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節法律咨詢特輯:中學老師長期低頭工作導致頸椎病,課堂上暈倒住院半月,學校不同意休病假,該怎么辦?
作為一名初中老師
一直帶畢業班
現在頸椎出了問題
經常頭暈目眩
甚至在課堂上暈倒
想休病假
學校卻不批準
該怎么辦
1
Q1
我是某中學的老師,一直帶畢業班。由于長期低頭工作導致嚴重的頸椎病,經常性的頭暈目眩,在課堂上暈倒住院半月,出院后領導不同意休病假,就一直帶病干到期末考試。現在想休病假,有法律依據嗎?算工傷嗎?領導不同意休病假我該怎么辦?
A1:
如果你有醫療建議或醫囑、醫院出具的病假條,你們學校依然不同意你休病假,就侵犯了你的生命健康權和休息休假權,你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機關投訴,若投訴無法解決的,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權利。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因此,你在符合單位要求并提供相應病假條的基礎上,可以正常休病假。
根據你的描述,你在工作時間因工作原因暈倒住院半個月,已經符合工傷的基本條件。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你因工作原因患有頸椎病,在上課途中因過度勞累導致昏迷,應屬于《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的情形。因此,無論單位是否為你購買工傷保險,你均有權要求學校為你申報工傷,按照程序進行賠付。如果你單位沒有提起工傷認定,工傷者一定要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部門提出申請。
2
Q2
我在北京某教育機構工作了一年多一點,一月份辭的職,公司欠我七天工資還有課時費,她們說我簽了中途甩班協議,扣了我一月份的工資,但是我根本就沒簽那個協議,而且我也不知道有這一項,我讓他們找出這個協議,他們根本就找不出來,說有時間給我找,但就是不給我工資,我該如何把我的工資要回來?
A2:
你可以根據你們簽訂的勞動合同和實際上課產生的課時費記錄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若投訴無果的,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支付令,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用人單位未提出書面異議的,需要在收到支付令后15天之內支付,否則將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因此,你可以準備拖欠工資的相關證據,向法院直接申請支付令。
根據你的描述,你所在的單位并不認可拖欠你工資,并認為你們簽署了提前離職即可扣除相應工資的協議。即使你們簽署過該協議,但類似“提前離職就要扣工資”的約定明顯違反了《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強制性規定,此協議應認定為無效。同時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若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因此,除非公司能夠證明你的離職行為給公司造成了損失,否則,只要勞動者付出了勞動,用人單位當然要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你也可以通過勞動仲裁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3
Q3
我是某公司的一名拉土車司機,開著公司名下的車在路上撞到了人,公司這個車輛剛好脫保一個多月,這個責任我要全部承擔嗎?
A3:
如果是你在工作時間的職務行為,則賠償責任由公司承擔,但是公司有權向你追償;如果是非工作時間的個人行為,則責任需要你個人來承擔。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因此,若你是在執行工作任務時撞到了人,首先應由用人單位來承擔賠償責任,但由于你是過錯人,用人單位有權向你追償。若你并非在執行工作任務,而是在非工作時間開公司名下的車產生了交通事故,那么這一部分責任要由你來承擔。
另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由過錯方承擔賠償責任。由于交強險到期了,但你們公司老板未續保且繼續上路,在汽車保險脫保的這段時間內,使用汽車出現事故,保險公司也不會賠付。你作為過錯方,應當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
因此,你遇到這種情況最好提前與保險公司協商賠償相關事宜,協商不成的,只能自行承擔一切法律后果。
4
Q4
以前的國有企業,斷繳職工社保有一年了,現在等著報銷醫藥費,卻因斷社保無法報銷,還不讓自己補繳,說集體的必須集體補繳,不能個人補繳,現在導致十幾萬的住院費用無法報銷,已經繳了二十多年的社保現在不讓用,職工權益怎么維護?怎么解決這樣的問題?
A4:
如果社保斷繳是因為你自己離職導致的,則企業無需承擔責任;若社保斷繳是由于單位導致的,則可以找單位補繳,若不能補繳且給你造成損失的,可以要求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按照我國《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勞動者的社會保險費存在斷繳的,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賠償其醫療費損失的請求應予支持。目前我國各地補繳社保只認定單位補繳這一種形式,個人不能補繳,也就是說必須以單位的名義為員工補繳。如果是單位的原因導致你沒有及時繳納社保的,你可以先去社保局投訴,投訴無法解決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當地《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參保單位拖欠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其職工、退休人員個人帳戶暫停計人,暫停享受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醫療費用的待遇;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或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繳納,并從欠繳之日起,每日按欠繳金額的2‰加收滯納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拒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滯納金的,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征繳。因拖欠基本醫療保險給職工、退休人員造成的損失,由參保單位賠償。建議你先了解清楚當地的社保規定,再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申請勞動仲裁。
5
Q5
我是一名國企職員,在國企名下的一家商場任職,現在商場面臨倒閉關店,公司說要給門店的所有員工進行調崗,但我們看了崗位之后,并不滿意,可以要求公司賠償嗎?
A5:
若合同中沒有約定可以隨時調崗,且無法與公司就調崗問題協商一致的,可以與公司協商解除合同,并由公司支付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必須具備工作內容的條款。工作內容是指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什么工作,是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確定的應當履行的勞動義務的主要內容。包括勞動者從事勞動的崗位、工作性質、工作范圍以及勞動生產任務所要達到的效果、質量指標等。用人單位一旦在勞動合同中就工作內容與勞動者達成了一致,即產生法律約束力,因此,用人單位單方面變更工作崗位屬于違約行為。但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因勞動合同中約定,用人單位有權根據生產經營需要隨時調整勞動者工作內容或崗位,雙方為此發生爭議的,應由用人單位舉證證明其調職具有充分的合理性。
根據你的情況,你不滿意新崗位,且單位目前沒有提出要與你解除勞動合同,你可以選擇等候單位通知是否解除與你的勞動關系。若與你簽訂勞動合同的單位因破產或提前解散而與你解除勞動合同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此時公司需要支付你相應的經濟補償金。若單位因你不同意調崗而違法解除你的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公司應當支付經濟賠償金。
感謝法律支持:王雪薇(江蘇南京)
封面來源@視覺中國
勞逸結合不是懶惰
而是找到生活的平衡點
來源|CCTV今日說法(微信號:cctvjrsf)
聲明:本站所有文章資源內容,如無特殊說明或標注,均為采集網絡資源。如若本站內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權益,可聯系本站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