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中介坑了個人所得稅(二手房個稅1%還是20%)
被中介坑了個人所得稅(二手房個稅1%還是20%)
賣房人謊稱“滿五唯一”有個稅,導致買方多繳了2萬余元。10月18日,西安市蓮湖區法院發布,近日該院審結了這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向原告退還多收取的2萬余元個人所得稅款。
2023年10月,張某通過某中介公司向王某購買二手房一套,簽訂合同過程中,王某稱該房屋買賣涉及一筆2萬余元的個人所得稅款,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涉案房屋的所有稅費均由買受人承擔。
考慮到個人所得稅需賣方繳納,張某遂在過戶當天按照王某要求支付了該筆款項。后張某得知該房屋屬于“滿五唯一”房屋,按照稅收政策,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遂訴至法院,要求王某返還該筆款項。
根據相關政策,房產證或契稅完稅證填發時間滿5年以上,賣方夫妻雙方及未成年子女在陜西省僅擁有本次轉讓的唯一住房的,免征個人所得稅。
受理案件后,法院依法傳喚王某,但其拒不到庭參加訴訟。為查明案件事實,承辦法官朱海燕赴西安市不動產信息檔案管理中心調查涉案房屋在交易時的產權登記狀況、稅款繳納情況,并向稅務部門了解“滿五唯一”房屋稅收減免政策,同時向涉案中介公司調查原、被告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的相關情況及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
經調查,此案所涉房屋滿足“滿五唯一”條件,免征個人所得稅。而涉案房屋在交易時已具備免征個人所得稅條件,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經法官查詢,不動產管理部門也沒有王某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相關憑證。因涉案房屋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故王某收取張某個人所得稅款的行為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返還,故依法判決支持了張某的訴請。
法官說法
民事活動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朱海燕法官稱,民事活動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得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賠償損失。
該案中,張某向王某支付了2萬余元個人所得稅款,但涉案房屋在交易時已具備免征個人所得稅條件,王某無需支付該筆費用,因此王某向張某收取個人所得稅款,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返還。
本組文/本報記者 李鐵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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