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鄰關系發生糾紛

首先,處理相鄰關系糾紛應當由當事人各方自愿協商,和平解決之間的爭端。

其次,如果協商無法解決,當事人各方可以共同請求人民調解組織,對他們之間的爭議進行調解,同時,對爭議的情況,提請有關主管部門比如國土資源部門、林業部門、建設、城管部門等給予協助,在有效制止違法行為的前提下,爭取調解處理。

最后,在當事人各方無法協商或協商不成,調解失效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訴請法院,請求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來解決。當然,因為相鄰法律規范規定的過于原則、滯后,同時在民事法律規范與行政法律規范之間;訴訟程序要求與實體審理要求之間存在沖突,不可避免地給法院審理相鄰關系糾紛案件帶來較大的困難,但法院應當依據《民法典》規定的處理相鄰關系的原則,融情理于法律,尋求“衡平”支點,依法對其性質進行認定,爭取公平、合理地處理糾紛當然,當具體相鄰關系爭議存在應當由某個行政部門或其他部門配合的情況,法院應主動尋求協助。

糾紛處理原則

兼顧利益

兼顧各方的利益,互諒互讓、互助團結

相鄰各方對土地、山林、草原等自然資源的使用權和所有權發生爭議,或因環境污染發生爭議以后,必須本著互諒互讓、有利團結的精神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有關國家機關和人民法院解決。在爭議解決以前,爭議各方不得荒廢土地、山林等自然資源,不得破壞有關設施,更不得聚眾鬧事,強占或毀壞財產。對故意鬧事造成財產損害和人身傷害的,除追究當事人的民事責任外,還應追究其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相鄰各方在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時,要互相協作,兼顧相鄰人的利益。以鄰為壑,損人利己,妨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是與相鄰關系所應遵循的原則相悖的。人民法院處理相鄰關系糾紛,也要兼顧各方的利益,使糾紛得以妥善解決。

提供利益

有利生產、方便生活

處理因相鄰關系發生的糾紛時,應從有利于有效合理地使用財產,有利于生產和生活出發。例如在處理地界糾紛時,如果原來未劃定地界,就應當根據如何便于經營管理和有利于生產發展的原則,來確定新的地界線。

公平合理

公平合理是民法所追求的價值目標,也是處理相鄰關系的基本原則,其中有四層含義:

(1)堅持權利義務平等。相鄰各方都是平等的民事主體,誰也不能只行使權利,不履行義務。相鄰一方不履行義務的,應承擔民事責任。

(2)行使權利應保持在合理限度內。

(3)尊重歷史形成的客觀狀況和先后順序。

(4)避免或排除不妨妨害,合理賠償損失。

相鄰關系的種類很多,法律很難對各種相鄰關系都作出具體規定,這就需要人民法院在處理相鄰關系糾紛時,應該從實際出發,進行深入的調查研究,兼顧各方面的利益,適當考慮歷史情況和習慣,公平合理地處理糾紛。

在很多時候的糾紛是因為自己的利益受到侵犯造成的,所以在進行處理事件的時候要考慮到雙方的利益才行,這樣處理時間才有效率且對雙方都好,以上就是科普華君網小編為大家在網上找到的相關知識了,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如果您還有任何疑問,歡迎在本網進行律師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