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期徒刑是自由刑罰中最嚴厲的處罰方法,一般是在監獄中執行,但很多讀者都理解成為無期徒刑是終身監禁,其實這樣并不準確,下面我們一起分析一下。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由輕到重分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分為:罰金、沒收財產、剝奪政治權利、驅逐出境。

今天我們討論的無期徒刑,其是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的嚴厲刑罰方式,僅次于死刑。那么無期徒刑真的如字面意思所言一輩子都有在監獄嗎?被判無期就要在監獄待到死去嗎?

其實不然,被判處無期徒刑在監獄服刑的犯人仍然可以通過努力獲得減刑、假釋、立功、的機會走出監獄的大門。

一般犯人進入監獄服刑期間不會有違法亂紀的行為,畢竟監獄屬于轉化教育場所,警察戒備森嚴,幾乎很少人則撞槍口。在服刑期間犯人表現良好有悔過表現,兩年左右或可被減刑到18年左右。但法條規定,犯人減刑最低不得少于13年,假釋規定也要求至少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才可以假釋出獄。由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無期徒刑最低的服刑時間是13年,被判處無期徒刑至少13年才可以“踏出”監獄大門,回家生活。

相關數據統計,一般無期徒刑的實際服刑時間是在18年左右。附錄為大家整理了法條規定,供大家學習。

附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關于無期徒刑減刑、假釋的有關規定

第七十八條 對減刑條件與限度是這樣規定的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第八十一條 假釋的適用條件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后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

第八十二條 假釋的程序

對于犯罪分子的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程序進行。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假釋。

第八十三條 假釋的考驗期限

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十年。 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第八十四條 假釋犯應遵守的規定

被宣告假釋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監督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監督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監督機關批準。

第八十五條 假釋考驗及其積極后果

對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并公開予以宣告。

第八十六條 假釋的撤銷及其處理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實行數罪并罰。 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發現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實行數罪并罰。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