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要點:分居多久能自動離婚?分居兩年是不是就自動離婚了?筆者在執業過程中經常接到當事人咨詢類似的問題,在網上也有很多人提出類似的問題。分居真的能自動離婚?當然不能,根本不存在自動離婚一說,完全是謠言。

根據法律規定,離婚只有兩種方式:一是登記離婚。雙方協商一致的,可以向婚姻登記部門提出離婚申請,辦理離婚登記后,雙方的婚姻關系解除;二是訴訟離婚。雙方就離婚問題不能達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請求法院用判決的方式解除雙方的婚姻關系,法院審理后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判決是否準予雙方離婚,訴訟離婚只是時間問題。

為什么當事人會認為分居可以產生自動離婚的效果?根本的原因是對法律規定產生誤解造成的,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四項的規定,如果男女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經調解無效,可以認定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應當判決準許雙方離婚。

上述的法律條文就是涉及到分居產生離婚效果的規定,但是從條文意思來看,是把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作為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標準,法院據此應當判決雙方離婚。因為,夫妻感情破裂是法院判決準予離婚的唯一標準。

因此,分居兩年是法院審理案件時,認定感情是否破裂的標準,并不會產生自動離婚的效果,也不可以產生自動離婚的效果。在實務中,即使是主張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以上的事實,也是需要提供證據來證明的,如何舉證證明雙方確實分居兩年以上呢?這其實是有一定的難度的,夫妻雙方離婚前確實有分居兩年以上的事實,在很多案例中,因為無法舉證導致敗訴案例非常多。

有哪些證據能證明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以上的事實呢?筆者結合司法實務總結,此類證據主要以下幾種比較常見:

一、政府部門出具的居住證或居住登記。

夫妻雙方分居后,如果其中一方到了外地的,當地的政府管理部門都要求外來人員要進行居住登記或辦理居住證。

二、房屋租賃合同、水電、物業繳、燃氣等繳費單據。

該證據能證明夫妻一方在某地居住的事實。筆者提醒的是,這些費用支付時應當盡量使用銀行卡支付,以留下相應的賬單,增加證據的可性度。

三、雙方簽訂的分居協議。

國外不少國家都規定,即使雙方同意離婚,也要分居一年以上才能辦理,簽訂分居協議本質上就是協議離婚。筆者認為在國內簽訂分居協議是有難度的,能簽訂分居協議,說明雙方對離婚沒有異議,很可能直接辦理離婚登記。但是實務中也有不少人愿意先行簽訂分居協議。

四、微信、短信、電子郵件、通話錄音等電子證據。

夫妻雙方在日常溝通中形成的通信內容,如果含有分居的事實的,在實務中仍是較好的證據。不過,這類證據要注意收集的方法,可以向專業人員求助。

五、同事、朋友、鄰居等熟悉的人員作證。

在分居期間,會有一定的人員對該分居事實有所了解,因此請了解事實的人員出庭作證,以證明雙方分居的事實,這類證據在實務再結合其它證據,會形成較好的證明作用。

這幾種就是常見的能證明雙方有分居事實的證據,但是在實務中并不能只限于這幾種,只要是能證明分居事實的證據,都可以提供,且最好能提供兩種或以上的組合證據,以增強主張事實的可信程度,爭取法院采信的機會。

為了更好的閱讀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識要點,筆者分享一篇司法機關在網絡公開的實務案例,并對案例的內容進行了相應的整理和匯編,案例觀點僅供學習交流所用!

案情簡介

原告陳某霞起訴稱:原告在讀高中時與被告肖某軍相識并戀愛,二人未婚先孕,于2009年1月26日生育大兒子肖大某。于2010年6月1日在宜章縣民政局婚姻登記中心登記結婚。2010年9月4日生育小兒子肖二某。

由于原告婚前年齡小,加之對被告了解不夠,婚后才發現被告脾氣暴躁,吸食毒品,且好逸惡勞,賭博成性。雙方感情因此一直不好,經常吵鬧,被告還經常到原告娘家吵鬧,夫妻感情逐漸破裂。

2023年3月,被告又因賭博與原告發生爭吵,原告回到娘家,從此,原、被告兩人因感情不和開始分居。期間兩人多次協商到民政局離婚,但被告肖某軍總是反復無常。

據此,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請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離婚;兒子肖大某、肖二某由原告直接撫養;被告撫養費每月負擔3000元。

被告肖某軍辯稱:答辯人不同意離婚,離婚不利于婚生小孩的健康成長,且答辯人現在慢慢有所改變,請原告再給答辯人一個改過的機會。

判決要點

法院審理認為:婚姻關系的維系應以夫妻感情為基礎。原告陳某霞、被告肖某軍婚前了解不充分,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因雙方缺乏信任、包容,經常為家庭瑣事發生爭吵,由此雙方感情產生裂痕。2023年3月發生爭吵,原告陳某霞回娘家居住,至今雙方分居已達兩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法院確定原告陳某霞、被告肖某軍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原告陳某霞要求與被告肖某軍離婚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兒子肖大某、肖二某,2023年以來一直隨被告肖某軍及被告母親在被告家生活,對當地生活環境較為習慣,而原告陳某霞在外打工,生活不穩定,不利于小孩成長,跟隨被告生活更有利于孩子身心的健康成長。因此法院判定兒子肖大某、肖二某由被告撫養。

關于撫養費,法院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酌情確定原告陳某霞負擔二子生活費用每人每月1000元,自2023年6月1日起至兒子肖大某、肖二某年滿18周歲止。

判決結果

綜上,法院判決:準予原告陳某霞與被告肖某軍離婚;兒子肖大某、肖二某隨被告肖某軍生活,原告陳某霞每月負擔生活費每人每月1000元至18周歲止。

律師點評

在該中,原告陳某霞,未婚先孕,后又草率登記結婚。婚后發現肖某軍有各種惡習,脾氣暴躁,吸食毒品,且好逸惡勞,賭博成性。2023年3月,被告又因賭博與原告發生爭吵,至訴訟時分居已超過兩年,法院據此認定,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超過兩年,夫妻感情破裂,應當判決準予雙方離婚。

從這個案例也可以看出,分居多久都沒有自動離婚的可能,如果夫妻一方認為感情破裂的,可以與對方協商離婚,如果無法協商的,也可以向法院起訴,要像本案一樣,采取法律行動,才可以達到解除婚姻關系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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