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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損害中病人的知情權是如何規定的

醫療損害中患者的知情權的規定如下:《民法典》之一千二百一十九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明確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 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之一千二百一十九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明確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解讀是

根據《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章程、村規民約向本集體成員公布集體財產的狀況,集體成員依法享有知情權。

本條規定了集體成員對集體財產的知情權,其主要實現形式是財務公開。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的財產屬于全體集體成員所有,每個集體成員都應當有權知道和了解集體財產的存在和使用情況。對集體財產所享有的知情、參與、監督、管理和自主決策的權利,是集體成員權利的重要內容,也是集體成員依法律規定或約定對集體財產行使所有權權能的體現和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條 【集體成員對集體財產的知情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章程、村規民約向本集體成員公布集體財產的狀況。集體成員有權查閱、復制相關資料。

什么是患者知情權

患者知情權是指患者在醫療機構接受診斷和治療的過程中可以要求了解所有必要的相關信息的權利。患者知情權一般包括病情了解權、治療措施知悉權、醫學費用知曉權、醫療行為知情權、醫療資料知情權、醫療爭議知情權等權利。

【法律依據】

《民法典》之一千二百一十九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明確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患者的知情權體現在哪些方面

知情同意權是指患者有權知曉自己的病情,并可以有權對醫療服務人員所采取的醫療防治性措施決定取舍。知情同意的實質是患者在實施患者自 *** 的基礎上,向醫療方進行醫療服務授權委托的行為。為保護患者的知情權,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有向患者告知病情的義務。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履行告知義務時,要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權,要講究語言藝術和效果。注意說話方式和態度,對患者態度要親切和藹,語言要溫和,避免惡性 *** ,不要對患者態度冰冷或不理睬。

1、醫療行為知情權。這包括患者對在醫療行為中關于自己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享有知情權。

2、醫療費用知情權。患者在檢查、治療前有權知道收費標準。

3、醫療資料知情權。患者有權復印或復制病歷資料,對病歷資料享有知情權,醫療機構有提供的義務。

4、醫療爭議知情權。發生醫療爭議后,患者或其家屬應有權參與從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鑒定組成員,要求有利害關系的鑒專家回避的權利。

拓展資料: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征得患者同意,并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并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并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無家屬或者關系人在場,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準后實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之一千二百一十九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

知情權是民法上的( )的體現。

知情權的概念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知情權是指知悉、獲取信息的自由與權利,包括從官方或非官方知悉、獲取相關信息。狹義知情權僅指知悉、獲取官方信息的自由與權利。隨著知情權外延的不斷擴展,知情權既有公法權利的屬性,也有民事權利的屬性,特別是對個人信息的知情權,是公民作為民事主體所必須享有的人格權的一部分。而狹義的知情權僅指公法領域內的一項政治權利,故現在的知情權概念一般是指廣義的知情權。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 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 *** 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條 【集體成員對集體財產的知情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章程、村規民約向本集體成員公布集體財產的狀況。集體成員有權查閱、復制相關資料。

知情權的法律是根據憲法,也就是說,知情權是公民的憲法性的權利。首先在憲法中明確規定這一權利的是1949年實施的聯邦德國基本法,該法第5條規定,人人享有語言、文字和自由發表傳播其言論的權利并無阻礙的依通常途徑了解的信息的權利。北歐諸國對于知情權的保護也是分完善,比如,瑞典的在構成其憲法一部分的《關于出版自由的法律》第二章“ *** 文件的公共性質”中就詳細的規定了公民獲取 *** 文件的權利。世界上雖然有很多國家沒有在憲法中明確寫明這一權利,但人們一般都認為從憲法的有關規定中完全可以找到知情權存在的根據。

(一)首先,從國民 *** 的角度講,一國的公民當然應當享有知情權,或者說是保障知情權也是國民 *** 理念的必要因素。現代 *** 國家都承認 *** 在民的觀念,設計各種制度保障國民有效的參與民主決策的過程。國民作為 *** 通過自選出的代表管理國家,就必須充分獲取與國家管理有關的情況。否則國民便無法監督國家機關及其公務人員的管理活動,無法對國家事物發表意見進而對其施加影響,國民 *** 的原則也就無異與空中樓閣。國民享有知情權是國民 *** 原則的必然前提,只有國民充分的獲取有關的信息,才能有效的參與民主政治,否 *** 主主義國家便無從成立。正如同麥迪遜所說:“不與民眾信息或不與其或取信息之手段,則所謂民眾之 *** 或滑稽劇之序幕,不,亦為此兩者。知識無須支配無知,而且意欲相當統治者的國民必須以知識所給予的力量武裝自己。

(二)知情權還可以從憲法所規定的表現自由中推倒出來。憲法中規定的對于自由的保障,一直被任為是保障公民從國家對表達的思想、意見等行為的限制中解放出來。但是,表明自由真正實現需要信息傳達者接受者的相互作用,他不單單表達的自由,更包含有對于傳達者那里傳來的思想、意見、信息等予以首領知悉的自由。《世界人權宣言》第19條就將“表現自由”規定為:“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也就是說:“表現自由”是包括尋求、傳達、接受的信息的權利,即自由的交流信息的權利。表現自由從信息傳遞的角度上講,是傳達信息的權利,從信息接受者的角度上講,是尋求接受信息的權利,沒有接受者的參加,表現自由便會失去存在的價值。憲法對公民表現自由予以保障的目的在于形成和保障自由并且豐富的信息交流。而在國家只能不斷的增加、國家掌握的信息大量聚集的情況下,如果公民不能有效的獲取和利用國家掌握的信息,就無法形成自身的思想與意見,那么,對于表現自由的思想就難以實現。所以,必然認可公民有權盡可能地獲取信息。相信只有這樣,才能夠使得信息可以順暢自由的流通。

(三)另外,知情權也是公民的生存權、發展權的問題中之意。個人需要盡可能夠的信息來增長知識,形成和發展個人的人格,這些都是作為人所必須所具有的最本質的要求。有其再現代社會中,信息已成為每個人活動的基礎和動力,每個人都需要大量的信息來判斷自身的處境做出各中選擇,信息決定每個人發展與進步的重要因素,離開了信息每個人必將落后于時代而無從發展。同時,現實生活中存在著大量與個人生活息息相關的信息,諸如自然環境、社會治安、 *** 決策等等的許多信息,直接影響甚至威脅著個人的生存與發展。只有充分的了解這方面的信息,公民個人才能采取各種手段予以應對,趨利避害。比如,人們在準備購房時當然需要了解該地近期有無拆遷的計劃,環境污染是否嚴重、治安狀況是否良好的信息。而“公民享有知情權的另一層法律意義是通過 *** 提供的信息,公民可以更好的實現憲法法律所規定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