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近平總書記在十九大報告中提出:“制定國家監察法,依法賦予監察委員會職責權限和調查手段,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為什么要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

“兩規”對于紀檢機關在黨的領導下開展反腐敗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1994年頒布的《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第28條第三款規定了“要求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案件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說明”的措施。20多年來,各級紀檢機關堅持“少用”“慎用”原則,健全規章制度,嚴肅紀律要求,加強監督檢查,既突破了大案要案、震懾了腐敗分子,也保證了“兩規”措施嚴格規范使用。

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腐敗,是依法治國依規治黨的必然要求。國家監察委員會不是司法機關,它的職責是監督、調查、處置,反腐敗所涉及的重大職務犯罪不同于一般的刑事犯罪,國家監察法也不同于刑事訴訟法。國家監察委員會不是按照刑事訴訟法來行使偵查職能,也不是按照過去的行政監察法行使一般意義上的調查職能,而是一個全新體制,需要行使比較全面的調查權,所以要賦予它有效履行職能的措施和手段,其中一個非常重要的調查措施就是留置。將要制定的國家監察法,對留置的審批程序、適用對象、使用條件、措施采取的時限等都會做出嚴格的法律規定,乃至于對調查過程的安全、醫療保障等也會做出相應規定,這對于進一步推進反腐敗工作規范化、法治化具有重大意義。

本文轉載自中央紀委監察部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