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合同法律知識你了解多少(一)
近來隨著疫情走向尾聲,經濟逐漸復蘇,筆者接到越來越多的合同類咨詢,其中咨詢融資租賃合同的當事人非常多。筆者在本文中對什么是融資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包括哪些內容,融資租賃合同的效力問題等等做個簡單的介紹。
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有三種人:“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融資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出租人將租賃物給承租人使用的合同。這樣描述可能有些抽象,很多人理解不了,筆者舉個簡單的例子。
小王工廠需要一批機器制作熔噴布,但是因為工廠的規模有限,而這批機器成本也比較高。通過別人介紹,小王找到了蘇州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請該公司向小王選定好的小李工廠購買該批機器。該融資租賃公司根據小王的需求,購買了小王所需要的機器,之后再把該批機器租給小王,小王按月支付租金。這樣的一個交易過程就是一個完整的融資租賃,在這個例子中,小王工廠就是承租人,融資租賃公司是出租人,小李工廠是出賣人。
融資租賃合同需要包括哪些內容才能把這樣一個三方關系闡述清楚呢?首先需明確,融資租賃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36條可知,一個完整的融資租賃合同中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租賃物部分應寫清楚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另外應當約定清楚租賃價格、租賃期限以及租賃物屆滿后租賃物的所有權等。
什么情況下融資租賃合同的無效呢?在融資租賃合同需注意,較之普通的合同無效問題,此類合同中有特殊規定。即當當事人以虛構租賃物的方式所訂立的租賃合同是無效的。如何理解呢?沿著開頭所舉的例子,假設小王工廠和小李工廠及該融資租賃公司所訂立合同的機器并不存在,那么該份租賃合同是無效的。除此之外,租賃合同效力部分還應當注意出租人沒有取得行政許可不影響融資租賃合同的效力。
讀到這里,相信很多人對融資租賃合同的定義、內容都有了一個初步的了解,下一篇文章筆者再延伸向大家介紹融資標的物的交付、租賃物的質量等在融資租賃糾紛當中常見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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