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產權房拆遷,能否得到補償?關于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的效力認定及處理原則!
綜合:山東高法、微法官、律動達人
“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村或者城市郊區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設的房屋。該類房屋,一般由鄉政府或村委會頒發“產權證”,或者只有房屋買賣合同,沒有國家發放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在國土房管局不會給予備案,其“產權證”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
小產權房拆遷,能否得到正常和合理的補償,關鍵在于買賣是否合法,合同是否有效!
1. 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的效力認定及處理原則
(1)《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小產權房不能向非本集體成員的第三人轉讓或出售,即購買后不能合法轉讓過戶。
(2)《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農村私有房屋買賣糾紛合同效力認定及處理原則研討會會議紀要的通知》第二條規定,此類合同的效力以認定無效為原則,以認定有效為例外。第三條規定,涉及農村私有房屋買賣糾紛案件的處理原則為:第一,要尊重歷史,照顧現實;第二,要注重判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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