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購物,發生爭議該向哪個法院提起訴訟?
職工張咪咪近日咨詢說,她通過微信認識李某后,經協商在李某手機店里購買了一款手機,并約定將手機寄送給她。因收到手機后發現存在質量問題,她與李某產生了爭議。
她想知道:在其與李某無法就爭議達成一致的情況下應該向哪個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分析
張咪咪可以選擇其所在地或李某所在地的縣級法院提起訴訟。
一方面,案涉買賣合同屬于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本規定所稱信息網絡,包括以計算機、電視機、固定電話機、移動電話機等電子設備為終端的計算機互聯網、廣播電視網、固定通信網、移動通信網等信息網絡,以及向公眾開放的局域網絡。”本案中,張咪咪通過微信交流,與李某達成購買手機的協議,無疑與之吻合。
另一方面,張咪咪有權選擇法院提起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絡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本案中,張咪咪與李某約定收取手機的地點為其所在地即合同履行地,意味著張咪咪所在地的縣級法院具有管轄權。因此,張咪咪既可以向其所在地的縣級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向李某所在地的縣級法院提起訴訟,至于究竟在那個起訴,其完全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自主選擇。
(據勞動午報消息 廖春梅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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