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土地流轉”的方式,占用土地怎么辦?
土地流轉是指土地使用權流轉。土地使用權流轉的含義,是指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將土地經營權(使用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或經濟組織,即保留承包權,轉讓使用權。
根據《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中的規定,土地經營權流轉應當堅持農村土地農民集體所有、農戶家庭承包經營的基本制度,保持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遵循依法、自愿、有償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流轉土地經營權。
獲得土地使用權后,不得改變承包土地的所有權性質及其農業用途,確保農地農用,優先用于糧食生產,制止耕地“非農化”、防止耕地“非糧化”。
但是實踐過程中,我們發現了這樣一種情況,就是有的征收方為了降低征收成本,規避土地征收審批手續,在未獲得征地批復(即征收文件)的情況下,直接以各種理由在被征收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與村委會簽訂土地流轉合同,以“土地流轉”的形式永久性占用土地,進行非農建設。
可是,《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中明確規定,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外,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而且,關于土地流轉,從《農村土地流轉管理辦法》中規定,需要遵循自愿、有償原則,涉及未承包到戶集體土地等集體資源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與集體經濟組織簽訂流轉意向協議書。
所以,不管是征收方以土地流轉方式占用土地,還是與村委會擅自簽訂的土地流轉合同,原則上來說都是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也就是侵害村民合法權益的行為,就算上訴至法院,也有可能會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相關的判例中指出,建設項目需要使用農用地等農村集體土地的,應當依法辦理土地征收及農用地轉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如果未經依法征收及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通過所謂土地“流轉”等方式占用農村集體土地進行建設,系違反土地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屬于違法行政。
那么,在集體土地征收中,如果遇到征收方以“土地流轉”的方式占用土地,或是以其他形式非法占用土地的話,老百姓應當要如何做呢?
1、收集相關的證據材料
無論是土地征收還是房屋征收,一旦發現征收方違背法律規定的原則,違反法定程序,刻意降低拆遷補償、規避審批手續等,那么收集證據就是被征收人第一時間要做的事情,比如對雙方的談話內容進行錄音,對征收方張貼或是發布的一些文件進行拍照。
倘若遇到征收方強迫自己交出土地,或是強制占用土地等,那么還需要對強制占用土地現場進行錄像。
2、向上一級有關部門反映
在收集證據材料后,可以向上一級有關部門反映情況,也可以打12345或12336進行舉報,要求他們要處違法占地行為,需要注意的是,要對通話進行錄音。
3、及時咨詢專業律師
無論是土地流轉,還是土地征收中,遇到村委會或是相關部門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時,除了要做上述兩點之外,還要及時地咨詢專業律師,這個其實是很有必要的,因為,面對比較有權勢的拆遷方,老百姓會很容易被對方忽悠到,而咨詢專業律師,那么專業律師就可以全方位地為老百姓分析案件的具體情況,以便當事人辨別他們的行為會對自己產生哪些利與弊。
4、啟動法律程序
最后就是及時地啟動相應的法律程序,比如在經過投訴、舉報、協商等方法后,問題沒有得到解決,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在60日內向相關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是在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如果對自己造成了一定損失,那么還可以要求他們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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