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負傷后補繳了工傷保險,工傷待遇如何支付?
近日,宮師傅向本報反映說,他的工友宋某在工作中受傷,住院期間發生治療費用為8萬余元。當宋某申請工傷認定時,才知道公司沒有給他們這一批參加工作的員工辦理工傷保險手續,也沒有繳納相關費用。此時,公司也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于日前到社會保險部門為宋某補辦了工傷保險手續,并補繳了工傷保險費用。
宮師傅想知道:工傷發生之后,公司再到社會保險部門補辦工傷保險手續并補繳工傷保險費用。這樣做,社會保險部門對員工已經發生的工傷能否予以完全認可?
法律分析
宮師傅所說的“完全認可”,意思是指社會保險部門能夠像正常參保、繳費一樣,將受到傷害的宋某按法定程序認定為工傷,同時按照規定標準向其給付工傷待遇。而答案是:不能夠。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由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無論是法律還是行政法規,都明確要求用人單位在實體上講究及時和足額,在程序上要求登記和繳費。否則,用人單位將承擔發生工傷后的相關責任。
不過,社會保險部門在用人單位補辦手續和補繳費用后,將承擔“新發生的費用”。對此,《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那么,何為新發生的費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規定:“《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新發生的費用’,是指用人單位職工參加工傷保險前發生工傷的,在參加工傷保險后新發生的費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三條規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的‘新發生的費用’,是指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前發生工傷的職工,在參加工傷保險后新發生的費用。其中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按不同情況予以處理:(一)因工受傷的,支付參保后新發生的工傷醫療費、工傷康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統籌地區以外就醫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配置費、生活護理費、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傷殘津貼,以及參保后解除勞動合同時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二)因工死亡的,支付參保后新發生的符合條件的供養親屬撫恤金。”
由此可以看出,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未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用期間,一旦出現工傷事故,由用人單位依照規定向受到傷害的員工支付相應工傷待遇。用人單位補繳工傷保險費用之后工傷者所發生的相關費用,稱為“新發生的費用”,可以由社會保險基金中支付。
(據勞動午報消息)程文華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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