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滿某某、張某于2008年結婚,2023年11月7日協議離婚。離婚協議約定:“雪鐵龍車(北京牌照)兩年內歸男方(張某)使用,兩年后過戶給女方(滿某某)。”2023年6月,張某購置豐田車(價值9萬元),仍使用原雪鐵龍車北京牌照。

滿某某以張某未履行離婚協議為由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張某配合其辦理豐田車(含北京牌照)的車輛轉移登記過戶手續,賠償其違法使用車牌所造成的損失。另查,滿某某在北京市申請個人小客車配置指標未果,在北京市未登記小客車。

【漢濟律師論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三百二十二條:“因加工、附合、混合而產生的物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規定;法律沒有規定的,按照充分發揮物的效用以及保護無過錯當事人的原則確定。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或者確定物的歸屬造成另一方當事人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或者補償。”

本案中,北京牌照與車輛分屬于不同的民事主體,優先保障當事人對北京牌照的權利時,車輛與牌照在轉移登記過戶過程中也具有不可分性。依照前述優先保障當事人對北京牌照權利的司法理念,結合張某置換車輛未能履行協議具有一定過錯、滿某某并無過錯的實際,以保護無過錯方利益為原則,應當確定豐田車(包括北京牌照與車輛)歸滿某某所有,由滿某某給予張某補償。關于涉案車輛轉移登記過戶的條件審查。滿某某與張某的婚姻關系存續期已滿一年,在北京市沒有登記小客車,符合《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實施細則規定,具備轉移登記過戶條件。

【漢濟律師提醒】

需考慮如將該案例轉化為汽車牌照租賃合同,則該案的判決將會完全不同,這就是法院在尊重地方行政管理與法律公平正義之后衡量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