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想夢回大唐,為什么很少有人夢回大秦?200多種罪名任你選擇
秦朝的法律和商鞅變法以來秦國的法律是一脈相承的,商鞅變法時便確立了重刑主義的路線,繁刑重罰自始皆然。
1975年底,在湖北云夢睡虎地11號墓出土大量秦簡,包括一大批法律文書。這些法律文書不僅有秦律,而且有解釋律文的問答和有關治獄的文書程式,盡管不是完整的秦律,但保存了秦律的很多內容,為了解秦朝的法律提供了寶貴的材料。
云夢睡虎地秦簡 圖/網絡
1
秦代五刑
根據古書記載和秦簡資料,秦律中出現的罪名繁多,有200余種。
其中有侵犯皇帝人身和尊嚴罪,誹謗與妖言罪,叛亂罪,以古非今與挾書罪,妄言與非所宜言罪,違反王令罪,降敵、譽敵罪,私藏和偶語詩書罪,瀆職罪,盜竊罪,殺人罪,斗毆、傷害罪,逃亡罪,詐偽罪,不孝罪,乏徭罪,奸情罪等。
死刑
剝奪人生命的刑罰。有絞、梟 首、腰斬、磔、車裂、戮、棄市、剖腹、生戮、定 殺、坑、賜死、鑊烹、鑿顛、抽脅、囊撲等。
車裂,用車分裂肢體,俗稱“五馬分尸”。
磔,即撕裂活人肢體。
腰斬,即將人從腰部斬斷。
棄市,即在鬧市處死,并暴尸于眾。
戮,活著先刑辱示眾再斬首,叫生戮;先斬首再將尸體示眾,叫戮尸。
定殺,即把犯人拋入水中淹死(適用于患有疾疫者)。
梟首,斬頭后把頭懸掛示眾。
坑,即活埋。
具五刑,先執行各種肉刑,再執行死刑。
族刑,即滅絕全族,有滅家、滅宗、滅族、夷三族、夷九族、夷七族、夷十族、滅里等。
車裂 圖/網絡
秦律對告言皇帝住處、兼方(一名方士兼操兩種方術)、妖言、偶語詩書(互相討論《詩經》與 《尚書》)、失期(軍事集結晚于預定期限)等罪名均處以死刑。
《封診式》中有這樣一則記載:“其里士伍甲告曰:‘甲親子同里士伍丙不孝,謁殺,敢告。’即令令史已往執。令史已爰書:與牢隸臣某執丙,得某室。”可見,秦律法對不孝者處以死刑。
《史記·秦始皇本紀》記載:“(二世三年)齋五日,子嬰與其子二人謀曰:‘丞相高殺二世望夷宮,恐群臣誅之,乃詳以義立我。我聞趙高乃與楚約,滅秦宗室而王關中。今使我齋見廟,此欲因廟中殺我。我稱病不行,丞相必自來,來則殺之。’高使人請子嬰數輩,子嬰不行,高果自往,曰:‘宗廟重事,王奈何不行?’子嬰遂刺殺高于齋宮,三族高家以洵咸陽。”
從這個記載可看出,秦三世以謀反罪處死趙高三族。
影視劇中的趙高 圖/網絡
肉刑
又稱“體刑”,是“斬人肢體,鑿其肌膚”的一種刑罰。有臏、黥、刖、劓、宮、笞、具五刑、髡鉗、耐等。
笞,是一種用小荊條或小竹板抽打臀、腿、背的刑罰。
黥,也稱墨刑,用刀刺刻犯人額頰等處,再涂上墨,作為懲罰的標記,用來懲治犯有輕罪的人。
劓,是一種割鼻子的刑罰。
臏,是一種剔去膝蓋骨的一種酷刑。
宮,破壞人的生殖機能的一種酷刑。
耐刑,即剃光犯人鬢發胡須。
髡刑,即剃光犯人頭發。
《秦律》對相應罪名應該處以何種刑罰做了規定。比如:“完城旦,以黥城旦誣人,可(何)論?當黥。甲賊傷人,吏論以為斗傷人,吏當論不當?當誶。”“葆子□□未斷而誣告人,其罪當刑城旦,耐以為鬼薪而鋈足”等。
劓刑 圖/網絡
徒刑
徒刑是剝奪犯罪人的自由,實行強制服勞役的刑罰。有城旦舂(5 年)、刑城旦、完城旦、鬼薪、白粲(4 年)、隸臣妾(3年)、司寇(2 年)、侯(1 年)隱官工、貲戍。
城旦。是服筑城的苦役(不限于筑城),適用于男犯。一般為四年刑。附加肉刑稱為刑城旦,為五年刑。
城旦舂。服舂米以供犯人口糧的苦役。適用于女犯。刑期分四年、五年。
鬼薪。男犯服為宗廟砍柴伐薪的苦役,三年刑。
白粲。女犯服為宗廟舂米以供祭祀用的苦役,刑期也是三年。
隸臣妾。將犯人及其家屬沒為官府奴婢,男為隸臣,女為隸妾,往往還有附加刑。
司寇。在這里是刑名。男犯到邊遠地區服勞役,同時防御外寇。女犯也有相似勞役。二年刑。
侯,即斥侯。為守邊部隊充當前哨偵察,是徒刑中最輕的一種。
秦律相關的記載有:
“當黥城旦而以完城旦誣人,可(何)論?當黥劓。”
“隸臣將城旦,亡之,完為城旦,收其外妻、子。子小未可別,令從母為收。”
“大夫甲堅鬼薪,鬼薪亡,問甲可(何)論?當從事官府,須亡者得。今甲從事,有(又)去亡,一月得,可(何)論?當貲一盾,復從事。從事有(又)亡,卒歲得,可(何)論?當耐。”
“隸臣妾、城旦舂之司寇、居貲贖責(債)(系)城旦舂者,勿責衣食。”
秦始皇陵刑徒墓地 圖/網絡
流刑
