 年 11 月 28 日,德銀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銀公司、甲方、買受人和出租人)與夏某學(乙方、出賣人和承租人)訂立了《租賃物買賣合同》,約定:甲方同意將乙方所有的標的物(訟爭的1臺重型自卸貨車)購買后出租給乙方使用,本合同項下所有權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轉移給甲方。車輛規格型號為 SX3315GP4,購買價款 310,000 元。為實現售后回租的目的,乙方在標的物轉移后繼續占有標的物,無須向甲方交付標的物。當日,德銀公司(甲方、出租人)與夏某學(乙方、承租方)訂立了融資租賃合同一般條款和商務條款,約定甲方將從乙方購買的 1 臺訟爭汽車出租給乙方占有使用,每月 15 日支付租金 12,014 元。保證金 13,175 元。留購價款 100 元。租賃物滅失時,無論其原因為何,乙方必須立即向甲方付清所有到期租金、未到期租金中的本金部分、未到期租金中利息部分的 20%、逾期付款的利息及其他所有應付款項。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或其他應付款項,或者甲方為乙方墊付費用后乙方逾期償還該墊付款時,乙方應從支付日或墊付日的次日起至還清日為止按應付款項的日萬分之五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同日,德銀公司(甲方、出租人)與夏某學(乙方、承租人)、駐馬店市安馳物流有限公司(丙方、掛靠單位)訂立了《車輛所有權確認協議》,約定:乙方為方便使用車輛,將車輛掛靠在丙方名下,甲方為車輛的所有權人。2023 年 12 月 2 日,訴爭的 1 臺汽車以駐馬店市安馳物流有限公司的名義辦理了車輛登記手續。陳某連向德銀公司出具了保證擔保函,言明:陳某連對訟爭標的承擔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限自主債務履行屆滿之日起 2 年內。河南眾邦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眾邦公司)、劉某及童某向德銀公司出具了最高額保證擔保函及聲明函,言明:為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德銀公司與各承租人之間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而產生的對各承租人的債務提供擔保,最高額度為 400 萬元,自愿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擔保期限為主債務的最后一筆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2年。2023 年 1 月 8 日,眾邦公司出具了付款義務履行證明,載明:眾邦公司收到了德銀公司支付的1臺重型自卸貨車的購買價款。夏某學支付了 2023 年 1 月至 2023 年 6 月的 6 期租金(2023 年 6 月租金夏某學支付了 626.5 元,眾邦公司 2023 年 6 月向德銀公司支付租金 11,387.5 元),之后再未支付租金。2023 年 6 月 16 日涉案車輛因發生交通事故滅失。截至 2023 年 5 月 22 日,夏某學欠付剩余本金 201,890.12 元,剩余利息 14,361.88 元。

德銀公司多次催促未果,擔保人亦不愿履行擔保責任,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夏某學立即支付《融資租賃合同》項下全部未付租金 218,981.5 元及自 2023 年 6 月 16 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按欠付租金日萬分之五計算,暫計算至 2023 年 9 月 11 日的利息為 21,561.08 元,實際利息按實際逾期天數計算);(2)陳某連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眾邦公司、劉某、童某對上述債務在 400 萬元內承擔連帶責任;(4)本案訴訟費用由各被告承擔。

夏某學辯稱,其不存在違約,租賃車輛因交通事故認定為全損,現賠償款在法院處理;其實際支付租金與德銀公司主張的不符,理由是根據德銀公司之前提供的租金明細表,2023 年 6 月其實際支付租金為 12,014 元。

另查,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豫 17 民終 1642 號民事判決書認定:涉案車輛滅失,判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陽市分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夏某學和德銀公司等各項損失共計 276,500 元。

案件爭點:

夏某學應否向德銀公司支付租金及逾期利息。

裁判要旨:

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夏某學與德銀公司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第 13 條約定,租賃物滅失時,無論其原因如何,夏某學必須立即向德銀公司付清所有到期租金、未到期租金中的本金部分、未到期租金中利息部分的 20%、逾期付款的利息及其他所有應付款項。

從上述約定可以看出,無論因何原因,只要逾期的事實發生,夏某學就應承擔逾期利息。涉案車輛因發生交通事故而滅失,雖然夏某學對此無事故責任,但車輛滅失必然導致德銀公司利益受損,而德銀公司對此并無過錯。另外,夏某學與侵權方之間的損害賠償關系與本案融資租賃關系非同一法律關系,故夏某學認為法院已判決車輛賠償款歸其與德銀公司共有、其不用再支付租金,理由不成立。

規則六:

因出賣人原因導致融資租賃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承租人有權解除合同。

規則描述:

因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融資租賃合同的目的不能的,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資租賃合同。即因出賣人的原因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是承租人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法定情形之一。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在實踐中,多有因出賣人不及時交付租賃物以及交付的租賃物存在質量瑕疵,而導致承租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情形。

在此情況下,如果出租人不解除買賣合同,而承租人又不能通過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方式對自己的權利進行救濟,則可能導致承租人在非因自身過錯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情況下,仍要繼續履行融資租賃合同的義務,這對承租人而言顯然是極不公平的。因此,為保護承租人合法權益,在因出賣人原因導致融資租賃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承租人有權解除合同。

