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HR該如何管理員工加班與工時計算?
受疫情影響,居家辦公成為新常態。
為了應對新冠疫情,降低企業負擔,人社部提出“有條件的企業可安排職工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務”。
同時,各地政府部門也陸續出臺新的疫情防控規定,小編結合各方資訊,進一步梳理疫情期間的勞動用工問題,希望能給大家提供些許參考。
1、疫情期間未被管控限制而正常出勤的員工,能否以其他企業員工隔離休息為由,向公司主張加班費?
原則上不可以,當地有特殊規定的除外。未被疫情管控的勞動者,需要與往常一樣履行正常出勤工作的義務。
2、因政府疫情防控需要,企業安排員工加班,員工是否可以拒絕?
不可以。
根據《勞動法》第42條的規定,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員工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或者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企業安排員工加班不受《勞動法》第41條關于加班規定的限制。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已威脅到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符合該條規定,若因為政府抗擊疫情需要,企業在保證員工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合理安排員工加班的,員工不得拒絕,但企業應當依法支付加班費或者安排員工補休。
3、因政府疫情防控需要,企業安排員工延長加班時間,是否存在超時加班的風險?
對于承擔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務需要緊急加班的企業,在保障員工身體健康和勞動安全的前提下,可適當延長工作時間應對緊急生產任務,且依法不受延長工作時間的限制,不存在超時加班的風險。
根據《勞動法》第42條規定,在緊急特殊情形下,加班時間不受本法第41條也即“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的限制。
據此,企業在一定程度上可突破加班時長的限制,但需在保障員工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方可執行。
4、企業根據政府疫情防控的安排,需要完成緊急生產任務,員工拒絕企業的加班安排,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需視情況而定。
鑒于此種情形符合《勞動法》第42條的規定,不受《勞動法》第41條的限制,企業可以直接安排員工加班,無需經過協商程序,故企業可以依據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或員工手冊等規定對員工的行為進行認定和處理。
但實操中,建議企業對于員工的拒絕加班行為,謹慎處置,在情節尚不嚴重時,避免直接采用嚴重違紀來解除勞動合同。
5、受疫情影響的企業是否可以申請綜合工時制或不定時工時制?
可以。受疫情影響的單位,在符合主管部門所規定的特殊工時申請條件時,可以申請特殊工時。
6、企業申請了綜合工時制,但未經主管部門批準同意即對員工執行的,是否違法?
違法。企業為彌補疫情防控帶來的經濟損失,擬實行特殊工時的,必須向主管部門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對員工實行。
7、適用綜合工時制的員工,疫情期間集中休息,后續可以把工時補回來嗎?
綜合計算工時制度是以周、月、季、年為周期綜合計算職工的工作時間,企業可以在保證員工休息權的前提下,合理調整員工的工作時間,其綜合計算周期內的總工時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因此,企業可以在一個計算周期內,安排員工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等,如因疫情原因致使員工在周期內存在較長休息情形的,可以等疫情稍緩后,在同一周期內安排員工集中工作,但需注意保障員工身體健康和合理休息。
8、適用綜合工時制的員工,疫情期間加班工資如何發放?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在綜合計算周期內,如果員工的實際工作時間總數超過該計算周期的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總數的,超過部分應當作為延長工作時間(即加班),并按國家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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