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注意!事關你的養老金……
近日,河北省人社廳印發《關于開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認定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簡稱《通知》)。
根椐相關文件規定,河北省將開展核實機關事業單位參保人員視同繳費年限認定工作,為統一調整基本養老金和“中人”待遇計算打下基礎。
《通知》要求,河北省將利用3年左右的時間完成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中人”視同繳費年限認定工作。
認定按啥標準?
連續工齡按相關規定可視同繳費年限
國務院明確規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基準點為2023年10月1日。從2023年10月1日起實行事業單位養老制度改革,改革實行“老人”老辦法、“中人”中辦法、“新人”新辦法,2023年10月之前參加工作未退休的人員叫“中人”。
《通知》明確指出,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是指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人員在2023年9月30日前符合國家和省工齡政策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不含折算工齡),按照養老保險政策規定可視同繳費年限的工作年限(按月計算)。
對國有或縣以上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經調動或被錄(聘)用為機關事業單位正式職工的,在當地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前符合國家及省政策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
對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外聘用人員、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從業人員、靈活就業人員被機關事業單位錄(聘)用的,錄(聘)前實際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的時間應作為實際繳費年限,不得做為視同繳費年限。
對改革前原試點期間參保單位應保未保、欠費、中斷繳費人員,應保未保、欠費、中斷繳費期間不得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按規定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可以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對確定放棄補費的,在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提交自愿放棄補繳養老保險費申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養老保險行政部門對其放棄補繳養老保險費期間的年限作出視同繳費年限扣除認定。
認定有啥作用?
認定結果作為計發和調整基本養老金的依據
《通知》規定,視同繳費年限認定工作由縣級以上人社養老保險行政部門負責。認定程序按照單位初審、主管部門復審、養老保險行政部門核準進行,認定結果作為計發和調整基本養老金的依據。
參保單位初審:參保單位根據參保人員的人事檔案等原始檔案材料,對視同繳費年限情況進行初審并填報《河北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視同繳費年限認定表》(《認定表》),經參保人員認真核對并簽字確認后,由單位蓋章后報送主管部門復核。
主管部門復核: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及有關連續工齡政策規定,對參保人員視同繳費年限進行復核,并在《認定表》上提出復核意見并加蓋公章后,報送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養老保險行政部門認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養老保險行政部門對視同繳費年限進行認定: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養老保險行政部門依據國家及省關于連續工齡政策規定,審核相關材料并結合單位、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對參保人員視同繳費年限提出認定意見。
認定何時完成?
3年左右完成在職參保“中人”視同繳費年限認定
2023年3月底前,完成改革后至2023年退休“中人”的認定工作;
2023年6月底前,完成2023年退休“中人”的認定工作;
2023年底前,完成其余“中人”的認定工作。
注意事項
對2023年9月30日前已經退休的“老人”,原則上不再認定。對確需重新認定視同繳費年限的,按照本通知規定辦理。
新納入機關事業養老保險人員,參保后2個月內按照規定程序進行視同繳費年限認定。
《通知》要求,參保人員的視同繳費年限認定,事關參保人員養老保險待遇計發和調整,事關參保人員切身利益。各級人社部門要按照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政策規定嚴格核定視同繳費年限,嚴禁突破國家及河北省視同繳費年限政策認定范圍。
對特殊情況的視同繳費年限認定要建立人社部門、主管部門、單位集體會審機制,妥善處理疑難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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