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緩刑,是指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后判處犯罪分子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犯罪情節輕微、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和宣告緩刑對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規定一定期限作為對犯罪分子的考驗,依法實行社區矯正,考驗期滿后合格的,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如果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需執行。

緩刑考驗期:1、被判處拘役的,考驗期為原判刑罰以上一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個月。2、被判處有期徒刑的,考驗期為原判刑罰以上五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一年。

社區矯正:對緩刑犯的社區矯正,由其在大陸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機關負責指導管理、組織實施。

特殊規定:符合緩刑條件的,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對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得適用緩刑。

二、死緩不是緩刑的一種,死緩屬于死刑的一種。死刑分為死刑立即執行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死緩就是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簡稱。

為貫徹執行“保留死刑,嚴格控制死刑”的刑事政策,應該慎用死刑立即執行,對于具有法定從輕、減輕情節的,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發揮死緩制度既能夠依法嚴懲犯罪又能夠有效減少死刑執行的作用,凡是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的,一律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的核準

死刑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但由最高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除外;

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核準。

不得適用死刑的對象: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三、行文至此,還是存在疑惑,犯罪分子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在兩年之后要被執行死刑嗎?

答:未必。死緩二年就是有二年的考驗期,等待考驗期期滿后決定判罰,只有在考驗期間故意犯罪且情節惡劣,報請最高院核準后執行死刑。1、期滿后,沒有故意犯罪,減為無期徒刑;2、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期滿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