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分動遷安置房的產權所有人?
動遷安置房登記產權人是誰就歸誰所有嗎?被安置人員對動遷安置房享有份額嗎?登記產權人能否在未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的情況下有權獨自處置動遷安置房嗎?
要回答上述的幾個問題,我們必須要先弄清楚,動遷安置房的法律性質及法律規定的處理方式。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財產可以分為個人所有、共同所有。而共同所有中存在按份共有及共同共有兩種形式。因此,動遷安置房從法律屬性來講,與城市商品房不同,其為共同共有的財產屬性。
動遷安置房共同共有的財產屬性,則是繼承了原房屋的財產性質。政府在實行農村房屋征收時,大部分農村房屋屬于未經過產權登記的小產權房,而此類房屋一般都屬于家庭所有的人員居住的場所,由于歷史年代較長,此類房屋難以區分建設年代、建造者,因此也無法區分房屋產權人。
我國農村房屋建設時,是根據一戶一宅基地原則進行分配,家庭內部的所有人員在沒有分戶之前均共同居住在房屋內,因此,農村房屋的產權界定為家庭共同所有,家庭成員均享有相應的份額。
因此,政府在實行征收時,一般都會丈量原房屋的建筑面積、該房屋上的戶口人數,之后與家庭成員代表簽署安置協議,并在安置時將該房屋上的存在的戶籍人數統一進行登記,作為安置協議的文件。
那是否代表只要在安置協議中被列為安置人員,則對安置房屋當然地享有份額呢?
筆者認為,需要結合具體房屋具體分析,應當參照如下原則進行分析:
如動遷安置房屋是根據原房屋的測量面積等量安置,未參照戶籍人口數進行安置的情況下,則需要具體分析被安置人員對于原房屋是否存在貢獻;如被安置人員對原房屋的建設、維護等不存在任何貢獻,雖其被列為安置人員,但其對安置房并不享有份額。
如動遷安置房屋是結合原房屋的建筑面積及戶籍人口數進行綜合計算,則被安置人員當然享有安置房的份額,該份額可以作為遺產予以繼承。
動遷安置房的上市買賣,與商品房也存在不同,如動遷安置房需要轉讓,則其在轉讓前須向主管部門繳納部分土地出讓金且所有安置人員都須至房產交易部門簽署相應的文件,將動遷安置房轉換為可交易的標的物,在此之后,動遷安置房方可上市流轉。
因此,我們在購買動遷安置房時,不可一味地僅依據不動產權屬證書或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有人作為唯一的判斷標準,而是要詳細了解房屋安置人員的情況,涉及已經過世的被安置人員,也需要提供相應的公證遺囑此類的文件。
被安置人員也可以對動遷安置房中的份額進行公正遺囑或自述遺囑的行為,這樣可以妥善處理家庭矛盾,解決房屋份額的爭議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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