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經營權其中一項權利是由政府機構授權,準許特定企業使用公共財產,或在一定地區享有經營某種特許業務的權利,如準許航空公司在政府規定的航線上,利用國有的機場設施,經營客貨運業務。

網友詢問:

什么是bot模式?特許經營權是怎么規定的?

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吳大義律師解答:

BOT 實質上是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經營的一種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機構之間達成協議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機構頒布特許,允許其在一定時期內籌集資金建設某一基礎設施并管理和經營該設施及其相應的產品與服務。

政府對該機構提供的公共產品或服務的數量和價格可以有所限制,但保證私人資本具有獲取利潤的機會。整個過程中的風險由政府和私人機構分擔。

當特許期限結束時,私人機構按約定將該設施移交給政府部門,轉由政府指定部門經營和管理。所以,BOT一詞意譯為基礎設施特許權更為合適。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縮寫,通常直譯為“建設-經營-轉讓”。這種譯法直截了當,但不能反映BOT的實質。BOT實質上是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經營的一種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機構之間達成協議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機構頒布特許,允許其在一定時期內籌集資金建設某一基礎設施并管理和經營該設施及其相應的產品與服務。政府對該機構提供的公共產品或服務的數量和價格可以有所限制,但保證私人資本具有獲取利潤的機會。整個過程中的風險由政府和私人機構分擔。當特許期限結束時,私人機構按約定將該設施移交給政府部門,轉由政府指定部門經營和管理。所以,BOT一詞意譯為“基礎設施特許權”更為合適。

在我國,特許經營又叫特許經營權,通常有兩種形式:

一是由政府機構授權,準許特定企業使用公共財產,或在一定地區享有經營某種特許業務的權利,如準許航空公司在政府規定的航線上,利用國有的機場設施,經營客貨運業務;

二是一家企業有期限地或永久地授予另一家企業使用其商標、商號、專利權、專有技術等專有權利,按照合同規定,在特許者統一的業務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并向特許人支付相應費用。

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吳大義律師解析:

BOT模式的參與者 1.項目發起人。作為項目發起人,首先應作為股東,分擔一定的項目開發費用。在BOT項目方案確定時,就應明確債務和股本的比例,項目發起人應作出一定的股本承諾。同時,應在特許協議中列出專門的備用資金條款,當建設資金不足時,由股東們自己墊付不足資金,以避免項目建設中途停工或工期延誤。項目發起人擁有股東大會的投票權,以及特許協議中列出的資產轉讓條款所表明的權力,即當政府有意轉讓資產時,股東擁有除債權人之外的第二優先權,從而保證項目公司不被懷有敵意的人控制,保護項目發起人的利益。 2.產品購買商或接受服務者。在項目規劃階段,項目發起人或項目公司就應與產品購買商簽訂長期的產品購買合同。產品購買商必須有長期的盈利歷史和良好的信譽保證,并且其購買產品的期限至少與BOT項目的貸款期限相同,產品的價格也應保證使項目公司足以回收股本、支付貸款本息和股息,并有利潤可賺。 3.債權人。債權人應提供項目公司所需的所有貸款,并按照協議規定的時間、方式支付。當政府計劃轉讓資產或進行資產抵押時,債權人擁有獲取資產和抵押權的第一優先權;項目公司若想舉新債必須征得債權人的同意;債權人應獲得合理的利息。 4.建筑發起人。BOT項目的建筑發起人必須擁有很強的建設隊伍和先進的技術,按照協議規定的期限完成建設任務。為了充分保證建設進度,要求總發起人必須具有較好的工作業績,并應有強有力的擔保人提供擔保。項目建設竣工后要進行驗收和性能測試,以檢測建設是否滿足設計指標。一旦總發起人因本身原因未按照合同規定期限完成任務,或者完成任務未能通過竣工驗收,項目公司將予以罰款。 5.保險公司。保險公司的責任是對項目中各個角色不愿承擔的風險進行保險,包括建筑商風險、業務中斷風險、整體責任風險、政治風險(戰爭、財產充公等),等等。由于這些風險不可預見性很強,造成的損失巨大,所以對保險商的財力、信用要求很高,一般的中小保險公司是沒有能力承作此類保險的。 6.供應商。供應商負責供應項目公司所需的設備、燃料、原材料等。由于在特許期限內,對于燃料(原料)的需求是長期的和穩定的,供應商必須具有良好的信譽和較強而穩定的盈利能力,能提供至少不短于還貸期的一段時間內的燃料(原料),同時供應價格應在供應協議中明確注明,并由政府和金融機構對供應商進行擔保。 7.運營商。運營商負責項目建成后的運營管理,為保持項目運營管理的連續性,項目公司與運營商應簽訂長期合同,期限至少應等于還款期。運營商必須是BOT項目的專長者,既有較強的管理技術和管理水平,也有此類項目較豐富的管理經驗。在運營運程中,項目公司每年都應對項目的運營成本進行預算,列出成本計劃,限制運營商的總成本支出。對于成本超支或效益提高,應有相應的罰款和獎勵制度。 8.政府。政府是BOT項目成功與否的最關鍵角色之一,政府對于BOT的態度以及在BOT項目實施過程中給予的支持將直接影響項目的成敗。本書有關章節將詳細說明BOT中的政府作用。

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吳大義律師補充:

依照國際特許經營方式,受許人是從其獨立的經營業務中獲取收入,特許人是根據他為受許人提供的服務中取得收入。

特許經營權的服務費用包括加盟費、后續費用和廣告基金。加盟費是對特許人為受許人提供培訓、接受服務、特許無形資產使用權所給予的價值補償,通常情況下,加盟費是按特許經營業務投資額的5%-10%的比例提取。后續費用包括管理服務費和銷售產品的加價:管理服務費是特許人為維持向受許人提供各項后續服務而收取的費用,通常是按照受許人取得的毛收入的一定百分比確定;銷售產品的加價是指在特許經營合同中規定,受許人需從特許方購買產品或從特許人指定的供應商處購買時,特許人收取的產品加價或供應商給予的價格折讓。廣告基金是特許人為策劃產品廣告或進行宣傳而向受許人收取的費用,通常,在特許經營體系中,廣告和促銷是由總部負責,加盟者為此需付出一筆費用。

吳大義律師簡介

吳大義律師有10余年豐富法律服務經驗,對當事人高度負責,擅長買賣合同糾紛、婚姻家庭糾紛、勞動糾紛,對PPP領域有深入理解和豐富實踐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