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大V被罰了。

近日, *** 公布了一份對大V非法薦股的處罰書。易偉注冊使用微博賬戶“易偉”,宣傳其畢業于耶魯大學,富有投資經驗,是大型美元基金管理人。“易偉”賬號微博內容包含對A股市場、各上市公司發展及股價走勢看法,每篇微博均有多個粉絲轉發回復。此外,易偉注冊使用微博賬號“申尚趣”和“古北 *** 湖”,配合“易偉”微博賬號傳播投資理論和投資建議。

2023年5月26日,易偉使用微博賬號“易偉”發布招募會員信息,內容為出售“老易投資教育小宇宙”船票及相關聯系方式。2023年5月26日至2023年3月15日,共有534人加入易偉投資咨詢群,并實際向易偉指定收款銀行賬戶支付會員費。易偉收入合計約2400萬元。

*** 沒收了易偉非法從事證券投資咨詢違法所得約2400萬元,并處以2000萬元罰款。券商中國記者注意到,易偉微博粉絲有37.6萬人。最新一條微博時間是2023年9月11日。

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未經核準

依據證券法的有關規定, *** 對易偉非法從事證券投資咨詢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應當事人的要求, *** 于2023年8月19日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當事人及其 *** 人的陳述和申辯。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2023年5月26日至2023年3月15日,易偉未取得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核準,不具備證券投資咨詢從業資格及業務資質。

在微博微信上薦股賺了2400萬

2023年5月26日,易偉使用微博賬號“易偉”發布招募會員信息,內容為出售“老易投資教育小宇宙”船票及相關聯系方式。易偉通過微博、微信提供推薦個股、預測行情、指導操作等證券咨詢服務。

通過群發郵件提供投資咨詢服務。每周向部分付費會員群發電子郵件,郵件內容包括對上市公司及相關股票的看法、具體買入時點買入價格建議及其本人持有的股票情況。

通過微信向個別付費會員提供投資咨詢服務。易偉與個別付費會員通過微信單獨交流,回答會員提出的投資問題、分析評價會員的交易行為、針對股票交易提出操作建議。

通過微博公開提供投資咨詢。易偉注冊使用微博賬戶“易偉”,宣傳其畢業于耶魯大學,富有投資經驗,是大型美元基金管理人。“易偉”賬號微博內容包含對A股市場、各上市公司發展及股價走勢看法,每篇微博均有多個粉絲轉發回復。此外,易偉注冊使用微博賬號“申尚趣”和“古北 *** 湖”,配合“易偉”微博賬號傳播投資理論和投資建議。

通過微信朋友圈公開提供投資咨詢。易偉使用微信賬戶“船長老易”“老易”“俞爺”發布朋友圈,對股票提出明確投資建議,在朋友圈回復微信好友提問。

處罰書顯示,2023年5月26日至2023年3月15日,共有534人加入易偉投資咨詢群,并實際向易偉指定收款銀行賬戶支付會員費。易偉收入合計約2400萬元。

處罰書稱,以上事實有微博賬戶資料、數據截屏、郵件數據、資金流水、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辯稱屬于知識付費

*** 認為,易偉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之一百六十條第二款、《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三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構成《暫行辦法》第三十二條所述“未經中國 *** 許可,擅自從事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行為。

在聽證及陳述申辯中以及聽證會后,易偉及其 *** 人提出如下申辯意見。

其一,違法主體并非易偉個人而是公司。其二,郵件咨詢內容屬于知識付費,而非證券投資咨詢。易偉未就微信、微博、微信朋友圈發送的信息向任何人收取費用,與個別會員交流股票并非履行相關合同義務。其三,調查未向付費會員調取證據,當事人提供的調查問卷表明付費會員并不認為易偉提供的服務屬于證券投資咨詢。其四,截至 *** 調查時,合計有13名會員退費,不應計入違法所得。其五,本案不能適用證券法進行處罰,而只能適用《暫行辦法》,但 *** 并非《暫行辦法》的適用主體。綜上,請求對易偉不予處罰。

經復核, *** 認為:

其一,易偉利用個人影響力招收付費會員,并非以公司名義,涉案行為亦無法體現單位意志,且違法所得最終歸易偉個人所有,因此違法主體是易偉個人而非公司。

其次,易偉利用微博公開發布證券投資建議為招募會員進行宣傳,之后每周定期向付費會員群發包含投資咨詢建議的郵件,并與付費會員單獨添加微信,通過私信或者朋友圈提供投資咨詢建議。從整體來看,前述一系列活動構成證券投資咨詢。

其三,易偉向會員群發郵件的內容包括對上市公司和相關股票的看法、具體買入時點、買入價格建議及其本人持有的股票情況等,客觀上構成證券投資咨詢。

其四,當事人及其 *** 人并未提交會員退費的相關證據, *** 在計算違法所得時已根據在案證據剔除了退費會員對應的金額。

最后,《暫行辦法》發布時地方證管辦與 *** 分立的背景已發生變化,其規定的由地方證管辦行使的相關職能已經被合并進 *** 。因此, *** 有權適用《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綜上,維持對易偉的處罰。

*** 表示,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決定依據《暫行辦法》第三十二條,沒收易偉非法從事證券投資咨詢違法所得約2400萬元,并處以2000萬元罰款。

校對:楊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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