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能經常會看到這樣的字眼-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那你有想過剝奪政治權利到底是什么嗎?今天就讓我們一起來學習一下吧!

【政治權利】

政治權利包括三個方面: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政治自由,即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3、監督權,即批評權、建議權、檢舉權、申訴權icon、控告權icon。

當然,還可以通過社會提供的諸如公職平等競爭、擇優錄取制度、社會協商制度等多種形式,直接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務,監督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何為剝奪政治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一種附加刑,可以和主刑(也就是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這種)并處,也可以單獨使用。但是有一種特殊情況,主刑判處的是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情況是必須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

剝奪政治權利的內容

根據刑法第54條的規定,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分子下列四項權利: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3)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4)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icon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什么情況會被剝奪政治權利】

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獨立適用的以外,依所附加的主刑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據刑法第55條至58條的規定,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有定期與終身之分,包括以下四種情況:

1、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即3個月以上2年以下。

2、判處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單處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為1年以上5年以下。

3、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4、死刑緩期執行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3年以上10年以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五條【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外,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第五十六條【剝奪政治權利的附加、獨立適用】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聯向中外】

剝奪罪犯的政治權利這項刑罰并不是中國獨有,外國刑法中也是存在的。比如在美國有的州也有類似規定。但和國內不一樣的是,這不是刑事處罰的一部分,宣判不會判"剝奪政治權利幾年"。而是在所在州的上位法上有規定,重刑犯不享有什么什么政治權利,一旦被定罪為重刑犯,就自然地不享有所列舉的政治權利,而不另外由法院進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