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3修正)》

第七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司法觀點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9月出版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賠償數額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這里有兩個問題需明確:(1)該固定收入須有合法證明。原來的征求意見稿曾對該固定收入的認定附加了“實際收入超出個人所得稅起征點部分,沒有完稅證明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所以最后定稿沒有采納,是因為個人所得稅征繳體制在我國尚不完善,有些受害人的收入雖沒有完稅證明,但并不能說其徹底喪失合法性。另外,采納“合法證明”標準,并不否認要求一些高收入而主張誤工費者須提供“完稅證明”。兩者不相矛盾。因固定收入主要體現在有固定工作的人員之上,所以,受害人能夠提供供職單位的證明就可以了。(2)該固定收入必須是受害人實際減少的。也就是說,必須是受害人的實際損失。有些受害人受到損害后,其供職單位并不會扣發或者全部扣發其(工資)收入。對這部分受害人而言,實質上不存在或者不存在全部的誤工損失。如同樣對其進行“誤工費”賠償,勢必使其獲得法外利益,這與侵權法填補損害的功能不符。另外,企業經營者的經營利益損失不屬于誤工損失的范圍。這一點在理解與適用本條規定的時候,應當格外予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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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本文綜合來源“民商事審判資訊”“民事法律參考”等,在此致謝!

編輯:潘園園

排版:王紫暄

審核:劉 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