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普法】一起交通事故引發的賠償責任分析
筆者在執業初期曾辦理了大量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以交通事故為主),現將其中一件比較有典型意義的交通事故案件發布出來,供大家學習參考:
【案件基本事實】2023年3月某日,在甘肅省張掖市甘州區某鄉村公路上,A貨車在正常通行時發現前方有線路橫跨公路且高度較低,貨車無法通過。于是貨車司機指示隨車人員B爬到貨車車廂的貨物之上,使用木棍將線路挑高,貨車得以通行。但事后B未妥善處理線路,造成線路掉落在公路之上。半小時后,C駕駛摩托車路過該路段時被線路絆倒,造成C受傷并有十級傷殘一處。C事后將A貨車車主、司機、保險公司及線路的所有者某網絡運營商告上法庭,要求賠償自己的相關人身傷害損失。
【各方觀點】原告C:自己在公路上正常行駛,因為電線被絆倒受傷,其原因是A貨車挑線造成的,應當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同時線路高度不夠,某網絡運營商亦存在過錯,應當承擔次要賠償責任。
被告司機:我認可原告所述事實,但是我是司機,是車主雇傭我開車的,所有責任由車主來承擔。
被告A貨車車主:我的車輛有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100萬,完全可以滿足原告損失,應由保險公司賠償。
被告某網絡運營商:我公司的線路設置符合國家規定,且線路是由A車人員挑落的,與我公司無關,我公司不同意承擔責任,應由A貨車車主承擔責任。
被告保險公司:因為C受傷并不是由A貨車直接造成的,而是由車上人員用木棍挑落電線造成的,我公司承保的是車輛,既然損害不是由車輛造成的,我公司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一審甘州區人民法院認為:C所受傷害是由A車車上人員挑落電線所致,雙方當事人對此事實均無異議。故C所受傷害應由A車相關責任方來承擔主要賠償責任。根據相關規定,因A車司機系受雇人員,相關賠償應由A車車主承擔。A車車主主張車輛投有相關保險,應由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來代替自己承擔責任。因該事故并非A車車輛造成,不屬于保險公司保險賠償范圍,故保險公司不承擔責任,故由A車車主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根據調查,事故現場線路高度過低,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對此某網絡運營商亦存在過錯,亦應對C所受傷害承擔次要賠償責任。
【律師說法】交通事故是大家日常生活容易遇到的案件,在這起案件中,雙方對于事實的發生基本沒有異議,主要是最終的責任承擔問題。
A車司機認為自己是受雇傭人員,發生交通事故時是在履行職務,故責任應該由老板A車車主來承擔。這種觀點本身是正確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受雇人員造成的損害是故意的或者存在重大過失,老板是可以向受雇人員追償的。
A車車主認為自己承擔責任沒有問題,但是自己為車輛投保了全險,所有責任應當由保險公司來承擔。但是A車車主失誤的地方在于這起事故不是車輛直接挑落電線造成的,而是自己員工挑落電線造成的,讓本來轉嫁自身責任的保險沒有發揮作用,白白便宜了保險公司。
某網絡運營商認為自身沒有責任,因為線路是他人挑落的,不是自己造成,自身肯定沒有問題,但偏偏被人抓住了把柄,線路設置高度不夠,結果也被法院判決承擔了一部分責任。
C受傷是由兩種原因造成的,且這兩種因素是沒有事前通謀,完全是巧合造成的,這種共同侵權本次被法院劃分主次賠償責任,由不同侵權主體分別予以賠償。
【相關法條】《民法典·侵權責任編》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條 【分別侵權承擔連帶責任】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條 【分別侵權承擔按份責任】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 【個人勞務關系中的侵權責任】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注:事故發生時的法律依據是《侵權責任法》《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現上述法律或司法解釋已被廢止或修改,已無普法必要,故引用的均是《民法典·侵權責任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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