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生育法規定(2023年最新計劃生育政策法規解讀)
計劃生育法規定(2023年最新計劃生育政策法規解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決定(簡稱“修改決定”)發布。
該修改決定于8月20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此,《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具體的修改細節出爐。根據新華社消息,共分成21條詳細的修改內容,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新增、刪除和修改多處。
其中,將第十八條之一款修改為:“國家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并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七條:“國家采取財政、稅收、保險、教育、住房、就業等支持措施,減輕家庭生育、養育、教育負擔。”
“改善就業環境的關鍵,就是要保護女性的就業權,這需要真正落在實處,不能只有口號沒有行動,而要訴諸法律,使犯法的單位受到懲處。”武漢科技大學教授董登新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采訪時表示。
江南大學社會學系副教授彭青云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長期一孩生育文化下營造“晚婚晚育”的社會觀念,以及農村的彩禮和大城市住房的壓力等,都會導致青年人推遲婚姻。
“國家提倡適齡婚育,防止三孩生育和社會家庭催生的壓力轉化為年輕人尤其是女性對婚姻和生育的焦慮和恐慌,促進形成生育友好型社會。”彭青云表示。
提倡適齡婚育與優生優育
據新華社消息,此次修改決定涉及多個方面。
其中,將第二條第二款修改為:“國家采取綜合措施,調控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優化人口結構,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
根據未修改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條第二款此前為:“國家采取綜合措施,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
可以看到,“控制人口數量”修改后變為了“調控人口數量”。
這一修改在第十一條也有明顯體現。根據未修改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一條為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應當規定控制人口數量,加強母嬰保健,提高人口素質的措施。
修改之后,改為:“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應當規定調控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優化人口結構,加強母嬰保健和嬰幼兒照護服務,促進家庭發展的措施。”
值得注意的還有第十八條的修改。根據未修改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之一款為,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修改后,則改為“國家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2023年之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提出“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2023年修改之后刪除“晚婚晚育”,目前則修改為“適齡婚育”。
彭青云指出,目前,由于經濟社會的發展以及女性受教育水平的提升,年輕人的初婚和初育年齡不斷推遲,北上廣等大城市的初婚年齡已經接近30歲,女性的生育年齡一般在15-49歲(育齡婦女)之間,在沒有生育技術輔助的情況下,一般認為女性的更佳生育年齡為25-30歲,超過35歲生育就認為是高齡產婦了。
“在中國結婚是生育的前提,年輕人30歲結婚,還需備孕,經歷孕期、產期和哺乳期,一般一兩年就過去了,生育一胎錯過了所謂的更佳生育年齡,二胎、三胎很可能就是高齡產婦了,高齡生育可能會帶來一些不必要的健康問題。”彭青云表示。
她指出,此次修改是“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并沒有提出“全面放開”,首先是生育政策調整有一個動態適應過程,要注意與既往的“二孩”、“單獨二孩”政策之間的銜接,確保在政策過渡上有個適應的過程。其次是對“多生”與“優生”之間的權衡考慮,生育政策不僅確保數量,更要追求質量,避免因全面放開而出現一些生而不養,生而無力養,以及養而不教的低質量、不負責的養育行為。
另外,此次修訂將第三十九條改為第四十三條,刪去第四項中的“或者社會撫養費”,將“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將第四十條改為第四十四條,將其中的“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
彭青云指出,取消社會撫養費,清理和廢止相關處罰規定,入戶、入學、入職與個人生育情況全面脫鉤,這條具有非常重要的積極意義,可以理解為生育三孩以上的夫妻不再受到 *** 的處罰,但是按照字面意思理解,生育三孩以上的夫妻暫時還無法享受國家積極生育支持政策等相關福利。
降低生養成本是“組合拳”
21世紀經濟報道發現,此次修改多處涉及降低生養育負擔,其中涉及到托育機構的建設、保障婦女就業權利等。
修改決定提出,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婦女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并可以獲得幫助和補償。國家保障婦女就業合法權益,為因生育影響就業的婦女提供就業服務。”
此外,除了新增加的第二十七條,還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 *** 綜合采取規劃、土地、住房、財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動建立普惠托育服務體系,提高嬰幼兒家庭獲得服務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此外,明確“國家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興辦托育機構,支持幼兒園和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區提供托育服務。”“托育機構的設置和服務應當符合托育服務相關標準和規范。托育機構應當向縣級人民 ***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備案。”
董登新指出,生育養育成本是制約生育率的一個重要因素,其中最為昂貴的成本,集中在女性職場懷孕和哺乳這一階段,以及孩子托育的階段。
“一位職場的女性懷孕,由于生育產假問題,以及產假結束之后的哺乳期,原則上用人單位要給予補助金,也要允許提前下班,因此企業是需要付出成本的。為此,一些企業不支持女員工懷孕,這個不是靠個人能力可以解決的,需要國家給予一定政策傾斜。”董登新表示。
此外,他指出,嬰幼兒入托問題也是我國比較薄弱的環節,我國的公辦托兒所非常缺乏,這個年齡的嬰幼兒需要看護照顧的成本也非常大。“因此,從婦女懷孕到上幼兒園,都需要財政資金的介入,例如支持興辦公立托兒所。”
除了財政,修改決定還提出要在稅收、教育等方面降低生養育成本。
“從稅收的角度,我認為有嬰幼兒需要撫養的父母,需要對他們加大力度進行個稅抵扣。從教育來看,主要是實現義務教育均等化,尤其是要取消學區房,采取搖號、抽簽等辦法,使區內居民公平分配入學的地點。因為義務教育是國家的福利配置,不應該給予選擇的自由。”董登新表示。
那么,各種配套措施“組合拳”之下,我國的生育率會否出現大幅提升?
董登新認為,生育率是一個宏觀的指標,反映的是社會整體取向,并不能僅僅依靠政策就可以得到全面改善。
彭青云指出,這些舉措剛剛起步,其效果和作用還需進一步觀察,綜合國際經驗,從根本上改善生育水平很難,需要長期生育友好型社會的營造,尤其是性別視角下的女性婚姻、生育壓力和焦慮的轉移和分擔。
“放開三孩生育應該會對生育水平有一定的提振作用,很有可能出現生育文化比較濃厚的地區會選擇生育三孩及以上的孩子,有條件也有意愿的城市中產階級也會選擇生育三孩。但是,三孩政策也很難從根本上扭轉目前低迷生育形勢。”彭青云表示。
她表示,也期待各地方為落實新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而出臺更為具體、更接地氣的促進生育的支持政策,希望更多加強生育政策的包容性,譬如對女性未婚生育權利的保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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