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7日

廣東省人社廳官網發布最新通知

提出多條措施

推動新修訂的《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以下簡稱《計生條例》)

有關育兒假、護理假等相關假期落實落地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官網截圖

最新通知

廣東省人大常委會2023年12月1日新修訂的《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計生條例》)增設了育兒假、護理假等假期,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重磅!廣東新增育兒假10天!》←點擊藍字回顧。

為貫徹落實《計生條例》有關假期的規定,回應社會關切,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廣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衛生健康委出臺具體實施細則,推動育兒假、護理假等相關假期落實落地。

據電臺君了解

此次發布的《通知》

圍繞新修訂的《計生條例》規定的

育兒假、護理假等相關假期

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關心關切的問題

提出十一條具體貫徹落實意

即“一個強調、五個明確”

具體消息一起來看看吧

一是強調相關假期的適用范圍

明確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群眾自治組織都應當按《計生條例》的規定,給予職工安排假期。

二是明確相關假期的工資水平

● 強調八十日的女方獎勵假和十五日的男方陪產假工資照發,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 同時,根據省人大法工委的意見,對育兒假、護理假期間的工資待遇作了明確,即用人單位要完善用工管理規章制度,明確育兒假、護理假等假期期間的工資待遇,通過加強工資集體協商,與職工協商一致明確育兒假、護理假期間的工資待遇,簽訂集體合同;

● 鼓勵有條件的用人單位按照獎勵假、陪產假期間的工資標準支付育兒假、護理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 育兒假、護理假期間的工資待遇不得低于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

三是明確育兒假、護理假具體如何請休

根據《計生條例》的立法精神和省人大法工委的意見,《通知》統籌考慮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權益,對育兒假、護理假的計算方式和具體請休問題進行明確。即育兒假的請休按周年計算、護理假的請休按自然年計算,育兒假、護理假均不可疊加、在同一計算年度內可以拆分請休、原則上拆分不超過2次,并對父母為外省戶籍、子女在廣東工作的護理假請休情況作了明確。

四是明確相關假期與職工帶薪年休假的關系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計生條例》的立法精神,明確《計生條例》規定的相關假期不計入職工帶薪年休假假期。

五是明確假期的救濟渠道

明確出現侵權行為、發生勞動爭議時的救濟渠道,強調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加強對用人單位貫徹落實假期制度的指導和監督,依法處理不落實假期的違法行為。

六是明確實施時間和銜接問題

明確《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國家和省有新規定的,按照新規定執行。考慮到《計生條例》已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通知》印發實施后,對勞動者的補休問題予以了明確。

關于《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大伙可能還有許多疑問

具體如何請休?工資待遇如何計算?

相關熱門問題

電臺君已經為大伙整理好了

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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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生條例》規定了哪些假期?

(一)延續規定了獎勵假、陪產假。《計生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獎勵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產假”。

(二)增設了育兒假和護理假。《計生條例》在第三十條中增設“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三周歲以內,父母每年各享受十日的育兒假”;在第三十六條中增設“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本省戶籍夫妻,享受以下優待獎勵補助:……;年滿六十周歲,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其子女每年五日的護理假;患病住院治療的,給予其子女每年累計不超過十五日的護理假”。

獎勵假和陪產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如何計算?

《計生條例》規定的女方八十日獎勵假和男方十五日陪產假期間的工資待遇,按照《計生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和《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執行。

《計生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勞動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看護假、計劃生育假等假期期間,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其正常勞動并支付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育兒假應如何請休(如何計算?能不能疊加、可不可以拆分)?

(一)育兒假的請休按周年計算,即以子女周歲作為計算年度。

(二)《計生條例》規定的育兒假不可疊加,如有兩個以上子女同時在3周歲以內,父母雙方每年均只能享受十日的育兒假,直至最小的子女滿3周歲。

(三)在同一計算年度內,育兒假可以拆分請休,原則上不超過2次。

護理假應如何請休(如何計算?能不能疊加、可不可以拆分,父母為外省戶籍的情況可不可以請休)?

(一)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本省戶籍夫妻或一方為本省戶籍的夫妻,一方年滿六十周歲的,其子女即可享受護理假,每年五日;患病住院治療(應提供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住院證明等材料)的,其子女每年可享受累計不超過十五日的護理假。

(二)護理假不可疊加,父母雙方均滿六十周歲,子女每年也只可享受五日的護理假;患病住院治療的,每年累計也不超過十五日。

(三)護理假的請休按自然年計算,在同一計算年度內可以拆分請休,原則上不超過2次。

(四)獨生子女父母雙方為外省戶籍,其子女在廣東工作的,鼓勵用人單位參照《計生條例》三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安排其子女休護理假。

育兒假、護理假的工資待遇如何計算?

(一)用人單位要完善用工管理規章制度,明確育兒假、護理假等假期期間的工資待遇。

(二)用人單位要進一步加強工資集體協商,與職工協商一致明確育兒假、護理假期間的工資待遇,簽訂集體合同。

(三)鼓勵有條件的用人單位按照獎勵假、陪產假期間的工資標準支付育兒假、護理假期間的工資待遇。育兒假、護理假期間的工資待遇不得低于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

育兒假、護理假能不能補休?

(一)用人單位應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合理安排職工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需跨1個計算年度安排職工休假的,應與職工協商一致安排。

(二)職工最小的子女在2023年12月1日至本通知印發之日期間滿3周歲、且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原因未給職工安排休育兒假,職工提出休假申請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計生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安排職工補休。獨生子女父母一方在2023年12月1日至本通知印發之日期間已滿六十周歲、且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原因在2023年、2023年未安排其子女休護理假,職工提出休假申請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計生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安排職工補休。

職工如何維護相關假期的合法權益?

(一)如出現未按《計生條例》規定給予假期、拖欠克扣工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等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任何組織或個人有權通過12345政務服務熱線、網上舉報投訴平臺等渠道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侵害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投訴。

(二)發生勞動爭議的,依照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

用人單位不落實《計生條例》規定假期的,如何處理?

用人單位未按照《計生條例》安排職工休獎勵假、陪產假、育兒假和護理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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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自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官網

來源: 東莞電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