包括遷、謫、逐。遷是將犯罪人及其親屬遷離故鄉的刑罰。一般是從內地遷至邊遠偏僻地區,這種刑罰類似后世的流刑,但秦的遷比后來的流刑要輕。
被遷者有的奪爵,有的可以不奪爵。《漢書·高帝紀》載:“秦法,有罪遷,徙之于蜀漢。”《秦簡》檔案記載:“百姓有母及同牲(生)為隸妾,非謫罪也而欲為冗邊五歲。”
身體刑
包括奪爵、除 官、廢、收、籍門等。廢是秦律規定的適用于有爵位和擔任官職的人的刑罰。廢是指廢除其爵位和官職。秦律規定,凡被廢掉官職的人,均不得再任官吏。《除吏律》:“任廢官為吏,資二甲。”收,即收錄,又稱“籍沒”。
2
以刑殺為威
從刑罰體系看,對違法懲罰的手段極其殘酷。
商鞅以“謀反”罪而被車裂,即五馬分尸。呂不韋以“操國事不道”罪,被逼自殺。李斯以“謀反”罪,“腰斬咸陽市”。這些罪名都是屬于危害統治的政治罪,因而處以極刑。
商鞅最終被車裂而死 圖/網路
對非政治犯罪的懲罰依然嚴厲。如秦簡《法律答問》:“五人盜,贓一錢以上,斬左趾,又黥為城旦。”這就是說,五人一同偷盜,偷盜一枚半兩錢以上的罪犯,要被斬掉左腳趾,同時還要在臉上刺字后判為城旦刑徒去修筑城墻。
還有規定,凡毆打祖父母及曾祖父母者,“黥為城旦舂”,男子要判城旦刑徒去修筑城墻;女子要判城旦舂刑徒去舂米。偷摘別人的桑葉,贓值不到一錢,罰服徭役30天等,不一而足。
秦朝重刑的目的是“以刑殺為威”,是為了樹立專制皇帝個人的絕對權威。《史記·秦始皇本紀》中記載的兩件事足可以說明這一點。
其一,一次秦始皇去梁山行宮,從山上望見丞相的車騎眾多,非常排場,心中不快。隨行的太監把此事告訴丞相,丞相很快減少了車騎。秦始皇知道后大怒,認為隨行人員告密隨即全部殺掉。
其二,東郡地方天上掉下一塊隕石,有人在上面刻了“始皇帝死而地分”幾個字。案發后,秦始皇派官吏追查,結果沒有查出作案的人,竟下令把住在隕石旁邊的居民全都殺光。
秦始皇甚至將這種專制淫威施于自然神靈:秦始皇二十八年,始皇至湘山,遭暴風巨浪不得渡江,以為是湘君之神故意阻攔,一怒之下令三千刑徒伐光了湘山之樹,致使湘山露出了原本的赭色。
據史書記載,秦始皇時,僅處以各種刑罰的人就多達70多萬,人民搖手觸禁,動輒陷刑。一人犯法,罪及三族,一家犯法,鄰里連坐。秦二世更變本加厲,刑罰更加嚴酷,甚至“以殺人眾者為忠臣”,各級官吏都成為奉行這種刑罰的劊子手。
人民生活在極其恐怖的統治之中,于是造成“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刑者相伴于道,而死人日成積于市”、“劓鼻盈蔂,斷足盈車,舉河以西不足以受天下之徒”的慘狀,社會矛盾達到了極點。
秦始皇陵平面圖 圖/網絡
3
重刑主義的利弊
從上述史料和出土的秦簡可以看出,秦刑罰名目繁多,手段殘酷,且常是兩種或三種刑罰一起使用,這樣不同的刑罰組合就派生出許多新的刑罰等級,使本來就殘酷的刑罰更加殘酷。這對鞏固當時的中央集權和專制政體起到了極大的作用,卻也產生了一定的消極影響。
秦代刑事法律制度強調“重刑主義”,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犯罪率,使得秦國社會秩序得到很大改善。立法權絕對集中于君主,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國家機器的效率,促進了社會秩序的穩定。使得秦“家給人足,民勇于公戰,怯于私斗”,為秦國統一六國奠定了基礎。
但秦代刑事法律制度也有一定的缺陷,表現為“重刑主義”的濫用。秦刑罰種類繁多,手段多樣,僅死刑就有十余種,如族、夷三族、車裂、剖腹、腰斬等,手段駭人聽聞,還有各族“斬人肢體,鑿其肌膚”的體刑。慣于運用囚犯勞作,修長城,造行宮,致使民不聊生,“行走奔于野”正是徒刑運用的真實寫照。
在秦統一六國之后,戰爭依然在局部存在,但國家不再處于緊急狀態,而為應對激化的社會矛盾,依然采用適應緊急狀態的刑事法律制度,甚至制定更嚴酷的法律,導致了“蒙罪者眾,刑戮相望于道”的結果,對維護社會穩定也是極為不利的。以致激化了社會矛盾,最終導致秦朝的滅亡。
后世繼承了秦律中的大多數刑罰方式,并逐步廢除過于殘酷的刑罰方式,最終形成了“笞、杖、徒、流、死”封建制五刑,可以說,秦代的刑罰方式是封建制五刑的雛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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