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外執行交保證金的可以出來嗎?監外執行程序怎么辦理?
如果因為犯罪被抓了,就可能會有監外執行的可能,監外執行是一種刑罰措施,在我國,對于監外執行程序把控比較嚴格,大部分人可能不了解如何走監外執行程序?
網友咨詢:
我朋友是一孕婦,因涉嫌容留婦女賣淫(交3000保證金后)被公安局取保候審到現在7月29日已有5個月,法院已經開庭審理此案,但沒宣判,判決書也沒下.法院經辦人說判決書之后就要采取監外執行. 請問監外執行是不是跟取保候審一樣,也要交保證金或要提出保證人?是不是也不可以離開現所居住的市/縣?
北京盈科(武漢)律師事務所王運才律師解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后,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王運才律師解析:
監外執行程序怎么辦理
對具備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決時,可直接決定。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制作《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載明罪犯基本情況、判決確定的罪名和刑罰、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原因、依據等內容,并抄送人民檢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機關。
在判決、裁定執行過程中,對具備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由監獄提出書面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批準。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書面意見,報主管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查決定。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應當將批準的決定抄送人民檢察院。
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行為。
王運才律師,武漢大學法學學士,中南大學刑法學碩士,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執業領域:公司法律事務,房地產建設工程,刑事辯護。曾在上市公司工作多年,有著豐富的實踐經驗。秉承先做人,后做事的執業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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