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嘉駿:如何提高報警(案)成功率
“有困難找警察”是普通群眾遇到困難時第一時間想到尋求幫助的途徑,但是真的什么困難都能打110報警嗎?報警人只能撥打110報警嗎?該怎么做才能提高報警(案)的成功率?報警后報警人又該做哪些事情?筆者根據自身公安和律師的工作經驗,梳理報警(案)的實務流程,幫助報警人實現“有效報警(案)”。
一、110接警平臺受理的范圍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受理報警,一類是受理求助
根據2003年4月30日公安部頒布的《110接處警工作規則》第十四條規定,110報警服務臺受理報警的范圍:
(一)刑事案件;
(二)治安案(事)件;
(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或者社會治安秩序的群體性事件;
(四)自然災害、治安災害事故;
(五)其他需要公安機關處置的與違法犯罪有關的報警。
從此項規定中可以看出,各類刑事、治安案事件、群體性事件、自然災害、事故以及與違法犯罪有關的報警,這些報警涉及法律,或者涉及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例如故意殺人、搶劫、強奸、盜竊、毆打他人、故意損毀財物、交通肇事等案件,洪災、山體滑坡、地震等自然災害,聚眾上訪、攔路、游行等群體性事件,這類報警是公安機關110接警平臺最主要的業務受理范圍,是真正意義上的“報警”。
受理求助是110接警平臺除了報警之外的另一類受理類型。根據《110接處警工作規則》第二十九條規定,110報警服務臺受理求助的范圍:
(一)發生溺水、墜樓、自殺等狀況,需要公安機關緊急救助的;
(二)老人、兒童以及智障人員、精神疾病患者等人員走失,需要公安機關在一定范圍內幫助查找的;
(三)公眾遇到危難,處于孤立無援狀況,需要立即救助的;
(四)涉及水、電、氣、熱等公共設施出現險情,威脅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財產安全和工作、學習、生活秩序,需要公安機關先期緊急處置的;
(五)需要公安機關處理的其他緊急求助事項。可見,受理求助與受理報警不同,它的范圍包括救助緊急情況、查找走失人員、援助危難、處置險情,但在普通群眾口中統稱為“報警”。
在現實情況中,110接警平臺除了受理報警、求助之外,還經常接到大量報警求助之外的電話,例如寵物走失、物品遺失、買賣糾紛、消費糾紛、討要工資、鄰里糾紛、婚姻感情糾紛等等。面對此類報警,接警員會規勸報警人通過其他合法渠道解決問題,但報警人為了讓警察到現場立即處置糾紛,故意說一些類似“你們不管的話我就打人了”、“不給解決的話雙方就要打起來了”的話語夸大矛盾糾紛,110接警員為避免事態升級一般會予以受理,可是這類非緊急情況下職權外的報警占據大量的警務資源,對基層派出所的勤務機制造成一定的壓力。
二、報警的方式有四種,一種是撥打110電話報警,第二種是撥打派出所值班電話報警,第三種是報警人直接到公安機關報警,第四種是短信報警
中國最早的110報警服務始于1985年5月1日福建省漳州市公安局安裝的110警用電話,1986年2月27日,廣東省廣州市公安局建立了我國第一個110報警服務臺,正式開展110報警服務工作。110報警服務臺發展至今,110報警電話是人們首先想到的報警方式,當報警人使用手機撥打出110報警電話后,在電話另一頭與報警人通話的是報警人當時所在地的縣市級公安局的110指揮中心的接警員,接警員會將報警內容簡要編輯,將報警內容通過公安內部的接處警系統直接下發至轄區派出所,派出所值班人員接到報警后便立刻派出警員處置警情。
第二種報警方式是直接撥打轄區派出所的值班電話(前提是報警人知道值班電話號碼),派出所前臺值班人員接到電話報警后,會立刻向值班領導匯報,之后由值班領導派出警員到現場進行處置。值班電話與110報警電話一樣,24小時均有值班人員值守。撥打派出所值班電話報警的優點是省略了110接警平臺下發警情的環節,警察能更快到達現場處置,但是缺失了警情內容的110系統記錄,容易產生扯皮推諉,并且不利于事后的追溯。
