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稅漏稅犯罪嗎?偷稅漏稅處罰標準是什么?
一、偷稅漏稅犯罪嗎?“偷稅罪漏稅罪”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納稅人進行偷稅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并且偷稅數額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的百分之十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偷稅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偷稅的。
二、“偷稅漏稅罪”的處罰標準
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一條及第二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對逃稅罪的處罰方式如下:
1、對自然人犯罪的處罰: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2、對單位犯罪的處罰:
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三、怎么舉報?
可以向當地稅務機關舉報(國稅或地稅),可以匿名或者實名舉報,能提供相關證據最好;
第一條 為了鼓勵公民協稅護稅,打擊偷稅違法犯罪行為,維護稅收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公民舉報我省地方稅務機關管理的各種偷稅案件,并經地方稅務機關查實的,均適用本規定。
匿名舉報和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包括已離、退休的稅務人員)以及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舉報或授意他人舉報的偷稅案件,不適用本規定。
涉嫌或參與所舉報偷稅案件的舉報人,不予獎勵。但在處理該案時可從輕或免予處罰。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偷稅,是指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和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采取虛假的納稅申報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
第四條 縣(市、區)以上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受理公民舉報偷稅案件和獎勵舉報有功人員工作。具體工作由地方稅務機關設立的舉報中心實施。
地方稅務機關應建立健全受理、查處、獎勵舉報偷稅案件的各種制度。
第五條 舉報人可以采取書信、電話和面談等形式舉報。舉報時應當向受理偷稅案件的地方稅務機關講明本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家庭住址等有關情況。如二人以上聯名舉報應分別講明各自的上述情況,以備查驗。
第六條 地方稅務機關受理舉報案件和獎勵舉報人時,必須為舉報人保密,保證舉報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家庭住址及舉報內容等情況不被泄露。
第七條 地方稅務機關根據舉報人提供的線索查實被舉報人確屬偷稅行為后,應當在該案結案后10日內按本規定,確定應當獎勵的舉報人和獎勵金額。
第八條 同一偷稅案件被多人多次舉報,主要獎勵第一舉報人。如二人以上聯名舉報,同為第一舉報人。舉報順序以稅務機關受理舉報案件的登記為準。但其他舉報人提供的情況對查清該案確有直接作用的,可酌情給予獎勵。
第九條 對二人以上(含二人)聯名舉報同一案件,按一案進行獎勵,由聯名者統一簽字領取獎金。
第十條 獎勵舉報人的獎金,根據被舉報案件追繳稅款額度的大小確定:
(一)追繳稅款1萬元以下,在1000元以內發給獎金;
(二)追繳稅款1萬元以上(含1萬元)3萬元以下,獎金數額為1000元至3000元;
(三)追繳稅款3萬元以上(含3萬元)6萬元以下,獎金數額為3000元至6000元;
(四)追繳稅款6萬元以上(含6萬元)10萬元以下,獎金數額為6000元至1萬元;
(五)追繳稅款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30萬元以下,獎金數額為1萬元至3萬元;
(六)追繳稅款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在追繳稅款的10%以內給予適當獎勵,但最高獎金金額不超過10萬元。
第十一條 獎勵舉報人的獎金,經地方稅務機關審核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專項撥付。
第十二條 地方稅務機關決定獎勵舉報人及獎勵金額后,應及時通知舉報人本人。如獎勵的舉報人為二人以上的,應當分別通知。受獎勵的舉報人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的60日內持居民身份證到地方稅務機關指定的單位領獎,逾期未領者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三條 舉報人領取獎金時,應簽署本人姓名、登記居民身份證號碼,經縣(市、區)以上地方稅務機關主管領導確認后,即發給獎金。
獎金收據由省地方稅務局統一印制。
第十四條 地方稅務機關獎勵舉報人時,應嚴格核實,防止獎金被騙取。因稅務機關及工作人員玩忽職守,致使獎金被騙取的,對單位主要領導和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對以非法手段騙取獎金的,應依法追回獎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地方稅務機關及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泄露舉報人有關情況致使舉報人受到打擊報復的,對泄露舉報人的稅務機關通報批評,并對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舉報人因舉報偷稅案件受到打擊報復的,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并可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舉報人舉報地方稅種的納稅人轉移或者隱匿財產,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納稅人欠繳稅款的行為,以及舉報納稅人騙取地方稅種的減稅、免稅和退稅行為,并查實的,可參照本規定獎勵舉報人。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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