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夫妻名字,離婚后,已還房貸怎么分割?
跟老公結婚之前在縣城買了一套房子,首付八萬,貸款30萬。月供2760。因為首付是他爸媽交的,所以寫的是他爸媽的名字。但期間都是我還貸款,已經還了三年。房子已經交房,還是還未裝修,也就是說我沒有入住。現在要離婚了,我可以讓他賠償我這三年月供的十多萬嗎?
你的這個案子有點特殊,畢竟當時是一家人,你就還款了,關鍵的問題是,有沒有還款證據,另外一個問題就是,每月還款額度,加起來10多萬,是在你們婚姻續存期間,也就是說屬于夫妻共有資產來還款,哪怕是你的工資,也是屬于公有資產,不屬于你個人的,包括你的收入!
你的這個情況,特殊在,房子的名字不是你們夫妻的,如果是你們夫妻的任何一個人的名字,實際根本不需要擔心,那就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的時候直接分財產就是了,你說對不對呀?
也不需要什么還款證據,因為別人不會為你還款,如果是那樣應該怎么分割呢?
第一:確定誰要房子,要房子的一方,愿意承擔剩余還款的情況下,把房子開始評估,或者直接按照購買價格進行分割,就好了,怎么分割呢?
第二:首付多少,還款金額多少,折算一下,例如首付8萬,還款金額10萬,總共支付出去18萬,一人一半的資產處置,要房子的一方支付給另一方9萬塊錢,就可以了,房子的事就撇清了;
還有一種辦法,就是把房子賣了,一人分一半;
例如過去兩年,房子價格大漲,誰也不愿意吃虧,都知道房價漲了,那就把房子賣了,就可以了,或者評估一下,按照市場價,另一個人買上,折價計算,也就算是撇清了!
按照這個方法來說,你要是有證據,例如每次還款的收據,存款證明,或者是轉賬的證明,能夠證明房貸都是以你的家庭支付出去的前提下,你才能夠主張你的權益,或者對方承認這個按揭是你們還款的,那樣也是可以的,你就可以主張權利;
但是總共還款10萬塊,是在婚姻續存期間,你只能主張一半的索求權利,也就是說要回來5萬塊,是比較合理的,你想10萬塊都要回來,哪怕你用的是私房錢,那也說不清楚,明白嗎?
阿永哥點評:
一是你的主張權利只有一半的權利,也就是說還款的10萬塊,你只能索求5萬塊的房子補償,而且還是在有證據的情況下,或者對方承認的情況下,這個對方就是南方的父母;
二是夫妻續存期間,一切收入都是共有的,除非做過婚前財產公證,否則白搭,既然是公有的,還款10萬塊,就包括男女共同還款,離婚只能主張要回你的那一半,5萬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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