可參考案例:

法院: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23)蘇 05 民終 2386 號

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原告、反訴被告):合庫金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蘇州展技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覃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謝某榮

原審第三人:昆山橫島精工機械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合庫金國際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庫金公司)因與蘇州展技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展技公司)、覃某、謝某榮以及第三人昆山橫島精工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橫島公司)產生融資租賃合同糾紛,向江蘇省蘇州市工業園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請:(1)判令展技公司向合庫金公司支付到期未付租金和未到期租金合計人民幣 252,432.68 元;(2)判令展技公司向合庫金公司支付逾期違約金人民幣 425.63 元(逾期違約金=到期未付租金金額×0.05%×遲延天數,暫計算至 2023 年 9 月 18 日,之后的逾期違約金以人民幣 252,432.68 元為基數按每日萬分之五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3)判令覃某、謝某榮對展技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4)判令橫島公司向展技公司交付涉案租賃設備昆山索達牌 CIN-200 鋼架精密沖床 2 臺;(5)本案受理費、保全費等訴訟費用由對方當事人承擔。

展技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反訴訟請求:(1)判令展技公司與合庫金公司及橫島公司間的《融資租賃合同》于 2023 年 10 月 28 日解除;(2)判令合庫金公司向展技公司返還租金 126,947.04 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償付自2023年10月28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損失;(3)訴訟費用由合庫金公司承擔。

經審理查明:2023 年 2 月 28 日,合庫金公司(甲方)與展技公司(乙方)、覃某、謝某榮(連帶保證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甲方依乙方選定購買租賃物并將租賃物出租給乙方使用。在租賃期間內乙方應按時足額支付租金,如延遲付款,則自租金原定給付日起至實際清償日止,每延遲1日按所欠租金額以每日萬分之五的標準計算違約金。乙方應在甲方支付租賃物價款前向甲方支付首付租金,以降低實際融資金額。租賃期間甲方享有租賃物所有權,租賃期間如乙方破產,租賃物不屬于破產財產,租賃期間屆滿且乙方已經完全履行本合同項下各項義務和責任時,租賃物所有權經甲乙雙方合意后轉移至乙方。乙方違反合同約定到期未依規定給付且遲延已達3日,甲方得主張乙方違約,并無須履行通知或法定程序即可解除合同,請求立即支付已到期及未到期租金,沒收保證金、收回租賃物。保證人愿就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提供連帶清償責任,保證范圍為乙方在本合同項下應向甲方支付的全部款項,包括全部租金、手續費、違約金等。保證期間為本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間及租賃期間屆滿之日起 2 年。上述合同所附的租賃事項及租金支付明細表載明,租賃物為廠牌為昆山索達、規格型號為 CIN-200 的鋼架精密沖床2臺,出租人購買價格為含稅價 60.6 萬元。租賃期間自 2023 年 3 月 12 日至 2023 年 3 月 12 日,租金期數 24 期,每 1 個月 1 期,未稅數額第 1~8 期每期租金 22,241.38 元,第 9~16 期每期租金 12,931.03 元,第 17~24 期每期租金 7758.62 元;首付租金 24.6 萬元由承租人起租前支付給供貨商,租金交付日為每月 12 日;留購價 0 元。

2023 年 3 月 11 日,合庫金公司與展技公司、設備供應商橫島公司簽訂了租賃物買賣合同,約定合庫金公司以 60.6 萬元價款購買租賃物,展技公司代合庫金公司向供應商支付 24.6 萬元,余款 36 萬元由合庫金公司支付。展技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7 日,2023 年 1 月 28 日、3 月 9 日分三筆向橫島公司共計支付 24.6 萬元。2023 年 3 月 12 日,合庫金公司向橫島公司支付 36 萬元。橫島公司出具確認函,確認收到合庫金公司及展技公司支付的上述貨款。展技公司已支付了 5 期租金及第 6 期部分租金 1 萬元。2023 年 7 月,橫島公司出具承諾書,承諾在 2023 年 7 月 31 日前向展技公司交付 1 臺鋼架精密沖床,在 8 月 31 日前交付另一臺沖床。2023 年 10 月 28 日,展技公司向合庫金公司及橫島公司發送解除合同聲明書,載明因橫島公司未交付設備行為已構成根本性違約,故三方之間的融資租賃合同自即日起解除。

裁判結果:(1)展技公司與合庫金公司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于 2023 年 10 月 28 日解除。(2)駁回合庫金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3)駁回展技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合庫金公司因不服上述(2023)蘇 0591 民初 11546 號民事判決,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展技公司一審反訴請求,支持合庫金公司一審訴訟請求;(2)上訴費用由展技公司承擔。

二審法院與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一致,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爭點:

展技公司是否有權解除融資租賃合同。

裁判要旨:

《融資租賃合同司法解釋》第 11 條規定,因出賣人的原因致使融資租賃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出賣人橫島公司至今未能交付租賃物,導致承租人展技公司融資租賃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故展技公司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符合上述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