第三種報警方式是直接到派出所等公安機關部門進行報警(案),這種報警方式常見于非緊急情況下發生的警情,報警時案事件已經發生,報警人需要追究他人的法律責任或者需要警察介入處理。派出所接待“來人”報警的工作人員是當日值班民警,接待后值班民警對報警情況進行分析,在職權范圍內處理矛盾糾紛,或者根據法律規定進行受立案處理。如果報警內容復雜,涉及專業的法律知識,報警人可以委托律師進行刑事控告,因此“來人”報警也是律師進行刑事控告工作的重要方式。為了增加律師控告的力度,可以借助公安機關內部對110接處警的回訪、滿意度調查等考核、監督方式,至公安機關控告前先通過110接警平臺報警,后攜帶證據材料至公安機關進行詳細控告。
第四種短信報警是指中國移動、中國聯通、中國電信移動用戶通過移動電話終端以編寫短信發送到公安機關報案的方式。公安部已與相關部門確定將"12110"作為全國公安機關統一的公益性短信報警號碼。實踐中短信方式較為少見,主要適用于四種情形:
1、不便、不能使用電話報警的失聰或語言障礙人士;
2、不便、不能使用電話報警的場合,使用電話報警可能會受到阻止或侵害,如在公共汽車上發生了搶劫案或是在家里發現了盜竊嫌疑人,或處于不能語音報警的特殊環境;
3、只向公安機關提供一般線索,而無需警察進行現場接案處理,如舉報手機短信詐騙等’;
4、向公安機關提意見或建議,而并非緊急情況報警。
三、報警時通過簡潔的話語真實表達報警內容
通過電話方式報警時,報警人應當簡明扼要地陳述事情經過,例如在盜竊、搶劫、搶奪案的報警中,報警人應當講述清楚家庭地址、損失物品的關鍵信息,并明確表示現在需要民警到現場處理,其他情況等警察到達現場后再詳細陳述。但是關于電信網絡詐騙的報警,此類報警沒有實體的案發現場,有時110接警員下發警情的同時會通知報警人直接到轄區派出所報案,那么作為報警人可以帶著相關材料直接到派出所報警。在故意傷害、交通肇事、搶劫、聚眾斗毆、自殺、溺水等報警中,報警人除了描述事情起因、案發地址之外,還應向接警員描述現場人員的傷勢情況,以便接警員通知120救護車到現場進行救助。報警人在報警時應真實反映報警內容,不可利用警務資源達到個人私利,例如有的報警人為了掌握另外一伴出軌的證據,故意向110接警平臺舉報他人賣淫嫖娼,這種行為報警人將會被處以治安處罰。
四、報警后應當注意的事項
第一,保護案發現場
在盜竊、搶劫、搶奪、故意傷害、故意殺人、強奸等警情的報警后,因為此類傳統案件均有案發現場,報警人應當具備保護案發現場的意識,盡量不觸碰現場物品,特別是犯罪嫌疑人進出入口,以及犯罪嫌疑人觸碰過的物品,不在現場來回走動,防止無關人員進入現場,保持現場的原始性,等待公安機關的技術人員進行現場勘驗,為后續的偵查破案提供條件。在強奸案中,作為被害人的報警人除了保護現場之外,應當避免洗澡、換洗衣物的行為,配合辦案人員偵查取證,以防毀滅關鍵證據。
第二,準備報案材料
在一些侵犯公民財產性權利的案件中,例如盜竊、詐騙、搶劫、搶奪、故意損毀財物等案件中,報警后公安機關會對案件進行受理或立案,那么需要被害人提供損失物品的相關憑據,例如購買、維修的發票,為后續辦案民警做好損失物品的價格認定提供條件。在電信網絡詐騙案中,報警人一般與犯罪嫌疑人具有通訊、資金往來,為了配合辦案人員固定案件證據,報警人需要準備涉案的通訊記錄、網絡聊天記錄、轉賬記錄,并將手機提供公安機關進行電子數據檢查。在故意傷害案件中,為向辦案人證明自身的傷勢情況,報警人還需提供醫院病歷等治療記錄。總之,在報警前、后,報警人應當準備好自身掌握的各類物證、書證、電子數據、視聽資料等證據,方便公安機關偵查取證,提高受、立案的成功率。
報警(案)不僅是普通群眾在危難之際獲得救助的途徑,更是啟動司法程序的源頭,了解公安機關受理報警范圍、報警方式,掌握報警時的注意事項,準備好報警(案)材料,有助于報警人獲得有效救助,提高報警、控告的成功率,在紛繁復雜的困境中順利啟動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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